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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推动我区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要求,我厅结合近年的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对《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5月9日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发展的部署安排,推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推广价值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国际化、品质化、智能化和标准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或认定。
第五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遵照文化和旅游部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以下简称《标准与细则》)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标准与细则》基本项目总分980分,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项目加分120分,共计1100分。
第二章 申报、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二)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800分(含)以上,可向所在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得分说明)、创建工作汇报文字材料、创建工作汇报视频、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情况一览表及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通过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的最低得分为800分。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材料审核、现场检查、评分与意见反馈。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认定申请。申请验收认定的材料包括:验收申请文件、初审评分表、初审工作报告以及创建单位申请初审的全部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核验。
对申请验收材料进行集中审核程序为:材料审核专家组集中审核佐证材料文档检查项,出具材料审核意见,申请验收单位进行视频答辩。
现场核验工作程序为:现场核验专家组持现场核验佐证材料赴现场检查,出具现场核验得分意见。
集中审核材料组和现场核验组进行验收综合评议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验收报告。
(五)公示、命名
对验收综合评分达到800分的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综合考评确定名额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获得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命名的,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报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查阅资料、会议审核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内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的,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重大旅游负面舆情或重大投诉等情况,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验收原则
未列入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开展创建工作不少于一年,根据《标准与细则》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可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和验收认定,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4 号)的规定,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对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高品质和高效益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县域旅游经济分析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认定的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验收认定。
(一)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二)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三)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第四章 复核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至5年进行一次。
第十五条 复核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程序,按照“自查评估-复核评估-汇总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自检评估
在设区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依据管理办法、评分细则和旅游产业发展情况开展全面自检评估,提交自检报告、产业运行情况、复核一览表、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新增分值的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
(二)复核评估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列入复核的单位开展复核工作。检查组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相关规定和评分细则对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检查,并开展综合评议、汇总反馈、材料复审,最终形成复核评估报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议。复核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复核评估工作情况、复核单位总体评价及工作主要成效、存在突出问题、复核结果是否达标等。
(三)汇总上报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后,汇总各复核评估工作小组相关书面材料,形成复核评估总报告,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六条 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一)体制机制未常态化运行,政策保障、旅游规划实施不到位或不连续,出现旅游总消费和游客接待量出现连续两年下滑(因疫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导致旅游产业优势严重衰减的。
(二)主要旅游产品和旅游品牌包括4A级(含)以上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国家和广西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和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等被摘牌、降级的。
(三)重大旅游项目被自治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或被列入重大旅游项目推进缓慢名单的。
(四)“一键游广西”智慧旅游项目不正常运营的。
(五)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交通设施、旅游厕所、旅游信息咨询服务设施、旅游标识系统等无新增、不常态化开放或维护管理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六)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提档升级滞后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
(七)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
第十七条 被取消称号的单位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验收认定。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的单位,提档升级(包括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数量增加,产业规模、产品供给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完善提升)不明显的,给予批评、警告处理。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与评分细则
(2022年修订)
序号 |
项目分类 |
分值 |
1 |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
60 |
2 |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 |
90 |
3 |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 |
150 |
4 |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 |
80 |
5 |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 |
285 |
6 |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 |
45 |
7 |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 |
65 |
8 |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
145 |
9 |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 |
60 |
10 |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 |
120 |
合计 |
1100 |
指 标 体 系
序号 |
内容 |
评分分值 |
自查得分 |
检查得分 |
评分指导说明 |
验收方式 |
1 |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 |
60 |
||||
1.1 |
体制机制 |
34 |
||||
1.1.1 |
党政统筹机制。建立党政统筹的全域旅游领导机制,把旅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评分: ⑴成立党政统筹的全域旅游发展领导小组或类似机构。领导小组对全域旅游发展进行战略部署,发挥领导作用,有效解决重大问题或事项,效果良好的,最高得4分; ⑵成立创建工作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得1分; ⑶制定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得1分;方案实施时间一年以上,得1分; ⑷连续三年把旅游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得3分。缺少1年的扣1分,扣完为止。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党政统筹是指党政主要领导主抓; ⑵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 ⑶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签到表、纪要、照片); ⑷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要有明确创建工作目标、项目进度安排,明确政府、部门、乡镇和企业分工及项目任务分解表及考核措施,方案实施时间以首次印发时间为准; ⑸如涉及相关部门领导调整的,应及时调整更新实施方案; ⑹以创建单位政府下发的考核细则和考核结果为依据,提供执行情况报告。 |
文档检查 | ||
1.1.2 |
综合协调机制。能够及时解决跨部门问题,统筹产业融合发展事宜,部门间协调顺畅、形成工作合力。 评分: ⑴创建以来,党委、政府每年就全域旅游发展有专题部署,每年召开全域旅游发展工作推进大会等,并落实会议精神,得1分; ⑵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得1分;同时建立文化和旅游项目联审、文化和旅游投融资、旅游规划公众参与、旅游标准化、文明旅游共创、旅游志愿者组织、文化和旅游人才培养、党政干部培训、清廉文化进景区、旅游工作考核激励等专项联席机制,每建立1种机制得1分。本项累计最高4分。未建立文化和旅游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则该项不得分; ⑶各种机制召开的协调会议每年总计4次以上(含4次),得1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会议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签到表、纪要、总结和照片); ⑵相关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或总结是否涉及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内容。核查相关部门落实会议精神的方案、措施和政策; ⑶核查文化和旅游联席会议制度、年度工作要点、总结或报告,协调会相关文件(会议通知、签到表、纪要、总结和照片),专项联席机制内容在政府官方网络平台发布的截图。 |
文档检查 | ||
1.1.3 |
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强化涉旅部门联合执法,与相关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工作机制,依法治旅水平高,效果好。 评分: ⑴构建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模式,并制定实施方案,得3分; ⑵将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工作纳入本级年度绩效考评,得2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文化和旅游综合执法监管机制文件和实施方案; ⑵核查本级上一年度绩效考评材料,市级城区核查市级年度绩效考评材料。 |
文档检查 | ||
1.1.4 |
统计制度。健全现代旅游统计制度与统计体系,渠道畅通,数据完整,报送及时。 评分: ⑴实行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统计人员“三固定”制度,得1分; ⑵县级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分值90分(含)以上,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单位的,得3分;县级部门统计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分值70分(含)以上,达到新时代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标准的,得1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查看市级(含)以上统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或文件; ⑵抽查《广西县级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考核评分标准》中相应考评内容的考核得分是否符合事实,查看获评文件和考评得分结果。 |
文档检查 | ||
1.1.5 |
行业自律机制。建立旅游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 评分: ⑴建立旅游行业协会,会员覆盖吃、住、行、游、购、娱等行业,得1分,运行效果良好的,得1分,累计最高2分; ⑵行业协会建立自律机制,自律规章制度健全,并执行良好的,得1分。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服务机制,并能够定期公布诚信信息的,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应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 ⑵核查协会会员登记总表,包含行业名单及入会名单; ⑶核查行业协会章程; ⑷查看协会定期开展活动的记录、活动方案、照片; ⑸检查行业协会建立行业诚信服务机制和定期在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协会官网等政府或行业官方网络平台每季度公布诚信信息的材料。 |
文档检查 | ||
1.1.6 |
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机制。建立有市级(含)以上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机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制度完善,实施有力。 评分: ⑴每有1项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且建立项目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⑵每竣工完成1个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得1分,累计最高得2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近三年重大文化和旅游项目目录清单; ⑵核查近三年目标责任制和党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的相关文件; ⑶检查近三年竣工验收材料及现场工程照片。 |
文档检查 | ||
1.2 |
政策保障 |
26 |
||||
1.2.1 |
党委、政府出台综合性保障政策。 评分: ⑴旅游业被确立为主导产业之一,得1分; ⑵制定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保障文件。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为准,如出台促进全域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决定,开展清廉文化进景区的方案、计划,以及优惠、奖励扶持政策,得1分;政策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得1分; ⑶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性政策的贯彻落实,得1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创建单位党委、政府下发的旅游业被确立为主导产业之一,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意见、决定,以及优惠、奖励扶持政策保障等文件,核查政策文件在政府网站的发布情况; ⑵核查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和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核查奖励扶持的项目资金拨款支付凭证。 |
文档检查 | ||
1.2.2 |
