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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1-03-03 17:39     来源: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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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了《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桂文旅发〔202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全区文物保护工程的规范化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管理办法》出台背景

2017年,原自治区文化厅颁布《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试行)》(桂文办发〔2017〕4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来,提出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到验收的四个实施流程, 明确了各流程的任务和要求。这种程序化管理模式的建立为我区的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随着新形势的变化和我区文物事业转型与跨越发展存在诸多不适应处。近年来, 地方政府为保证依法办事和规范化管理, 经常将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纳入本地建设工程管理体系中, 从管理体系、管理流程、技术工法、技术标准、费用核算等诸多方面以新建工程标准要求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忽视了文物自身的特性、多样性、赋存环境的差异性、保护技术的复杂性, 往往导致许多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效果。为改变这种现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在广泛调研、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该《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等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管理办法》框架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八个部分,即总则、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技术方案编制审批、工程实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监督与管理和附则。共四十九个条款及相关附件。

四、《管理办法》增加内容

(一)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应编制项目计划书,并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后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对不申请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可直接编制技术方案,按程序报国家文物局或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相关资格。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设计师资格,并对技术方案负直接责任。施工单位应明确工程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组织管理、质量控制和施工安全,并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从业范围的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

(三)开工报告制度。业主单位应在开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通知书、合同、项目负责人信息、开工报告报送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应经市县文物行政部门报送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

(四)监督与管理。在文保工程管理、实施过程中,业主单位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二年内未开展竣工验收的,审批机关对其予以通报批评;仍不予改正的,三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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