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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和预防性、数字化保护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

2022-05-13 18:14     来源: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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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规范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重点做好保护性设施建设的安防、消防、防雷等三防和预防性、数字化保护项目的有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博物馆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工作指南(试行)》和《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函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管理工作的函》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权限职责

本办法所称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安防、消防、防雷保护项目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预防性、数字化保护项目。工程管理主要指实施计划(立项)、勘察设计、方案审核、施工、监理及验收管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立项)、方案审批和验收工作。

自治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负责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监管和督导。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不得指定设计和施工单位,或推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产品。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要求的按照其要求履行程序。

二、立项计划评审

(一)评审形式(启动及确认)

1、各市文物行政部门于每年6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并同时报送辖区内实施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三防项目和预防性保护项目进展情况。

2、自治区文物局组织项目立项计划评审,形式可采取集中会审、现场审核或专家函审等方式,及时组织评审和计划确认。

(二)评审流程

1、各市文物行政部门按时上报立项计划请示和实施项目情况报告,请示须附《立项计划书》。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制定文物安全防护工程立项评审方案,及时协调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准备工作。

3、自治区文物局批准立项评审方案后,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组织专家评审。会审为主要形式,通过后的完善阶段可采取函评形式。

4、自治区文物局召开局务会议审议专家立项评审结论,研定后下发项目计划确认的通知,以便建设单位或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立项申报国家文物保护专项资金。

(三)评审要求

1、评审确认通过后及时下发项目计划确认的通知,其文件应包含《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确认表》(隐患问题和措施清单)和《存在问题的申报项目表》。

2、同意项目立项计划的文件,或《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实施计划确认表》,应明确同意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管理使用单位、工程实施范围、工程防护重点、可采取的主要措施、资金来源等。

3、不同意项目立项计划的文件,应明确暂缓实施的工程项目名称、项目暂缓原因或项目《计划书》存在的问题,以便整改后再次报送立项计划。

三、设计方案评审

(一)形式审查

各市文物行政部门按时上报项目技术设计方案的请示后,开展形式审查。经对设计方案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设计方案有漏项,或格式、签章等不符合申报要求。

2、设计单位资质(全国重点文保单位防护工程设计须具有文保、安防、消防工程一级和特种防雷资质)不符合申报要求。

3、设计方案内容与项目立项、或计划确认文件不符,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审查要求情形。

(二)方案评审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依据请示,制定文物安全防护工程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评审工作方案,经自治区文物局批准后组织专家组实施评审。

2、评审形式:评审应针对设计任务书、现场勘察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设计说明、设计方案图纸、工程概(预)算等进行总体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3、评审专家填写《文物安全防护工程设计方案专家评审意见表》,分别出具评审意见。

4、评审通过后,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按程序下发方案的核准或批复意见。

(三)评审要求

1、评审结论为“通过”或“不通过”。

2、单项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原则上不超过2次。通过的方案,专家有整改意见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设计并完善方案。两次不通过的,技术方案需重新设计并报审。

3、自治区文物局对方案结论核准后,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四、工程项目验收和评估

(一)验收前检查

1、检查重点

按照《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开展,重点检查施工单位资质、项目审批手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工程资料、项目招标、施工工地安全、工程质量和实施进度、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实施对文物的影响、文物保护措施、文物构件的保存、隐蔽工程等。

2、检查形式要求

(1)查阅工程安全管理和有关档案资料,质询项目实施有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实地核查,或组织专业机构检查评估。

(2)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的,应当现场反馈,并责令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发现问题较严重的,应向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或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应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发现存在违反文保工程原则造成隐患问题较大的,应填表告之相应防护工程停止施工。

(3)检查、督查应填表建档,将检查记录和相关资料存入档案,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工程竣工验收

1、完成评估、检查和检测手续的竣工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2、组织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邀请3名及以上文物保护和安全防护专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实施验收,并出具专家意见(包括施工程序、工程质量、系统功能和结算等),以及施工中文物安全与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

3、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后形成竣工验收报告。文物管理使用的建设单位应落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进度监管暂行规定》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进度和验收的监管。

4、竣工验收合格且安全防护工程系统正常投入使用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将竣工资料存档报备。

5、自治区文物局应及时掌握和汇总本辖区内每年的文物安全防护工程情况,并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防护实施情况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国家文物局。

(三)验收效果评估

1、自治区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本区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项目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各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对市、县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并提供防护工程竣工检测报告。

2、评估条件:工程实施完成,按规定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安全防护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并运行三个月以上;项目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安保人员在岗实操。

3、评估形式: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按照项目经费使用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现场评估检查,重点包括直观查验系统运行状态、抽检系统功能、进行系统功能演示、系统及前端设备工艺检查、模拟报警场景测试系统响应功能及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安全防护系统对文物本体的影响等; 现场质询和记录查验,重点包括向系统管理人员、系统操作人员了解系统、设备、设施日常运行与管理状况、安全风险防控情况、查验现场工作记录等。

4、综合分析与评定结论。结合工程档案资料、现场评估检查以及现场质询和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提出评估结果,形成评估报告或专家出具《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验收)效果专家评估表》(附后)。

五、项目评审专家的管理

(一)组建专家库

1、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物局)建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工程专家库,加强专家库管理,定期对专家进行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并根据评审需要,及时调整专家库。

2、专家库专家资格:

(1)具有文物、安防、消防和防雷等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长期安全工作经验及同等专业水平资历。

(2)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熟悉适用于文物安全防护的技术装备的发展现状和方向。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评审、评估和检查等工作事项。

(二)专家组构成。根据工程实施范围涉及的专业领域,确定专家组成员,构成如下:

1、评审专家数量至少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其中文物行政管理或文物保护方面专家至少1名。

2、文物保护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文物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及石刻保护,博物馆预防性保护、数字化保护等。

3、安防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安全防范、电气工程和自动化、信息化等。

4、消防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电气工程和自动化、给排水、灭火救援、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评估等。

5、防雷专家的专业领域包括:气象、电气工程和自动化等。

(三)工作要求

评审专家应当客观、公正履行评审工作职责,遵守工作规定,提出具体明确的评审意见。经确认违反下列工作要求的,应取消专家资格。

1、专家及所在单位不得与所评审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施设备供货存在关联。

2、在方案评审中不得推荐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产品,或提出排他性要求的设备选型意见。

3、不得泄露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保密资料。

4、不得弄虚作假,出具影响公正的评审结论。

六、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文物安全防护工程实施(验收)效果专家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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