部门支持政策文件。 评分:发改、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广电、体育、林业、乡村振兴等部门出台(或通过人民政府出台)全域旅游发展专项政策文件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且配套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良好的,每出台1个政策得1分,累计最高得4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关部门与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出台全域旅游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等材料,核查政策文件在网上的发布情况; ⑵实施方案包含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具体措施和资金保障等内容,核查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1.2.3 |
安排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党委、政府为促进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在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资金专门用于完善文化和旅游基础服务设施,推进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改善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基础条件等。 评分:有本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5000万元(含)以上,得10分; ⑵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得7分; ⑶1000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得4分; ⑷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得1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正式文件及财政部门设置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科目; ⑵列入专项资金科目的文化项目应与旅游发展相关。 |
文档检查 | ||
1.2.4 |
文化和旅游用地保障。出台支持或贯彻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用地政策措施,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 评分: ⑴创建以来县(市、区)政府出台支持或贯彻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政策措施,得2分;城区所在的设区市政府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发展用地措施,得2分;未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的扣1分; ⑵保障文化和旅游发展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保障文化和旅游项目用地,得1分。 |
3 |
评分指导点: ⑴对比创建期间创建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辖区内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通过用地预审的所需用地,查看用地预审报告等材料,核查用地能否得到保障; ⑵创建期间文化和旅游用地企业或个人获得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
文档检查 | ||
1.2.5 |
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政策。 评分:出台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的税收、金融、投融资、审批便利化等政策措施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每种政策措施得1分,累计最高得3分。 |
3 |
评分指导点:核查政府出台及落实扶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正式文件,核查是否有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在税收、金融、投融资、审批便利化等优化文化和旅游营商环境方面的扶持措施及落实情况,核查政策文件在网上的发布情况。 |
文档检查 | ||
1.2.6 |
人才政策。设立文化和旅游专家智库,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引进和文化、旅游培训机制,实施文化、旅游人才奖励政策。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设立专家智库,或设立文化和旅游发展咨询委员会等智库,成员数不少于5人,得1分; ⑵建立多层次的人才引进及培训机制,实施人才奖励政策,并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得1分。 |
2 |
评分指导点: ⑴智库须由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文化和旅游等方面专家成员组成。 ⑵核查党委、政府及组织、人事部门的相关文件,核查政策文件在政府网络平台的发布情况; ⑶查看当地政府或文旅部门出台的设立文化和旅游专家智库的相关文件,智库专家的专家聘书、职称证书、专家智库研讨会或指导活动等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2 |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 |
90 |
||||
2.1 |
规划编制和审批 |
20 |
||||
2.1.1 |
统筹发展规划。将文化和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中,在实施“多规合一”中充分落实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相关要求。 评分:每有1项相关规划将文化和旅游发展作为重要内容,与当地旅游发展相衔接,在规划编制时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核查规划落实情况,在规划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有涉及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的内容,每有一项相关规划满足上述条件得1分,累计最高6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相关规划是否有文化和旅游发展的内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对文化和旅游发展有专门段落或章节表述; ⑵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国土空间、交通、基础设施等规划编制时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有书面反馈材料; ⑶核查经济社会发展等规划评估报告或相关部门年度工作报告中是否有涉及文化和旅游发展工作的内容; ⑷以上条件缺少一项不得分。 |
文档检查 | ||
2.1.2 |
各部门统筹涉文旅重大项目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可研评估与初设评审等环节,就其对文化和旅游影响及相关配套建设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评分: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等,充分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意见,有1个项目得1分,累计最高3分。 |
3 |
评分指导点: ⑴提供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涉及文化或旅游的重大项目; ⑵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函以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复函文件; ⑶核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文档检查 | ||
2.1.3 |
旅游规划体系 |
11 |
||||
2.1.3.1 |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委托拥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或编制具有全域旅游理念的旅游发展规划。 评分: ⑴县(市、区)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或具有全域旅游理念的旅游发展规划,涵盖《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对全域旅游的发展具有引领性、指导性和操作性意义的,得2分;有评审、有批复并实施的得2分,每缺失一项扣1分; ⑵有第三方出具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且证明规划完成率达到50%(含)以上得3分,否则不得分。评估报告应在规划批复实施一年以上进行编制,无评估报告该项不得分。 |
7 |
评分指导点: ⑴规划编制时限:近5年以来编制或修编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或具有全域旅游理念的旅游发展规划; ⑵由近两年无相关利益方(无在辖区内参与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经历的旅游或相关资质单位)出具的规划实施评估报告,且有专家评审结论; ⑶以年度为评估计量单位,规划完成率(目标、投入、项目完成率)是否达到50%以上; ⑷参照国家《旅游发展规划评估导则》(LB T041-2015)进行。 |
文档检查 | ||
2.1.3.2 |
编制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贯彻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文化和旅游资源保护、旅游产品开发、旅游公共服务、市场治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 评分:每编制一项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并贯彻实施的,得1分,累计最高4分。 |
4 |
评分指导点:核查相关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以及贯彻落实的材料。 |
文档检查 | ||
2.2 |
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
70 |
||||
2.2.1 |
编制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编制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在反映项目客观实际的基础上求新求实,以激发国内外客商的投资兴趣,提高项目对接率和成功率。 评分: ⑴有文化和旅游招商项目库,项目总数不少于20个,得2分,纳入广西文旅产业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项目库,得1分,每年度更新1次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⑵项目库中每有一个项目有较完整招商材料,包括项目策划规划或图文详尽的项目包装策划资料等,得1分,最多得3分; ⑶东盟博览会签约招商项目、粤桂合作层面自治区领导带队签约招商项目、自治区举办的重大活动上签约招商项目、进入自治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等自治区级招商项目名录的项目,每个项目得2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重大招商项目的策划规划或图文详尽的项目包装策划等材料,是否按照国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导向,依托自身资源和优势,面向市场,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提出招商项目; ⑵核查项目是否属于自治区级招商项目名录、纳入广西文旅产业投融资对接服务平台项目库等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2.2.2 |
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 评分: ⑴核验近三年内召开或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会、招商会等,每召开或参与一次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近三年设区市(含)以上招商活动中签约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总额达到50亿(含)以上,得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召开或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会、招商会等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活动的方案、照片、总结报告和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⑵成功招商的项目的合同、协议书、业主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等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2.2.3 |
文化和旅游项目与投资 |
50 |
||||
2.2.3.1 |
涉文旅重大项目。 评分: ⑴有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涉文旅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得2分;有列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的涉文旅重大项目,每个项目得1分。此项不重复计分,累计最高得5分; ⑵列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库的项目,总体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得10分,未完成的则按完成投资额度占年度投资计划的比例相应得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或自治区领导联系推进的涉文旅重大项目的红头批复文件以及项目名单; ⑵核查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提供年度计划完成任务表和项目固定投资年度报表、项目资金转账记录、年度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测算各项目完成投资额度占年度投资计划的比例后,取各项目完成比例的平均值折算成得分值;(或提供建设计划完成情况材料核查:建设计划完成情况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计划完成任务表、年度工作总结、年度验收报告等佐证材料,测算项目完成进度占年度建设计划的比例折算成得分值);如列入广西文化旅游产业重大项目库的项目完成比例为60%,则得分为6分; ⑶核查涉文旅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现场照片,核实建设内容、进度完成情况。 注:年度报告与年度计划保持一致,如有出入应提供说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2.2.3.2 |
单个涉文旅项目近三年完成投资额度。 评分: ⑴10亿元(含)以上的得10分; ⑵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得8分; ⑶2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得5分; ⑷1亿元(含)以上,2亿元以下的得3分。 注:以投资额最高的单个旅游项目评分,不重复计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国有企业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或民营企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需要注明年度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资金; ⑵核查涉文旅项目建设情况的现场照片。 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相关报告,且投资额度完成时间为近三年内。 |
文档检查 | ||
2.2.3.3 |
近三年辖区各年度涉旅社会总投资。 评分: ⑴年度总投资30亿元(含)以上的得15分; ⑵25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的得10分; ⑶20亿元(含)以上,25亿元以下的得8分; ⑷15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的得5分; ⑸10亿元(含)以上,15亿元以下的得3分; ⑹10亿元以下的,不得分。 注:以近三年辖区各年度涉旅社会总投资的最低档评分,不重复计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统计范围详见本标准的说明部分; ⑵本级发改部门提供的企业年度基建财务报表或民营企业提供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报告,需注明年度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资金; ⑶由统计部门单独出具的涉旅项目投资列表; 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文字报告说明。 |
文档检查 | ||
2.2.3.4 |
多渠道搭建融资平台,筹措文化和旅游发展资金,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和旅游开发共建。 评分: ⑴利用政府平台公司进行投融资开发项目等模式开发建设项目,采用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包含但不限于PPP、众筹、非公经济投资、多种所有制合作等),每建设1个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的涉文旅项目得2分,累计最高6分; ⑵建立社会资本参与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机制,并运行良好,得2分; ⑶整合各类资金设立文化和旅游产业基金1亿元(含)以上得2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正式签订的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融资协议; ⑵提供由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投资列表。注:不能只提供利润负债表,还应有文字报告说明; ⑶建立机制的文件、实施方案、实施效果证明材料; ⑷设立基金协议文件,财务报表、年度总结等。 |
文档检查 | ||
3 |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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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旅游交通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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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
交通可进入性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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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 |
