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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能力水平,保护和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工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各地推荐申报的基础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成立评审委员会对全区14个设区市、自治区有关单位推荐的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进行了评审。经评审委员会审议,提出了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初评人选名单(共212人)。
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将第八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初评人选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即日起10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实名反映(以邮戳或邮件日期为准)。公示期间,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反映(信函以发送日期邮戳为准,传真、电子邮件以发送日期为准)。反映情况须实事求是,并提供佐证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工作(学习)单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查证。凡匿名、冒名或超出公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非物质文化遗产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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