外部交通可进入性。完善机场、铁路、公路、港口等对外交通基础设施,提供快捷多样的外部交通方式,提高外部交通可进入性,形成完善的外部综合交通网络体系。 评分: ⑴直达机场。直达机场距离中心城市(镇)在150公里(含)以内的,得3分;150-200公里(含)以内的,得2分;高于200公里以上的,得1分。最高得3分; ⑵铁路、公路、港口等。有过境高速公路进出口、高铁停靠站、国际邮轮港口、旅游直升机场或开通旅游专列的得3分;有一般过境国道、客运火车站或客运码头的得2分;有其他省道得1分。最高得3分。 |
6 |
评分指导点:提供辖区对外最新道路交通示意图及相关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3.1.1.2 |
辖区内旅游交通网络体系。改善区域公路通达条件,城区、中心镇通往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等主要旅游核心吸引物的道路畅通,交通便捷。 评分: ⑴有二级(含)以上级别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的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每有1个得3分;城区内有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本项按每有1个得1分; ⑵有三级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的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汽车旅游营地、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每个得2分。 |
14 |
评分指导点: ⑴二级公路、三级公路通达停车场或换乘中心指二级公路、三级公路临近停车场或换乘中心,并有相同宽幅的道路连接停车场或换乘中心。并不一定要求二级公路、三级公路直接连接停车场或换乘中心; ⑵提供辖区内最新道路交通示意图及相关佐证材料; ⑶已经修建好的道路提供交通部门盖章确认的道路等级证明,正在修建的道路提供道路建设工程的有关文件、材料。 |
现场检查 | ||
3.1.2 |
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通往景区公路沿线或其他重要交通节点设置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 评分: ⑴有公路服务区,公路服务区功能齐全,能提供相关旅游咨询、县域旅游导览、旅游购物等服务,规模适中,服务规范。每个得1分,最高2分; ⑵有旅游驿站(包括停车场、旅游厕所等设施和旅游咨询、购物、餐饮等功能,公路沿线有该旅游驿站的导引标志),驿站正常经营,使用情况良好的。每个得2分,累计最高4分; ⑶有旅游观景台(包括停车位、观景平台、景物介绍牌等设施,公路沿线有该旅游观景台的导引标志),旅游观景台正常开放,使用情况良好每个得1分,累计最高2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应位于国道、省道、通往景区公路沿线或其他重要交通节点; ⑵旅游驿站是指位于道路沿线,能为自驾车游客提供停车、如厕、购物、快餐、短时休息和补给服务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旅游观景台是指在自驾游线路或风景道沿线,车辆可短时安全停泊,供游客欣赏景观的平台; ⑶提供公路服务区、旅游驿站、旅游观景台的位置分布图。 |
现场检查 | ||
3.1.3 |
旅游车辆。开通旅游专线车、旅游客运班车、旅游公交车、观光巴士等,旅游客运车辆车况良好、服务周到;辖区内出租汽车服务良好;有城市公交系统,公交线路覆盖率较高;提供汽车租赁业务服务。 评分: ⑴出租汽车清洁卫生,按表计价,服务与管理规范,不拒载,不欺客,若发现1项不合格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⑵汽车租赁企业资质合格,服务规范,车辆年检达标,每发现一处不合格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⑶每发现一处国家AAA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及以上旅游度假区无旅游专线车或公共交通通达的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出租汽车是否干净整洁,服务是否主动热情; ⑵旅游专线车开通批复文件; ⑶旅游专线车或公共交通营运时间和图片; ⑷出租车、旅游专线车、公共交通、租赁汽车等年检合格有效证明; ⑸现场检查出租车、旅游专线车、公共交通、租赁汽车等常态化运营及服务质量情况; ⑹汽车租赁企业的资质和管理制度。 |
现场检查 | ||
3.1.4 |
旅游绿道。辖区内建设有连接城镇至景区、景区至景区,舒适性高,人车分流,景观设计及绿化较好的旅游绿道慢行系统,打造具有通达、游憩、运动、开放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 评分: ⑴绿道长度。本项5分,其中:总长度20公里(含)以上得5分,总长度15公里(含)至20公里得4分,总长度10公里(含)至15公里得3分,总长度5公里(含)至10公里得2分,总长度5公里以下,本项不得分,收费景区内部的绿道,不列入旅游绿道统计; ⑵基本要求。本项2分,旅游绿道满足《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的基本要求,得2分;有1处不满足扣1分,扣完2分为止; ⑶服务功能。本项3分,按照《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要求,游道系统、景观节点系统、基础设施、导向系统和服务系统等旅游服务功能系统齐备,每类设施1分,最高3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是否达到《绿道旅游设施与服务规范》(LB/T 035-2014)要求; ⑵提供绿道线路图等材料证明旅游绿道长度,绿道总长度不得累加计算,现场检查绿道长度情况; ⑶现场检查游道系统、景观节点系统、基础设施、导向系统和服务系统等旅游服务功能系统是否齐备; ⑷收费景区主要指收取入园门票的A级景区、乡村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利风景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城市公园等旅游景区。 |
现场检查 | ||
3.1.5 |
旅游集散中心。主要游客集散地建设有旅游集散中心;建设位置合理、规模适中、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评分: ⑴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要求,建设有符合规范要求并常态化运行的旅游集散中心,按照旅游集散中心分级的相应等级评分。若设区市有地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创建城区可依托该旅游集散中心使用,且有专线车通达国家AAAA级(含)以上景区、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或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的,按照旅游集散中心分级的相应等级评分。若辖区内无旅游集散中心或无地市级旅游集散中心可依托,则本项得分为0分; ⑵参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的基本条件规范建设城市旅游集散中心,一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10分,二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8分,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并使用得6分; ⑶现场检查每发现一处不规范的扣1分,不正常运行的扣5分,最高扣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以质量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等材料为准,否则不得分; ⑵现场检查集市中心是否正常规范化运行。 |
现场检查 | ||
3.2 |
旅游厕所 |
30 |
本项核查的旅游厕所是指辖区内重点旅游线路沿线、主要街区、旅游集散中心以及旅游餐饮、旅游购物等公共开放场所的A级旅游厕所,各类收费景区和星级饭店内的旅游厕所不包括在内。 |
|||
3.2.1 |
A级厕所。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要求建设辖区内重点旅游线路沿线、主要街区、旅游集散中心以及旅游餐饮、旅游购物等公共开放场所的A级旅游厕所。 评分:AAA级旅游厕所每个得2分,AA级旅游厕所每个得1分,累计最高6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的正式文件、牌匾等材料; ⑵现场检查A级旅游厕所设施建设的标准化、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情况; |
现场检查 | ||
3.2.2 |
分布合理。旅游集中场所步行10分钟,或旅游公路沿线车程30分钟内须设置有旅游厕所,并在高德地图、百度地图等主流地图上标注位置。 评分:本项分值4分,每发现1处分布不合理,扣1分,扣完4分为止。每发现一处未在地图上标注,扣0.5分,最多扣2分。 |
4 |
评分指导点:核查旅游集中场所和旅游公路沿线的旅游厕所分布图。 |
现场检查 | ||
3.2.3 |
规模适度。厕位数量满足要求。 评分:本项分值4分。厕位数量满足要求,每个厕所厕位数量满足所服务区域的使用需求。主要游客集中场所已建的A级、AA级旅游厕所至少有8个以上厕位,且男女厕位比例不大于2:3。每少1个扣1分,扣完4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4 |
评分指导点:专家现场抽选2个以上旅游厕所进行核查。 |
现场检查 | ||
3.2.4 |
建设规范。按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8973-2016)要求规范化建设旅游厕所。厕所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规范清晰,指向明确。 评分:本项分值8分,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8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8 |
评分指导点:专家现场抽选2个以上旅游厕所进行核查。 |
现场检查 | ||
3.2.5 |
管理良好。厕所设备应无损毁、无污垢、无堵塞;厕所无异味、无秽物(地表或池面)。日常管理制度上墙及落实到位。 评分:本项分值4分,每发现1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4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4 |
评分指导点:专家现场抽选2个以上旅游厕所进行核查。 |
现场检查 | ||
3.2.6 |
免费开放。对外服务临街单位厕所免费向游客开放。 评分:本项分值2分,每开放1处且标志标识清晰规范,得1分,累计最高2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2 |
现场检查 | |||
3.2.7 |
文明宣传。旅游厕所内应有爱护设施、文明如厕的宣传。 评分:本项分值2分,发现1处缺失扣0.5分,扣完2分为止。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2 |
现场检查 | |||
3.3 |
旅游信息咨询服务 |
15 |
||||
3.3.1 |
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在城区和主要旅游集散地建设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位置合理、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评分: ⑴建设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建设有符合《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规范要求并常态化运行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1处得5分,累计最高10分; ⑵位置与规模。现场检查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的选址不合理,扣1分;建筑面积不满足要求,扣1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⑶服务功能。现场检查咨询服务功能、旅游投诉受理和转达功能、旅游宣传功能是否完备。缺少1种功能,扣1分,累计最多扣3分。 注:如果检查两个以上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则扣分累计。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依据《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规范要求进行检查; ⑵检查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等是否常态化运行; ⑶旅游集散中心内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不另行计分; ⑷如果位于城区或主要旅游集散地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的游客中心兼具有旅游咨询服务中心的作用,可按照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计分,但应按照《广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设置与服务规范》(DB45/T 933-2013)进行评定。 |
现场检查 | ||
3.3.2 |
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在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及主要游客集中场所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紧急救援电话除通用救援电话外,还应该包括辖区内统一设置的紧急救援电话)。本级政府官方网站及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号码。 评分: ⑴现场检查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公布情况(如上墙或在显著位置设立水牌),要求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规范清晰、醒目,每少1处扣1分,累计最多扣4分; ⑵上网检查官方网站是否公布旅游咨询、旅游投诉和紧急救援电话号码,没有公布,扣1分。 |
5 |
现场检查 | |||
3.4 |
旅游标识系统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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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
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辖区内按《城市旅游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31382-2015)要求建设完整的行车导向系统、行人导向系统、旅游服务导向系统等三大导向系统。 评分:本项最高分9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设置行车导向系统,每发现1处应设未设或不规范设置的扣0.5分,最多扣3分; ⑵设置行人导向系统,每发现1处应设未设或不规范设置的扣0.5分,最多扣3分; ⑶设置旅游服务导向系统每发现1处应设未设或不规范设置的扣0.5分,最多扣3分。 |
9 |
评分指导点: ⑴行车导向系统包括旅游区方向标志、旅游区距离标志、旅游符号和指路标志等; ⑵行人导向系统包括位置标志、导向标志、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和信息板等; ⑶旅游服务导向系统的设置范围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咨询服务中心、餐饮、住宿、购物、急救、公共卫生间、停车场、无障碍设施等场所。 |
现场检查 | ||
3.4.2 |
全域全景图。旅游集散中心位置显著处、重要通景旅游公路入口、核心旅游吸引物入口处、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市民广场、星级饭店、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区主要节点等配套设置全域全景图,为游客和当地居民提供全面准确的旅游信息。 评分:每发现1处应设未设或不规范设置的扣1分,最多扣3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全域全景图制作要以县(市、区)行政区划为范围,以行政区划图作为底图制作,有清晰的行政边界; ⑵全域全景图需要标识出主要旅游吸引物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主题线路、旅游风景道、旅游景点、乡村旅游点、重要城市游憩区(点)、旅游厕所、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场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等。所有图形符号要遵循《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要求。 |
现场检查 | ||
3.4.3 |
旅游吸引物导游全景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或旅游风景道等核心旅游吸引物入口位置显著处须设置导游全景图。 评分:每发现1处应设未设或不规范的设置扣1分,最多扣4分。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4 |
评分指导点:旅游吸引物导游全景图要正确标识出主要景点及旅游服务设施的位置,包括各主要景点、各主要旅游活动的地点、游客中心、停车场、厕所、出入口、医务室等,并明示咨询、投诉、救援电话号码。 |
现场检查 | ||
3.4.4 |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在交通集散地以及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星级农家乐、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游客集散地、游客服务中心、特色餐馆、娱乐和购物等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的标识标牌。 评分: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的设置扣0.2分,最多扣6分。 |
6 |
评分指导点: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参照标准详见说明。 |
现场检查 | ||
3.5 |
旅游停车场 |
15 |
||||
3.5.1 |
停车场建设。主要涉旅场所停车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功能完善、满足标准要求、管理规范,公用充电设施不低于10%车位比例配建,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和自治区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公用充电设施不低于20%车位比例配建。 评分: ⑴存在功能不完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最高扣分3分; ⑵存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最高扣分3分; ⑶存在运营管理服务不规范的,每发现1处扣0.5分,最高扣分3分; ⑷公用充电设施不满足要求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最高扣3分。 |
12 |
评分指导点:主要涉旅场所停车场包括辖区内的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三星级(含)以上饭店、自治区级(含)以上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自治区级(含)以上旅游度假区等场所的停车场。 |
现场检查 | ||
3.5.2 |
旅游旺季车辆停放应急措施。有针对旅游旺季解决停车场供应不足的措施。 评分:有城区、镇区、主要旅游景区等周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针对旺季对外开放。3家以上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得1分,每增加1家加1分,低于3家不得分。本项最高分值3分。 |
3 |
评分指导点: ⑴检察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具的针对旺季对外开放单位停车场的文件; ⑵现场咨询是否属实,检查网站发布停车场对外开放的公告。 |
现场检查 | ||
3.6 |
汽车旅游营地。有投入使用且常态化运营的符合《汽车旅游营地星级划分》(DB45/T566-2020)标准要求的星级汽车旅游营地。营地位置合理,建设规范,设施齐全,服务体系完整。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五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10分;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8分,三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3分,二星级汽车旅游营地每个得1分。多个可以累加计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0分; ⑵现场检查汽车旅游营地营区类型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个扣1分;规模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每个扣1分;环境和布局不合理的,每个扣1分;建设不规范、设施不齐全、服务体系不完整的,每个扣2分;各扣分项,累计扣分最多扣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参照最新版的《汽车旅游营地星级划分》(DB45/T566-2020); ⑵以质量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等材料为准; ⑶现场检查营地设施建设标准化、运营管理、服务质量情况。 |
现场检查 | ||
4 |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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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智慧旅游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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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 |
使用壮美广西·文旅云。使用“一键游广西”项目的壮美广西·文旅云大数据服务。 评分: 有独立的大数据平台运营场所,有专线网络接入,有专业运营维护人员,并实时展示旅游相关信息的得4分;使用“一键游广西”项目提供的壮美广西·文旅云大数据服务的得1分;共5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独立的旅游大数据平台运营场所照片,核查实时展示旅游相关信息的照片等证明材料; ⑵核查接入“一键游广西”项目提供的壮美广西·文旅云大数据服务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⑶城区创建单位依托设区市旅游大数据平台的,应能实时汇总并显示本城区旅游相关信息,并能在本城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即时查看。 |
文档检查 | ||
4.1.2 |
实行智慧旅游监管。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饭店实现智慧监管全覆盖。 评分: ⑴使用自治区、市、县(市、区)三级旅游监管云平台和自治区、市、县(市、区)、景区四级可视化旅游应急指挥平台,得3分,发现一项不合格即不得分; ⑵使用广西健康码、景区客流监控统计系统、景区在线预约系统,以及通过电子显示屏和“一键游广西”等网络平台提供景区(乡村旅游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实时游客数量和气象信息得2分;发现一项不合格即不得分; 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使用“一键游广西”等小程序购票、一码通行的,得2分。发现一家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⑷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场所,全部有视频监控和客流统计的得2分,发现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有一个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视频监控和客流统计未接入自治区统一平台的则该项不得分; ⑸本地特色旅游商品实现一物一码产品信息溯源,可提供7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每有五种特色旅游商品满足条件的得0.5分,最高得2分; ⑹全部旅行社实现电子行程单智慧管理。得2分,有一家旅行社不合格则该项不得分。 |
13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及农家乐、星级饭店等主要旅游场所视频监控和智能导览、电子讲解服务等是否畅通; ⑵各扣分项,累计扣分最多扣完该单项分为止。 |
现场检查 | ||
4.1.3 |
提供智慧旅游服务。 评分: ⑴在“一键游广西”基础上建设一键游市、县、区的智慧旅游服务平台上线运营的,得3分; ⑵文化场馆(演艺、剧场、博物馆、图书馆等)实现数字化建设,在“一键游广西”等网络平台实现线上查询、预约、购票、核销、评价等智慧旅游功能的得2分;发现一家未提供智慧旅游服务的扣0.5分,扣完为止; ⑶星级酒店实现智慧登记、智慧入住、智能支付等智慧旅游功能的得3分;发现一家未提供智慧旅游服务的扣0.5分,扣完为止; ⑷所有A级旅游厕所实现厕所使用状态提示智慧管理,并在“一键游广西”或其他在线地图程序上展示的得3分;发现一项不合格扣0.5分,扣完为止; ⑸市(县、区)在机场、动车站、客运中心和旅游集散中心均设立数量充足的租车、还车服务网点,并能实现扫码租车还车服务的得3分;发现有一处场所缺少网点扣1分; ⑹国家A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五星级乡村旅游区全部提供电子导览服务,并在“一键游广西”等线上智慧导览平台上展示的,得3分,50%以上提供的,得1分,50%以下提供的不得分。 |
17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提供智慧旅游服务的相关文件、照片等证明材料; ⑵专家登录“一键游广西”等网络平台,检查其服务功能情况; ⑶各扣分项,累计扣分最多扣完该单项分为止。 |
文档检查 | ||
4.1.4 |
整合智慧旅游资源。整合“一键游广西”各类旅游资源。 评分: ⑴各市、县(市、区)的旅游信息化平台与“一键游广西”项目实现对接,统一应用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智慧旅游品牌。得5分,以上缺一项则不得分; ⑵所有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民宿、演艺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汽车旅游营地、旅行社、特色旅游商品店全部进驻“一键游广西”平台的得3分;50%以上进驻的得2分;50%以下的不得分; ⑶利用“一键游广西”线下租车还车网点开展旅游资源和产品营销的,一个点得分0.2分,最高得1分;把旅游优惠和租车结合起来,开发租车+景区+酒店精品路线的,一条路线得0.2分,最高得1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各市、县(市、区)的旅游信息化平台与“一键游广西”项目实现对接的协议、照片等证明材料; ⑵提供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旅游饭店、特色民宿、演艺场馆、文化场馆(博物馆、图书馆等)、汽车旅游营地、旅行社、特色旅游商品店等的列表以及进驻“一键游广西”平台的列表、截图; ⑶利用“一键游广西”线下租车还车网点开展旅游资源和产品营销的方案、宣传资料、实施情况照片等证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4.2 |
服务质量 |
35 |
||||
4.2.1 |
旅游服务标准化。重视对旅游相关标准的宣贯和实施,鼓励企业建立标准体系,强化提升区域内旅游基础通用标准、旅游要素服务标准、旅游管理标准、旅游支持系统标准等。 评分: ⑴每制定一项旅游服务地方标准,且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好,得2分;每制定一项市级旅游服务地方标准,且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好,得1分;每制定一项旅游服务团体标准,且标准的宣贯和实施效果好,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⑵有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每一家得3分;有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企业的,每一家得2分;有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的,每一家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⑶获评国家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得10分;获评自治区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县得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地方标准发布公告; 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正式下发的获评公示文件; ⑶标准是否得到宣传贯彻,核查相关材料; ⑷旅游企业包括旅行社、星级饭店、景区、购物店、餐饮企业及旅游新业态的相关企业; ⑸现场检查旅游标准化执行和落实情况。 |
文档检查 | ||
4.2.2 |
文化和旅游服务品牌。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建立优质文化和旅游服务商目录,推出优质文化和旅游服务品牌。 评分:材料核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制定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得0.5分; ⑵建立优质文化和旅游服务商目录,得0.5分; ⑶辖区内有获得中国质量奖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每一家得4分;有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每一家得3分;有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每一家得2分;有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每一家得1分;有获得自治区服务业质量品牌的文化和旅游企业,每一家得1分;累计最高4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引领计划和优质文化和旅游服务商目录; ⑵国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下发的获评公示文件、证书或牌照。 |
文档检查 | ||
4.2.3 |
游客满意度。 评分: ⑴90分(含)以上,得7分; ⑵85分(含)以上,90分以下,得5分; ⑶80分(含)以上,85分以下,得3分; ⑷80分以下,得0分。 |
7 |
评分指导点: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第三方开展的游客满意度调查结果为准。调查时间为验收时上一季度 |
文档检查 | ||
4.2.4 |
旅游志愿者服务体系。成立当地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服务工作站,近三年每年开展旅游志愿服务。 评分: ⑴成立当地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建立服务工作站,得1分; ⑵每年开展旅游志愿服务3次,得2分,少1次,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3 |
评分指导点: ⑴成立社会化旅游志愿者服务队伍和服务工作站的正式文件、名单等; ⑵网上检索开展志愿服务的相关宣传报道、照片、文字记录等内容; |
文档检查 | ||
4.2.5 |
特色服务。辖区内旅游经营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地向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满足旅游者个性化需求的特色服务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养生保健、康体医疗、邮轮游艇、户外运动、空中观光、研学旅行、文创IP体验、夜间灯光秀、情感体验等特色服务项目)。 评分:每类别特色服务项目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0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各类特色服务是否有项目介绍; ⑵经营类服务是否明码标价; ⑶对旅游者开展服务的照片或接待旅游团队证明材料。 |
现场检查 | ||
5 |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 |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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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旅游供给 |
1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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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
品牌旅游产品 |
1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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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1 |
旅游景区。拥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各类旅游景区景点,能为旅游者提供丰富多彩的游览服务。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40分。若同一景区同时获得多种称号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以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牌匾为准。 ⑴每有1个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得30分;每有1个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得30分; ⑵每有1个自治区级旅游度假区得10分,每有1个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得5分,每有1个国家AAA级旅游景区得1分; ⑶每有1个中国优秀国际乡村旅游目的地或其他国家级乡村旅游目的地,得5分; ⑷每有1个广西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分别得4分、2分; ⑸每有1个广西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分别得2分、1分。 |
4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现场检查牌匾; ⑵现场检查是否正常经营对外开放,不能正常经营对外开放的,不得分; ⑶累计得分不超过40分。 |
现场检查 | ||
5.1.1.2 |
特色县城。县城干净整洁,秩序井然,无“脏、乱、差”现象。主要街道景观独特,风貌和谐,整个县城具有当地文化特质,特色鲜明。县城区河湖水域水清岸绿,无污水,无违建。有常态化的城市亮化景观工程。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5分。 ⑴县城街道干净整洁,得2分;县城街道干净整洁程度一般,得1分; ⑵建筑风貌和谐,得2分;建筑风貌基本和谐,得1分; ⑶旅游氛围浓郁,得3分;旅游氛围一般,得1分; ⑷地方文化特点突出,得2分;地方文化特点一般,得1分; ⑸地标景观独特,得2分;地标景观一般,得1分; ⑹城市亮化景观有规模、有特色,得2分;城市亮化景观有规模,但特色不突出,得1分;常态化的城市亮化景观工程是指周末、节假日能正常运营; ⑺河湖水环境成效显著,得2分;河湖水环境成效一般,得1分;河湖水环境较差,不得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现场检查 ⑴县城街道秩序及卫生情况; ⑵县城建筑风格风貌是否和谐; ⑶县城旅游氛围是否浓郁、地方文化特点是否突出; ⑷地标景观是否具有独特性; ⑸城区河湖水域及两岸治理保护情况。 |
现场检查 | ||
5.1.1.3 |
特色街区。区域内有地方或民族特色并吸引游客游览、购物、餐饮和文化娱乐的步行街区,街区建筑特色鲜明,业态丰富,卫生秩序良好。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15分。 ⑴辖区内有满足《旅游特色街区服务要求》(LB/T 024-2013)标准基本要求、街区长度200米(含)以上且具有游览、购物、餐饮和文化娱乐等旅游服务设施和项目的特色街区,得8分,长度未达200米该项不得分; ⑵获评国家旅游休闲街区,得15分;获评自治区旅游休闲街区,得13分; ⑶步行街建筑特色鲜明、业态丰富多样、旅游经营常态化、卫生秩序良好的,得5分; ⑷40%以上的商铺提供夜间经营服务,得2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步行街建筑特色是否鲜明; ⑵步行街各业态经营情况(是否常态化经营,业态是否丰富,夜间经营商铺是否达40%以上); ⑶街区长度是否达到200米; ⑷核查获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休闲旅游街区的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现场检查街区经营、卫生秩序状况。 |
现场检查 | ||
5.1.1.4 |
特色建筑。辖区内有特色鲜明、保护完好的古建筑物(群),或者建有标志性的、有较高游览观赏价值的现代建筑物(群),且成为旅游产品的。 评分:本项分值最高分5分。 ⑴有特色鲜明、保护完好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5分,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3分,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物(群)每处得2分; ⑵有标志性的,且有较高游览观赏价值的现代建筑物(群)每处得3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获评文件; ⑵现场核查是否常态性对游客开放; ⑶旅游服务商是否将其作为旅游产品推广或通过官方媒体渠道进行宣传推介; ⑷网络检索是否有其相关的旅游信息。 |
现场检查 | ||
5.1.1.5 |
风景旅游道路。辖区内建设有连接重要旅游镇(村)和景区景点的风景道;风景道沿线视觉景观优美、旅游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优良、配套设施完善;风景道参照《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要求。 评分: ⑴总长度不低于30公里,得3分,否则不得分; ⑵风景旅游道路视觉景观评价分值达到450分以上,得3分;视觉景观评价分值达到300分以上,得1分; ⑶风景旅游道路旅游资源评价分值达到75分以上,得3分;旅游资源评价分值达到60分以上,得1分; ⑷风景旅游道路沿途合理设置观景平台、休息区、停车场、旅游厕所、路侧游步道、路侧自行车道、标识标牌等配套设施,每类设施1分,累计最高5分; ⑸风景旅游道路植被良好,生态环境良好,得1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检查风景道是否符合《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要求; ⑵风景道视觉景观评价和风景道旅游资源评价参照《风景旅游道路及其游憩服务设施要求》(LB/T 025-2013)标准,提供评价报告(包括评分表、评分说明、佐证照片),专家查看报告并结合现场检查评分; ⑶现场检查风景旅游道路资源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现场检查 | ||
5.1.1.6 |
旅游住宿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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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1 |
不同类型的旅游饭店。拥有不同规模、档次和类型的星级饭店、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绿色旅游饭店、连锁酒店及其他住宿新业态为旅游者服务。 评分: ⑴有五星级饭店每家得10分;有四星级饭店每家得5分;有三星级饭店每家得1分; ⑵有权威行业组织评定或公众认可的文化主题旅游饭店、精品旅游饭店、度假酒店或其他住宿新业态的,每家得3分; ⑶每引进1家品牌成熟度高的连锁酒店得2分,累计最高得6分; ⑷有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得10分,有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得5分。累计最高得10分; ⑸旅游饭店的客房数不少于50间,同一旅游饭店获得多种品牌只取最高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星级饭店:旅游饭店星级评定委员会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牌匾; ⑵绿色旅游饭店:以正式颁布的文件、证书、牌匾为准; ⑶文化主题酒店及其它住宿新业态:酒店行业协会颁布的证书或至少3家权威OTA平台(如Booking、Agoda、同程、携程、去哪儿网等)游客点评得分均达到总分的90%以上,(即OTA平台评分满分为5分的须达到4.5分以上,满分为10分的须达到9分以上),并提供线上佐证材料(网页截图或平台出具证明); ⑷品牌成熟度高的连锁酒店是指店面数量达到200家以上; ⑸现场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参照《旅游绿色饭店》(LB/007-2015)(LB/T007-2015)、《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2010); ⑹现场检查绿色旅游饭店服务质量和节能环保设施设备情况; ⑺现场发现旅游饭店不正常营业,该类型饭店不得分。 |
现场检查 | ||
5.1.1.6.2 |
特色住宿设施。有特色民宿、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水上船坞等特色化、个性化住宿设施。 评分: ⑴有特色民宿、旅居车营地、帐篷酒店、森林木屋、水上船坞等特色化、个性化住宿设施,每种特色住宿设施得1分; ⑵有甲级(或五星级)旅游民宿每家得3分,乙级(或四星级)旅游民宿每家得2分,丙级(或三星级)旅游民宿每家得1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文件及牌匾; ⑵现场检查特色住宿设施的服务质量; ⑶同一家民宿既是特色民宿又是星级旅游民宿的,则取其最高分。 |
现场检查 | ||
5.1.1.7 |
旅游餐饮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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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1 |
特色餐馆。在城镇、游客主要集散区域、旅游线路沿线有可接待团队旅游者的特色餐馆。 评分: ⑴获得中国旅游协会或中国烹饪协会认证的中华餐饮名店或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称号餐饮企业,每家得2分; ⑵获得广西旅游协会或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认证的广西老字号、广西餐饮名店、广西绿色餐厅、桂菜示范店、广西桂菜名店等自治区级品牌的餐馆,每家得1分,最高不超过5分; ⑶菜品风味独特、服务环境优良、文化主题突出的特色餐馆,每家得0.5分,最高不超过3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以获得的中国旅游协会、中国烹饪协会、广西旅游协会、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证书、牌匾为准; ⑵现场检查经营情况、特色餐馆菜品、环境及服务。 |
现场检查 | ||
5.1.1.7.2 |
特色美食。有地方风味的特色食品及特色美食评选活动。 评分: ⑴创建期间,举办特色美食评选活动,每举办一次得3分; ⑵经中国旅游协会、中国烹饪协会等国家级协会评选获奖的每个特色食品得2分,经广西旅游协会、广西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等自治区级协会评选获奖的每个得1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举办旅游美食评选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及支付凭证、活动总结、照片等; ⑵现场检查获得证书、认证文件等。 |
文档检查 | ||
5.1.1.8 |
旅游购物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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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8.1 |
旅游商品开发。辖区内有生产或经营本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工艺品的厂家、家庭作坊、商店,且商品种类丰富、包装实用大方,销售服务周到。 评分: ⑴有生产厂家每家得2分;有作坊或商店每家得1分; ⑵有特色鲜明的旅游商品且获国际性奖项的每个得5分、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中国气候好产品等全国性奖项的每个得3分、获全区性奖项的每个得1分。 注:每个旅游商品若获多种奖项的取其中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生产厂家、作坊或商店是否合法合规;食品厂家卫生生产条件是否达标,证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员工健康证等)是否齐全; ⑵奖项:国际性奖项佐证材料(由国际性相关行业协会颁发)、全国性、全区性奖项(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商品行业协会颁发); 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佐证材料,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应经过包装、加工成为特色旅游商品。 |
文档检查 | ||
5.1.1.8.2 |
旅游购物场所。旅游购物场所整洁舒适、管理规范,销售服务诚信周到,无封闭式、包厢式的购物销售模式。 评分: ⑴现场检查有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要求的旅游购物场所1处,得2分,累计最高5分; ⑵检查旅游购物场所整洁舒适、管理规范,销售服务诚信周到,无封闭式、包厢式的购物销售模式,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5分为止; ⑶旅游商品有通过网上销售的,月平均销售量达到2000-4000件的,得1分;达到4000件以上的,得2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购物场所服务符合《旅游购物场所服务质量要求》(GB/T 26356-2010)和自治区的标准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35号)的规定; ⑵旅游商品线上销售企业提供销售网站及当年月平均销售量,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出具无投诉记录的证明文件。 |
现场检查 | ||
5.1.1.9 |
旅游娱乐。辖区内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品牌;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或大型旅游演艺节目。 评分:本项最高10分。 (1)有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品牌,获得国家级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品牌,每个得8分,获得广西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品牌,每项得4分; ⑵繁荣夜间经济促进旅游消费增长,夜间消费业态丰富,影响程度高,得2分; ⑶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得8分; ⑷有获评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常态化对游客演出的,得5分; ⑸有为旅游者举办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和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每个得2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夜间文化旅游消费品牌,如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自治区级夜间特色消费集聚区等。 ⑵繁荣夜间经济促进旅游消费增长。一是打造夜间消费场景,提供夜游休闲、文化体验等多种常态化的休闲娱乐活动和场所;二是打造夜间消费“文化IP”。策划组织一批戏曲、相声、电影、歌剧、音乐或读书等主题鲜明的文化休闲活动; ⑶常态化的民俗风情表演、地方主题文化演出或大型旅游演艺节目是指每周至少表演一次,不常态化对游客开放演出的不得分; ⑷表演宣传资料、广告,旅行服务商是否将其纳入产品线路; ⑸评价演出主要看是否形成常态,形成旅游业态,是否有经济效益,是否可以经营维持、有发展前景; ⑹大型旅游演艺项目是指观众坐席数量在800个以上的旅游演艺项目; |
现场检查 | ||
5.1.1.10 |
旅行服务商。拥有不同类型的旅行服务商,能较好满足当地旅游市场需求。 评分: ⑴有在当地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且已开展旅游业务接待的旅行服务商,每家得2分; ⑵有权威OTA平台(同程、携程、美团、驴妈妈、去哪儿网、马蜂窝、Booking、一键游广西等)与创建单位政府部门签订旅游合作协议的,得2分; ⑶旅游服务商能满足旅游市场需求,对旅游经济的带动明显,得2分。 |
8 |
评分指导点: ⑴企业相关证件; ⑵与线上OTA平台或一键游广西平台签订的旅游合作协议; ⑶开展旅游业务接待记录(如合同、游客名单); ⑷现场检查旅行服务商的服务水平、旅游消费带动能力、旅游订单数量、旅游推广能力、平台游客好评度信息等。 |
现场检查 | ||
5.1.2 |
旅游产品品质。A级旅游景区、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等挖掘历史文化、地域特色文化、民族民俗文化、传统农耕文化等,利用文化、科技和环保手段提升旅游产品文化含量、科技含量和绿色含量。 评分:。 ⑴每有1种当地特色文化展示或体验,得1分,最多2分; ⑵积极利用新能源、新材料、现代信息核心科技装备,提高旅游产品科技含量,每有一种新科技应用,得1分,最多2分; ⑶使用资源循环利用、生态修复、无害处理等生态技术,每有1项,得1分,最多2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新科技应用和生态技术现场应用情况及说明材料; ⑵现场检查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星级农家乐、星级饭店等应用新科技和生态技术提升旅游产品品质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
5.1.3 |
市场主体。推动主体创新,引进或培育有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企业和大型文化、旅游集团,促进中小微文化、旅游企业特色化和专业化发展。 评分: ⑴引进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投资文化和旅游项目,得6分。 ⑵引进或培育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每一家得2分; (3)涉文旅企业列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每个得1分,列入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每个得1分。 (4)获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龙头企业每家得1分,新增入统规上文化企业每家得0.5分,获评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每家得0.5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和大型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签署的文化、旅游开发合同文件; ⑵核查引进的大型文化、旅游集团或文化、旅游企业的办公场所和项目施工现场照片; ⑶核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国乡村旅游创客示范基地等授牌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图片等。 ⑷核查文化产业龙头企业、入统规上文化企业、自治区文化“双创”示范企业、自治区文化“双创”孵化示范基地等授牌正式文件、证明材料、图片等。 |
文档检查 | ||
5.2 |
融合发展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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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
融合面广。形成以文化、工业、城镇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国土、海洋、气象、科技、教育、卫生、体育等为基础功能的旅游产业融合业态,常态化运营。 评分:每有1种类型得3分,最高得15分。 |
15 |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业与其他产业或行业融合发展,在保持原有产业或行业基本功能的基础上,完善旅游游览设施和功能,提升游客接待服务能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的多种类型的业态; ⑵提供融合业态简介、照片; ⑶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或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⑷所涉及企业、场所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
现场检查 | ||
5.2.2 |
成长性好。旅游融合业态具有较好的市场成长性和可持续性。 评分: 近三年年均接待游客增速达,15%以上得5分,10%以上得3分,5%以上得1分,5%以下不得分。 |
5 |
评分指导点:核查由本级统计部门或文旅部门出具的融合业态场所近三年的平均接待游客增速情况。 |
文档检查 | ||
5.2.3 |
示范性强。 |
80 |
文档检查 | |||
5.2.3.1 |
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县城等称号的,得8分;获得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等称号的设区市的其中一个城区,得5分;获得广西园林城市、广西公园城市建设试点等称号的,得3分; ⑵获得全国特色小镇、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全国美丽乡村等称号的,得8分;获得广西特色小镇、广西美丽乡村命名验收的,得6分;进入广西特色小镇培育名单和广西美丽乡村建设名单的,得2分;广西特色小镇由培育期转入建设期的,得4分;获得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的,得5分;进入广西文化旅游特色小镇创建小镇名单的,得2分﹔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授牌的,每个得2分;获得“广西乡村旅游重点村、镇(乡)”授牌的,每个得1分; ⑶有获得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村、中国传统村落、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中国美丽休闲乡村等国家部委认定的荣誉称号的乡村,得5分; ⑷获得国家工业旅游创新单位、工业旅游示范区和示范基地等称号的得6分; ⑸有大中型旅游装备制造企业或旅游商品生产销售企业得4分; ⑹每开发1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⑺积极发展商务会展旅游,3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8分,举办或承办全国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5分,举办或承办全区性商务会展活动的得3分; ⑻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城市、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称号的,得8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旅游商品专利权证书、商品照片、简介和获奖证明等,简介应说明商品特色所在; ⑶政府举办或承办商务会展活动的正式文件、经费请示、宣传材料、取得效果、照片等;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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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2 |
旅游与农业、林业、水利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材料核查结合现场检查,专家评议打分。 ⑴推进国家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庄园、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点、现代特色农业核心示范区、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5分; ⑵有地质公园获得世界级品牌得15分,有国家公园得15分;推进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康养基地、森林养生基地、慢生活体验区、森林小镇、森林旅游示范市、森林旅游示范县、森林体验基地、花卉苗木观光基地等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5分;有广西五星级森林人家得2分,有四星级森林人家得1分,国家森林乡村得1分,本项最高得3分; ⑶有1处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得8分,1处自治区级水利风景区得5分,1处美丽幸福河湖得0.5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⑶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⑷所涉及企业、场所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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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3 |
旅游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融合,获得相关命名的品牌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 ⑴有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国际生物圈保护区得15分;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文化公园得10分; ⑵有科技旅游基地、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营)地、红色旅游经典(精品)景区、运动休闲体育特色小镇、体育旅游精品景区、体育旅游精品线路、体育旅游目的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体育产业基地、航空体育飞行基地、水科普馆等,每获得一种国家级品牌的得8分,获得一种自治区级品牌的得5分;有获得国家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并开发成旅游产品的,每个得8分;有获得国家级职工疗休养基地每个得3分,自治区级每个的2分; ⑶挖掘提炼本地特色文化,打造成为国家级文化旅游品牌得8分,自治区级文化旅游品牌得5分;获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8分;获评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得5分;获评自治区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得5分;将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成旅游产品或旅游业态,每一种得1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⑷3年内,举办或承办国际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得8分;举办或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活动得5分;举办或承办全区性体育赛事活动得3分;开发少数民族体育竞技、智力运动等体育旅游活动,每一种业态得1分,最多不超过2分; ⑸获得五星级广西体育综合体或山地户外运动营地的,得3分,获得四星级广西体育综合体或山地户外运动营地的,得2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世界、国家、自治区权威部门评定的世界级、国家级、自治区荣誉或相关称号的证书、牌匾或其他佐证文件; ⑵政府举办或承办赛事活动的正式文件、经费请示、宣传材料、取得效果、照片等; ⑶专家网上检索证明赛事活动、文化品牌等的影响力(不少于2000条);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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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4 |
旅游与交通、环保、气象、自然资源等融合,获得相关授牌称号并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评分: ⑴有生态旅游示范区获得国家级品牌得15分,获得自治区级品牌得8分,已评为国家AAAA级(含)以上景区的不计分; ⑵有海洋公园获得国家级品牌得8分,获得自治区级品牌得5分; ⑶推进天然氧吧、中国气候宜居城市、避暑旅游城市(小镇、景区)等品牌创建,每获得1种国家级授牌得8分,每获得1种自治区级授牌得3分; ⑷有成熟运营的旅游观光巴士、水上观光巴士、邮轮游艇、低空飞行、小火车、铁路遗产轨道交通、缆车、大型交通工程等特色交通旅游产品,每种特色交通旅游产品得3分,最多得10分; ⑸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国家卫生城市(区)、国家卫生县城(乡镇)、国家绿化模范县、国家文明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水生态文明城市等称号的得5分,获得自治区级类似称号得3分。两者最高得8分; 注:以上所涉及的旅游品牌若未开发成旅游产品、未对游客开放,则不计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获得相关称号的佐证文件、牌匾; ⑵特色交通旅游产品营运的批复文件和运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营运情况说明和相关图片; ⑶现场检查交通工具运营情况及服务质量; ⑷接待游客的文字、照片,现场检查游客量; ⑸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官方渠道宣传推介的材料;线上线下旅行服务商将其纳入旅游线路,并作为产品推介的广告; ⑹所涉及企业、场所及经营个体常态化经营,且对外接待游客,否则不得分。 ⑺设区市获得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称号的,所辖城区亦可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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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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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制定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和方案。 评分:制定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和方案,得2分;近两年每年安排用于文化旅游营销的专项资金达20万(含)以上,得2分,专项资金20万以下的不得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全域旅游整体营销规划或方案,应明确市场开发和营销战略; ⑵核查旅游专项资金在文化旅游营销方面的经费请示、批复文件、资金划拨记录等文件。 |
文档检查 | ||
6.2 |
营销联动机制。建立政府多部门、行业、企业、媒体、公众等多主体共同参与的营销联动机制;建立或参与文化旅游营销推广联盟或旅游联合体合作平台。 评分:有多方参与的文化旅游营销推广机制并开展营销活动,得1分;建立或参与文化旅游营销推广联盟或旅游联合体合作平台,得1分。 |
2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建立多方参与文化旅游营销机制和激励文化旅游营销推广等合作平台的有关文件; ⑵核查多方参与营销活动的有关介绍和图片。 |
文档检查 | ||
6.3 |
实施品牌营销战略。塑造主题形象鲜明的旅游目的地形象。 评分: ⑴旅游目的地形象定位准确、主题形象鲜明得2分;主流网络搜索引擎查询该主题形象和宣传口号相关信息不足10000条的扣1分。 ⑵有形象标识logo,体现当地主要特色,得1分; ⑶有吉祥物等系列元素,体现当地主要特色,得1分; ⑷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吉祥物等能集中体现当地主要特色、语言精练、层次丰富,在各层次、各类型旅游企业宣传中得到应用,得1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专家用主流网络搜索引擎查询该主题形象和宣传口号的影响力(不少于10000条); ⑵核查本地相关部门、企业等在宣传活动中应用旅游形象、宣传口号、吉祥物等的图片和其他材料证明。 |
文档检查 | ||
6.4 |
拓展营销内容。根据旅游形象主题和目标客源市场,制作独特新颖、形式多样的图文影像宣传资料,将商贸活动、科技产业、文化节庆、体育赛事、特色企业、知名院校、城乡社区、乡风乡俗、优良生态等纳入宣传推介内容,并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评分: ⑴制作影像资料每种得2分,图文资料每种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在全国(含外省)主流媒体开展图文、影像等主题宣传活动的,每次得3分;在全区主流媒体开展图文、影像等主题宣传活动的每次得2分,累计最高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宣传资料种类和内容; ⑵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开展影像、图文主题宣传活动的证明材料(协议、视频截图等); ⑶现场核查企业宣传应用情况。 |
文档检查 | ||
6.5 |
整合营销方式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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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
宣传促销推介活动。 评分: ⑴近三年内参加国家、自治区组办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等宣传促销活动。参加国家组办的每次得2分,参加自治区的每次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每年单独或联合其他县(市、区)到客源地举办有较大影响的旅游推介活动。每举办1次得2分,累计最高5分; ⑶积极参与广西全域旅游大集市、广西人游广西系列活动、冬游广西联合促销活动、广西文化旅游消费大夜市等,推出各项惠民举措,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在广西全域旅游大集市上,线路产品销售总额排前三名的县(市、区)得5分;在自治区出台的广西人游广西系列活动、冬游广西联合促销活动各项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出台更为优惠的促销政策的,每项活动得5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国家和自治区组办的旅游交易会、展销会等宣传促销活动文件; ⑵参会的请示报告、照片、总结等; ⑶组织旅游推介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活动总结、照片等。 |
文档检查 | ||
6.5.2 |
文化和旅游节事活动。创建期间,举办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等,并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 评分: ⑴举办国家级的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8分; ⑵举办自治区级的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5分; ⑶举办市、县级特色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或与文化、旅游相关的、规模较大的各类赛事,一个得2分; ⑷通过搜索引擎查询各节事活动相关信息结果不足2000条的,该活动得分扣1分。 |
8 |
评分指导点: (1)核查节庆或比赛主办单位级别; (2)核查举办节庆或比赛的通知文件、活动安排、经费请示、照片等; (3)专家通过搜索引擎查询证明节会提升了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少于2000条。 |
文档检查 | ||
6.5.3 |
新兴媒体营销。创新利用微博、微信、微电影、APP客户端、抖音等新兴媒体营销,营销效果有成效。 评分: ⑴建立日期。每利用一种新兴媒体营销,且自迎检之日止,实际运营1年以上,得1分,最高4分; ⑵更新频率。每种新兴媒体营销每月至少有两条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原创宣传,达不到要求则该种新兴媒体不得分,最多扣2分; ⑶新媒体营销有成效,每有一种营销号订阅数(关注或粉丝量)达到1万以上,得1分;每年有一种营销号至少有1个点赞超过5000的作品,得1分;最高得2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利用新媒体组织营销活动的有关文件和照片等; ⑵专家登录新媒体检查营销内容; ⑶专家登录新媒体检订阅数(关注或粉丝量)和获得点赞作品。 |
文档检查 | ||
7 |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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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市场监管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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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
假日市场监管。政府建立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坚持旅游黄金周及小长假值班监督检查。 评分: 由政府发文成立小组得3分;有值班安排表,值班人员在岗得3分;有节前监督检查方案、检查记录得4分。本项最高10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假日旅游安全协调机制构建的正式文件; ⑵黄金周及小长假值班表、值班制度、值班电话,值班人员在岗的照片; ⑶节前监督检查方案、记录、照片。 |
文档检查 | ||
7.1.2 |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有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有年度工作计划、日常检查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 评分: ⑴执法人员落实到位得4分,否则不得分; ⑵年度工作有工作计划和总结,得3分;每缺1项扣2分,扣完3分为止; ⑶有季度(或专项)工作方案、工作记录和总结,得3分;每缺1项扣2分,扣完3分为止。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执法队伍成立文件; ⑵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权在市一级的,城区一级应积极参与市一级组织安排的联合执法工作,应有年度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计划、日常检查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 |
文档检查 | ||
7.1.3 |
联合执法。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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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 |
联合执法方案。综合监管各部门职责明确,人员经费保障落实;工作开展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 评分: ⑴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各部门职责明确,并向社会公布,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⑵文化和旅游联合执法人员经费保障到位,得1分,否则不得分; ⑶联合执法工作有方案、工作记录及总结报告,得4分,缺1项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3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专家检索核查政府平台或部门网站检查各部门职责是否向社会公布; ⑵人员经费保障机制文件;财政部门划拨经费正式文件; ⑶检查创建期间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或通知、记录、总结报告、照片等材料。 |
文档检查 | ||
7.1.3.2 |
联合执法检查。本项4分。文化和旅游市场秩序良好,无非法拉客、尾随兜售、诱骗或强制消费、欺行霸市等行为,现场检查每发现一处扣1分,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 |
4 |
评分指导点: 现场检查是否有非法拉客、尾随兜售、诱骗或强制消费、欺行霸市等行为。 |
现场检查 | ||
7.1.4 |
投诉与受理。建立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实现机构到位、职能到位、人员到位,向社会公开投诉电话,旅游投诉渠道畅通;投诉处理有记录、有处理结果,效果明显。 评分: ⑴有建立受理机制发文得3分;投诉统一受理渠道建立、实现三到位并向社会公开,得4分; ⑵没有媒体负面曝光得3分,媒体负面曝光每次扣3分,扣完10分为止; ⑶未按规定受理旅游投诉每起扣1分,旅游投诉处理未在法定期限内结案每起扣1分,未按规定完成旅游投诉“诉转案”查处工作每起扣1分,扣完10分为止。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机制文件(明确机构、人员、职责); ⑵向社会公开统一受理投诉的电话,投诉受理记录、处理结果; ⑶核查媒体是否有涉旅负面报道;上级宣传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⑷结合材料现场拨打电话检查; ⑸旅游投诉处理和“诉转案”查处相关工作评价,以全国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和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数据为准。 |
文档检查 | ||
7.1.5 |
事中事后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旅游“红黑榜”评价机制。 评分: ⑴建立旅游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立旅游“红黑榜”评价机制得5分,未建立不得分; ⑵每发生一起旅游企业或从业人员失信行为,扣1分;A级旅游景区、星级乡村旅游区每有1家列入旅游“黑榜”,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⑵核查媒体是否有涉旅负面报道;上级宣传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⑶核查建立机制材料和线上线下机制运行情况。 |
文档检查 | ||
7.2 |
文明旅游 |
20 |
||||
7.2.1 |
文明旅游意识教育。每年开展文明旅游意识教育活动2次(含)以上。无严重不文明旅游现象。 评分:每年开展2次(含)及以上文明旅游教育活动得2分,否则不得分,最高5分。每发生1次严重不文明行为且教育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后果,本项不得分。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活动通知文件、经费请示、活动总结、照片等; ⑵查阅新闻是否有不文明旅游的相关负面报道。 |
文档检查 | ||
7.2.2 |
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评分: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 |
2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⑵核查部门间信息通报记录。 |
文档检查 | ||
7.2.3 |
在主要涉旅场所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 评分: ⑴制作本地文明旅游宣传视频的得2分; ⑵在广场、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高铁站、机场等涉旅场所中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得6分,有一处场所未投放宣传视频扣1分,最多扣6分。 |
8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广场、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高铁站、机场等涉旅场所是否投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 ⑵提供视频投放照片、投放时间段安排等材料; ⑶线上核查投放或宣传播放文明旅游宣传视频的新闻。 |
现场检查 | ||
7.2.4 |
宣传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旅行社和旅游餐饮、购物、娱乐等涉旅服务场所以及市民广场应以适当方式张贴、宣传《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 评分:现场检查每发现1处缺失或不规范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须使用新版《中国公民文明旅游公约》。 |
现场检查 | ||
8 |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 |
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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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城乡环境营造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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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城乡社区环境整治。全民动员,开展绿化美化净化行动,推进重点旅游村镇垃圾、污水无害化处理,实施旅游接待户“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行动,实施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集中整治,旅游村镇建筑富有地方特点和乡土特色,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评分: ⑴开展“改厨、改厕、改客房、整理院落”行动有成效的,得4分,如出现明显的设计缺陷、收费、形式主义、维护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的,每发现1处扣0.5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⑵缺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生活污水处理实施,每发现1处扣0.5分,累计最多扣2分; ⑶主要旅游线路沿线风貌统一,旅游村镇建筑富有地方特点和乡土特色,得4分,每处不足扣0.5分,累计最多扣2分。 |
8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重点旅游村镇和旅游线路沿线; ⑵提供城乡社区有关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整治的方案、实施效果总结、实施前后照片等材料的相关记录、照片; ⑶现场和居民交流了解情况,查看相关媒体负面报道,了解改厕负面清单。 |
现场检查 | ||
8.1.2 |
旅游场所环境整治。开展清洁景区、清洁旅游客运场站、清洁星级饭店、清洁乡村旅游区、清洁农家乐等行动。 评分: 旅游经营服务场所及通往景区道路、河湖沿线无污染、无垃圾,无“脏、乱、差”现象,每处不足扣1分,最多扣4分。 |
8 |
评分指导点:核查相关活动的文件及佐证资料(方案、照片、总结),并现场检查旅游景区、旅游客运场站、星级饭店、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涉旅场所。 |
现场检查 | ||
8.1.3 |
旅游资源保护。对自然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自然和文化遗产等重点特色旅游资源制定保护政策与措施。 评分:核查相关文件材料,有对重点特色旅游资源制定保护政策与措施并落实良好的,得5分。 |
5 |
评分指导点:本级政府发布的重点旅游资源保护政策或者措施文件; |
文档检查 | ||
8.1.4 |
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县级或市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重点流域(如风景河流、湖泊等)实行重点保护且水质达标。水质不达标本项不得分。 评分: ⑴辖区内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地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不扣分;市级、县级饮用水水源地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每个未达标水源地扣1分,扣完为止; ⑵辖区内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不扣分;地表水国控断面水质未达到国家考核要求的,每个未达标断面扣1分,扣完为止; ⑶核查河长制及河长公示牌、界桩牌等落实情况,每个未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考核通报或相关证明材料; ⑵核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保护措施落实良好的现场照片; ⑶核查河长制及河长公示牌、界桩牌等现场照片。 |
文档检查 | ||
8.1.5 |
旅游开发管控。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项目不违背相关功能分区和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管控要求,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不违规占用土地、不违法建设。 评分:发现1处破坏或违规现象则此项不得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上一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⑵现场检查是否有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文物古迹或违规占用土地的情况; ⑶提供不可移动文物列表,专家现场随机抽查3处以上; ⑷检查是否有相关负面报道。 |
现场检查 | ||
8.1.6 |
全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或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评分: ⑴县(市)细颗粒物(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即PM2.5年平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的,不扣分;PM2.5未达标的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或PM2.5的年平均浓度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分别每升高2微克/立方米或1微克/立方米扣1分,扣完为止; ⑵设区市PM2.5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不扣分;PM2.5未达标的设区市,PM2.5年平均浓度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每升高1个微克/立方米或年优良天数比率比自治区下达的考核目标值下降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⑶设区市城区参照设区市的评分办法执行,设区市城区PM2.5和优良天数比率数据以本设区市下达的任务数据为准。 |
5 |
评分指导点:检查上级主管部门的环境质量考核通报或相关证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8.1.7 |
绿色旅游。倡导绿色旅游消费,推广节水节能产品、技术和新能源使用,推进节水节能型景区、酒店和旅游村镇建设。 评分: ⑴每有1家景区、酒店、或1个旅游村镇实施旅游节水节能行动,得1分; ⑵旅游节水节能行动落实不到位,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景区、酒店或旅游村镇实施旅游节水节能行动的方案和计划,以及方案和计划内容的具体落实情况和节水实效证明材料; ⑵现场检查景区、酒店或旅游村镇是否推进旅游节水节能行动,是否开展节水节能宣传,有无浪费资源的情况。 |
现场检查 | ||
8.2 |
共建共享 |
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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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
旅游人才培育和引进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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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
旅游人才培训。 评分: ⑴近三年每组织1次旅游人才培训得1分,累计最高5分; ⑵近三年年平均组织旅游人才培训人数500人次(含)以上得5分;培训人数400人次(含)以上,499人次(含)以下得4分;培训人数300人次(含)以上,399人次(含)以下得3分;培训人数200人次(含)以上,299人次(含)以下得2分;培训人数199人次(含)以下,得1分。 |
10 |
评分指导点:培训通知、方案、签到表、总结、照片,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作情况报告,抽查参训人员学习笔记。 |
文档检查 | ||
8.2.1.2 |
产学研合作机制。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辖区内主要文化、旅游经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文化和旅游相关咨询管理机构及文化企业、旅游景区企业、五星级饭店企业、品牌酒店管理公司等单位形成特色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 评分: ⑴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旅游相关咨询机构等单位形成特色文化和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有合作协议、正式挂牌、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每开展1家单位合作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6分; ⑵辖区内主要文化、旅游经营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文化和旅游相关咨询机构等单位形成特色旅游人才发展合作机制且双方合作紧密,取得良好成效,有合作协议、正式挂牌、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每开展1家单位合作得2分,本项分值最高4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合作协议正式文件、挂牌图片; ⑵实训方案、实训人员、实训次数证明材料(指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及旅游经营单位到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学习或高校、科研院所安排学生到旅游企业实习等的实训方案、名单、实训次数、活动照片、年度总结等); |
文档检查 | ||
8.2.2 |
惠民便民服务 |
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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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 |
特殊群体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对未成年人、学生、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在法定节假日针对特定群体提供门票优惠。 评分: ⑴每有1个A级旅游景区不实行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的,扣2分,累计最多扣6分; ⑵每有1个A级旅游景区在法定节假日针对特定群体提供门票优惠的,得1分,累计最高2分。 |
8 |
评分指导点: ⑴正式印发的关于减免门票的优惠政策文件; ⑵是否公开张贴或通过网络宣传发布优惠政策; ⑶门票减免优惠的相关证明材料; ⑷现场随机询问游客是否落实门票优惠。 |
现场检查 | ||
8.2.2.2 |
特殊人群服务。辖区国家AAA级(含)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含)以上乡村旅游区、四星级(含)以上农家乐、三星级(含)以上旅游饭店等主要涉旅场所配备为孕婴、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服务的设施设备。 评分:上述涉旅场所每缺少1处特殊人群服务设施设备,扣1分,扣完8分为止。 |
8 |
评分指导点:现场检查涉旅场所特殊人群服务设施设备情况。 |
现场检查 | ||
8.2.2.3 |
辖区内有免费的城市公共开放空间。 评分: ⑴拥有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城市公园、纪念馆、休闲广场、规划馆、动植物园等公共开放空间,有1处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⑵有上等级的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每个一级馆得3分,每个二级馆得2分,每个三级馆得1分,累计最高6分; ⑶以上国有场馆有一处收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⑷鼓励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镇综合文化站、村级公共服务中心)与乡村旅游共建共享,每有一个共建共享点的得1分,累计最高5分。 |
6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免费开放情况; ⑵政府盖章的公园及休闲场所统计数量及名录; ⑶现场检查乡镇综合文化站或者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综合楼、文化广场、戏台是否与乡村旅游共同使用。 |
现场检查 | ||
8.2.2.4 |
目的地居民文化和旅游宣传教育。向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强化目的地居民文化和旅游参与意识、形象意识和责任意识。 评分:近三年内组织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每开展一次教育得1分,最高得3分。 |
3 |
评分指导点:核查组织目的地居民开展文化和旅游相关知识教育的活动方案、记录、总结、照片和本级(含)以上网络平台的宣传报道。 |
文档检查 | ||
8.2.3 |
旅游安全保障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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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1 |
安全生产。辖区内落实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旅游安全管理和假日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每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4次。年内无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评分:核查相关文件和工作资料,每缺失1项扣3分,扣完10分为止。年内若有较大及以上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则本项不得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本级政府或者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旅游安全管理和假日监管工作协调机制文件; ⑵各相关部门及企业制定下发的安全工作制度证明材料; ⑶每年4次安全检查的方案、报告、登记表、整改反馈报告; ⑷如年内无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提供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8.2.3.2 |
安全人员与设备。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星级饭店、文化场馆、城市公园和游客集散场所等设有安全保卫人员、应急救援队伍,安全设施配套完善。 评分:各文化、旅游经营单位应根据管辖范围、接待游客量等实际情况安排充足的安全保卫人员、应急救援队伍,且配套相应的安全设施,每发现1处不合格或不完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 ⑴企业安保人员花名册; ⑵现场检查安保人员配备情况(照片是否上墙并公布相关信息); ⑶现场检查安全设施配套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⑷文化场馆特指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纪念馆、规划馆。 |
现场检查 | ||
8.2.3.3 |
辖区内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区的显著位置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信息和警示。 评分:每发现1家A级旅游景区和星级乡村旅游区不对外公布景区最大承载量信息和警示的或位置不显著的,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3 |
现场检查 | |||
8.2.3.4 |
旅游车船营运合法、安全、有序。 评分:每发现1处违法违规或安全不合格、不完善的,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 |
评分指导点: ⑴检查辖区内的景区景点和旅游车船营运企业是否存在利用非法车辆、船艇等载客旅游,检查旅游营运车辆、船艇等是否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做好安全准备; ⑵检查景区景点和旅游车船企业的营运车辆、船艇等设备的合格证、营运证照等证件是否齐全; ⑶检查旅游营运车辆、船艇等的灭火器、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是否完善并能正常使用。 |
现场检查 | ||
8.2.3.5 |
旅游餐饮安全检查。组织辖区内的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宾馆、酒店、农家乐,景区景点内的餐馆、饭店,以及向旅游团队提供旅游餐饮服务的企业和组织等)开展旅游餐饮安全检查。 评分:辖区内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色标管理、量化分级管理,并设置食品安全公示栏(含食品经营许可信息、量化信息、管理员信息、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信息、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有一家不达标,扣1分,扣完3分为止。 |
3 |
评分指导点: ⑴现场检查旅游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食品安全公示栏; ⑵现场检查旅游餐饮服务单位相应设施设备和标识; ⑶现场查看旅游餐饮服务单位后厨环境卫生状况。 |
现场检查 | ||
8.2.3.6 |
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文化和旅游经营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评分:建立防范制度并置于明显位置,有工作方案、检查记录及业务培训等得4分,每发现缺失1项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是否制定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⑵是否有教育培训记录和人员签到表; ⑶是否有隐患排查记录和整改措施及责任落实清单。 |
文档检查 | ||
8.2.3.7 |
风险管控。有各类安全风险提示、安全生产监督管控措施。强化旅游安全气象风险防控,布设自动气象站和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按规定落实防雷安全举措。重视疫情安全防控管理,出台相关管控措施并落实到位。 评分: ⑴有自动气象站和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得1分,最高1分; ⑵有防雷检测报告,得1分,最高1分。 ⑶有出台关于旅游疫情安全防控相关管理措施的,得1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得1分。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自动气象站和预报预警信息传播设施简介说明及现场照片; ⑵防雷检测报告; ⑶出台的旅游疫情安全防控相关管理措施的方案或行动计划、落实行动的佐证材料(通知、方案、照片、总结等)。 |
文档检查 | ||
8.2.3.8 |
紧急救援机构。本区域有紧急救援机构,且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突发情况下可有效救助游客。 评分:每发现1项缺失或不合格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4 |
评分指导点: ⑴有紧急救援机构,机构健全、人员装备齐备;要求提供救援人员名单; ⑵有应急救援演练通知、方案、演练脚本、演练记录、照片; ⑶实际有效救助游客情况。 |
文档检查 | ||
8.2.3.9 |
旅游保险。扩大旅游保险覆盖面。 评分:辖区内有旅游保险产品,每有1种,得1分,本项最高2分。 |
2 |
评分指导点: ⑴旅游保险产品介绍; ⑵旅游保险交易、理赔记录等佐证材料。 |
文档检查 | ||
8.2.4 |
巩固旅游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推动乡村振兴。 评分:本项最高分值20分。 ⑴旅游村(屯)有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等乡村品牌的,并常态化运行的,每个得1分,最高5分; ⑵对旅游扶贫村(屯)旅游扶贫规划进行评估,找出发展瓶颈,为村(屯)未来发展指明方向,每个的1分,最高3分; ⑶旅游村(屯)有乡村旅游式促进就业车间、非遗促进就业工坊、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并常态化运行的,每项得1分,最高3分; ⑷开展旅游电商推进专项行动,与旅游村(屯)签订合作协议,每落地1个协议并正常运作得1分,最高3分; ⑸每年针对旅游村(屯)开展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题培训2次以上得1分,每增加2次培训加1分,最高3分; ⑹旅游村(屯)形成乡村振兴经验并在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得到报道,每个村(屯)得1分,最高3分。 ⑺编制有村(屯)乡村振兴旅游规划的,1个得2分,最高8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获评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农家乐)正式文件、证书等佐证材料; ⑵核查旅游扶贫村(屯)旅游扶贫规划评估报告; ⑶核查就业扶贫车间、非遗扶贫就业工坊、广西特色旅游演艺项目佐证材料; ⑷核查与旅游村(屯)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销售成果,要有对应往来财务账面凭证; ⑸核查培训通知、方案、签到表、总结、照片,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情况报告,抽查参训人员学习笔记; ⑹核查扶贫经验在市级(含)以上主流媒体报道凭证。 ⑺核查村(屯)乡村振兴旅游规划,且规划须通过专家评审。 |
文档检查 | ||
9 |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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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旅游总消费。 评分: ⑴50亿元(含)以上,得10分; ⑵40亿元(含)以上,50亿元以下,得8分; ⑶30亿元(含)以上,40亿元以下,得6分; ⑷20亿元(含)以上,30亿元以下,得4分; ⑸10亿元(含)以上,20亿元以下,得2分。 |
10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2 |
国际旅游(外汇)收入。 评分: ⑴5000万美元(含)以上,得5分; ⑵3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得3分; ⑶500万美元(含)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得1分。 |
5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3 |
旅游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 评分: ⑴30%(含)以上,得5分; ⑵25%(含)以上,30%以下,得4分; ⑶20%(含)以上,25%以下,得3分; ⑷15%(含)以上,20%以下,得2分; ⑸10%(含)以上,15%以下,得1分。 |
5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4 |
年接待游客量。 评分: ⑴600万人次(含)以上,得10分; ⑵500万人次(含)以上,600万人次以下,得8分; ⑶400万人次(含)以上,500万人次以下,得6分; ⑷300万人次(含)以上,400万人次以下,得4分; ⑸200万人次(含)以上,300万人次以下,得2分。 |
10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5 |
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 评分: ⑴20万人次(含)以上,得10分; ⑵15万人次(含)以上,20万人次以下,得8分; ⑶10万人次(含)以上,15万人次以下,得6分; ⑷5万人次(含)以上,10万人次以下,得4分; ⑸5万人次以下,得2分。 |
10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6 |
旅游住宿设施总床位数。 评分: ⑴10000张(含)以上,得5分; ⑵8000张(含)以上,10000张以下,得4分; ⑶6000张(含)以上,8000张以下,得3分; ⑷4000张(含)以上,6000张以下,得2分。 |
5 |
文档检查 | |||
9.7 |
游客平均停留天数。 评分: ⑴2.5人天(含)以上,得5分; ⑵2.2人天(含)以上,2.5人天以下,得4分; ⑶1.8人天(含)以上,2.2人天以下,得3分; ⑷1.5人天(含)以上,1.8人天以下,得2分; ⑸1人天(含)以上,1.5人天以下,得1分。 |
5 |
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供的数据为准,申请验收单位不需要提供该项材料。 |
文档检查 | ||
9.8 |
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 评分: ⑴25%(含)以上,得5分; ⑵18%(含)以上,25%以下,得4分; ⑶10%(含)以上,18%以下,得3分; ⑷5%(含)以上,10%以下,得2分。 |
5 |
评分指导点:核查本级人社部门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城乡就业人口数量、旅游从业人员数量、旅游从业人员信息等)。 |
文档检查 | ||
9.9 |
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 评分: ⑴1300元(含)以上,得5分; ⑵1000元(含)以上,1300元以下,得4分; ⑶700元(含)以上,1000元以下,得3分; ⑷400元(含)以上,700元以下,得2分; ⑸100元(含)以上,400元以下,得1分。 |
5 |
评分指导点:最新公布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上一年的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为准。 |
文档检查 | ||
10 |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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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主要改革经验。列出创建单位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通过改革解决创建单位文化和旅游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既可以借鉴其他地区的好做法,也可以是本地独到的改革措施。 评分: (1)发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制定解决方案或任务清单,并提供实施情况说明,专家综合评议获得认可,得10分。 (2)主要改革经验得到全国层面认可和推广的得10分,得到自治区级层面认可和推广的得8分,得到市级层面认可和推广的得5分。 |
20 |
评分指导点: ⑴发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文化旅游发展存在的制约因素,制定解决方案或任务清单,并提供实施情况说明。 ⑵主要改革经验得到全国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国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国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级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区重大会议或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区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或在全区文化和旅游年度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市级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市重大会议或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市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的证明材料; ⑶提供会议通知、方案、日程、照片和纪要等证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10.2 |
主要创新亮点。列出创建单位在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旅游扶贫富民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创新亮点。 评分: ⑴列明主要创新亮点材料,专家综合评议获得认可,每认可一项得5分,累计最高20分。 ⑵主要创新亮点得到全国层面认可和推广的每项得10分,得到自治区级层面认可和推广的每项得8分,得到市级层面认可和推广的每项得5分,总计不超过20分。 |
40 |
评分指导点: ⑴主要创新亮点得到全国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国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国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的证明材料;自治区级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区重大会议或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区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或在全区文化和旅游年度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市级层面认可和推广证明材料可提供在全市涉文旅会议上作典型发言或在当地召开全区涉文旅现场工作推进会或列为全区文化旅游发展大会现场观摩点的证明材料。 ⑵提供会议通知、方案、日程、照片和纪要等证明材料。 |
文档检查 | ||
10.3 |
开展智慧旅游营销。利用“一键游广西”等网络平台开展智慧旅游线上宣传营销,取得良好效果。 评分:在“一键游广西”等网络平台开展网络营销。每策划组织一场促销专项资金不低于10万元的活动得2分,该项活动得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光明日报纸媒宣传的得2分,组织辖区内涉旅企业参与“一键游广西”线上促销活动,有企业销售总额排前三名的县(市、区)得2分。 |
10 |
评分指导点: ⑴核查申请验收评定时3年内的整体营销规划或方案; ⑵核查旅游营销方的请示、批复文件、资金划拨记录等文件; ⑶核查在全国、全区主流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的证明材料(协议、图片和视频截图等)。 |
文档检查 | ||
10.4 |
主要示范意义。总结创建模式和示范意义,探索有益于全域旅游发展的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评分:专家组通过审阅创建单位提供的创建工作汇报(3000字以内)、创建工作汇报视频(10分钟以内)、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打分。 |
30 |
文档检查 | |||
10.5 |
创建工作视频答辩。创建单位由一名党政领导做5分钟创建工作汇报,专家组就创建工作提出2个问题,创建单位由一名党政领导就提出的问题作陈述答辩,答辩时间不超过5分钟。 评分:专家组根据创建单位党政领导创建工作视频或电话陈述答辩效果进行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高分后取平均分为最终得分后进行排名,安排名升序各20%分五档分别得分为评分分值的100%、80%、60%、40%和20%五档。 |
20 |
文档检查 |
说明:
1.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重点在于立足本身资源,创新思维,找准关键点和突破口,综合协调多方力量。促进产业融合,加强共建共享,最大限度地释放旅游经济“红利”。各章节主要评价内容如下:
“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的主要评价内容是:(1)建立党政统筹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2)建立健全综合执法监管机制及统计制度;(3)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创新旅游配套机制;(4)加大政策保障,制定并落实创建工作方案,推动全域旅游发展。
“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旅游规划与相关规划的统筹协调;(2)涉文旅重大项目要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3)高标准高起点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4)编制全域旅游发展专项实施计划或行动方案;(5)加强文化和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并建设项目库;(6)加大文化和旅游项目投资和建设力度。
“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主要评价内容是:(1)构建畅通便捷的交通网络;(2)打造具有复合功能的主题旅游线路;(3)建设旅游集散中心;(4)全力推进“厕所革命” ;(5)完善旅游咨询服务体系;(6)规范完善旅游标识系统;(7)合理配套建设旅游停车场;(8)规划建设汽车旅游营地。
“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大“壮美广西·文旅云”智慧旅游基础设施建设;(2)推进“一键游广西”智慧旅游服务、智慧旅游监管和智慧旅游资源整合;(3)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品牌化建设;(4)着力提高游客满意度;(5)建立旅游志愿者服务体系;(6)持续提供个性化特色旅游服务。
“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主要评价内容是:(1)丰富品牌旅游产品,主要从旅游景区、特色县城、特色街区、特色建筑、风景旅游道路、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游娱乐、旅行服务商等方面评价;(2)提升旅游产品品质;(3)培育壮大市场主体;(4)旅游与城镇化、工业化、商贸、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交通、环保、自然资源等融合,开发成旅游产品对游客开放。
“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主要评价内容是:(1)制定营销规划和方案;(2)建立营销联动机制;(3)实施品牌营销战略;(4)拓展营销内容;(5)整合营销方式。
“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主要评价内容是:(1)加强假日市场监管;(2)加强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并开展联合执法;(3)加强旅游投诉与受理;(4)强化事中事后监管;(5)加强文明旅游意识教育和文明旅游宣传;(6)建立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部门间信息通报机制。
“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主要评价内容是:(1)推进城乡旅游环境综合整治;(2)加强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落实旅游开发管控;(3)改善全域环境质量,倡导绿色旅游;(4)加强旅游人才培育和引进;(5)推进惠民便民服务;(6)强化旅游安全保障;(7)推进旅游扶贫和旅游富民;(8)引导全民参与旅游共建,全民共享旅游成果。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主要评价内容是:(1)旅游总消费;(2)国际旅游(外汇)收入;(3)旅游总消费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重;(4)年接待游客量;(5)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6)旅游住宿设施总床位数;(7)游客平均停留天数;(8)旅游从业人数占城乡就业人口比重;(9)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加额;(10)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旅游脱贫攻坚任务指标数。
“改革创新与示范带动(加分项)”主要评价内容是:(1)在全国或全区具有改革经验和典型示范作用;(2)探索在体制机制与政策保障、旅游规划与项目招商、旅游设施与公共服务、智慧旅游与服务质量、旅游供给与融合发展、宣传推广与市场营销、市场监管与文明旅游、城乡环境与共建共享、旅游扶贫富民与乡村振兴等方面的创新亮点。
2.一票否决项:
(1)重大安全事故:近三年发生重大旅游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重大市场秩序问题:近三年《旅游市场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考核评价》不达标或者发生重大旅游投诉、旅游负面舆情、旅游市场失信(国家、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等市场秩序问题的;
(3)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近三年发生重大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
3.旅游业社会总投资的统计范围包括如下内容:
(1)旅行服务机构:包括旅行社、旅游服务中介机构等;
(2)参观游览项目:包括景区、博物馆、展示馆、纪念馆、烈士陵园,对游客开放的自然保护区以及动物园、野生动物园、海洋馆、植物园、树木园等;
(3)住宿餐饮接待设施项目:包括星级饭店、一般旅馆、农家乐、餐饮设施等;
(4)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主要功能为接待游客的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游客中心、自驾车营地、旅游导览标识等;
(5)旅游交通项目:包括旅游车、观光车、游船、连接景区与主要公路的道路及设施、交通标识等;
(6)旅游购物项目:包括开发与销售旅游商品和旅游户外休闲用品、都市休闲区和特色商业街区建设项目等;
(7)旅游娱乐项目:包括旅游演艺场、娱乐场、大型旅游文艺演出节目,可供游客观赏体育赛事的体育场馆等;
(8)旅游装备制造业:包括邮轮游艇、低空飞机、旅游房车、游乐设施、滑雪和高尔夫用具等;
(9)医疗养生养老旅游项目:包括中医药休闲度假基地、中医药养生基地、天然氧吧、避暑养生基地、国家气候标志旅游示范区等;
(10)智慧旅游服务项目:包括在线旅游产品开发、以旅游服务为主要功能的网站、旅游信息服务软、硬件设施等;
(11)旅游教育项目:包括研学旅游基地、科普旅游基地、旅游教育基地建设等;
(12)其它以旅游服务为目的的项目。
4.旅游标识系统参照标准主要有:《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0001.1-2012)、《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GB/T 10001.2-2021)、《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 51223-2017)、《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第3部分:旅游》(GB/T 30240.3-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
5.“9 旅游经济与社会效益”以验收认定年份的上一年为计算基准年。
6.主要游客集中场所指的是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城市广场、交通场站、城市公园、旅行服务商经营场所、星级饭店、文化产业示范园区、A级旅游景区、广西星级乡村旅游区、广西星级农家乐、汽车旅游营地、旅游餐厅、旅游购物场所、特色街区以及博物馆、文化馆、艺术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
7.涉及的量化指标以文化和旅游、统计、财政、发改等部门发布的数据或转账单据为准。
8.严重不文明旅游行为指造成比较大损失或有比较大的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为。
9.提供的所有佐证材料须是2017年以来创建期间形成的,涉及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政策文件需要有文号,否则材料无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按照最新标准执行。
10.本标准与评分细则的解释权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2年5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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