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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区直院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开好局“六个攻坚行动”总体方案〉及系列子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号)精神,为确保“加大客源市场开拓”工作有序推进,经研究,我厅将组织开展“广西优秀剧目全国巡演推介”补助活动。现将《“山水有梦·广西有戏”——2024广西优秀剧目全国巡演推介补助活动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31日
“山水有梦·广西有戏”——2024广西优秀剧目全国巡演推介补助活动细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一季度稳增长开好局“六个攻坚行动”总体方案》及系列子方案的通知要求,通过实施专项补助措施引导和鼓励广西优秀剧目更加积极主动开展巡演推介工作,宣传和推介广西优质文旅资源,进一步加大客源市场开拓力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主体及条件
在广西区内依法注册运营、并具有演出经营资质的演出机构或文艺院团(含转企改制院团、民营院团)。申报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仅接受经营主体单独申报。申报主体无下述情形: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受到罚款及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正在歇业、破产申请、破产重整、破产清算。
二、实施时间及范围
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进行(完成演出)的广西优秀剧目演出项目。
三、补助类别和标准
(一)广西获得文华大奖(含文华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保留剧目大奖、全国少数民族文艺会演金奖(最佳剧目奖)等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部)颁发奖项的剧目;广西入选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重点创作扶持工程的剧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演出不少于2地,每地演出不少于1场、不高于3场,首场演出按照不高于70万元/场剧目进行补助,每增加一场按照20万元/部/场增加补助额。
(二)广西获得广西文艺创作铜鼓奖、广西剧展桂花奖、广西“五个一工程”奖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颁发奖项的剧目: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外演出不少于2地,首地演出按照不高于50万元/部/地进行补助,每增加一地按照20万元/部/地增加补助额。
(三)演出剧目满足上述两项(含两项)条件的,按照最高补助额进行补助。
(四)每地演出补助金额实行上线控制,原则不超过当地演出总体预算。
(五)本次活动补助资金总额控制,按照立项时间先到先得,补完即止。
四、巡演推介活动内容
(一)开展专场演出。符合补助类别和标准的完整剧目,在演出地专业剧场演出不少于1场,鼓励采取市场运作的方式进行商业演出。
(二)开展文旅推介活动。剧目巡演推介期间在演出地,结合巡演推介剧目主题或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广西文化旅游资源推介活动,每个演出地开展推介活动不少于1场,同一申报院团同一周期在同一演出地演出不同剧目,推介活动可合并为1场。
五、补助申报流程
按照实施主体申报立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初审备案、项目实施、实施主体申请结项、第三方机构审核、拨付的工作流程组织实施。各实施主体应在要求时限内完成相关申报、结项材料报送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完成审核后按照进度和具体的结算进行资金拨付工作。(具体申报流程见附件1)
1.桂政办发〔2024〕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符合申报条件的演出机构或文艺院团可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剧目全国巡演推介立项申请。
2.立项申请最迟应于巡演推介活动首场演出前5个工作日内送达。
3.立项申请材料包括:
(1)立项申报书(见附件2);
(2)巡演推介方案(包含剧目演出方案、推介演出方案);
(3)巡演剧目介绍(含创排情况简介、创演院团简介、主创名单、节目单、获奖情况或入选相关扶持项目情况);
(4)获奖或入选相关扶持项目证明材料;
(5)剧场租赁或同意使用证明;
(6)非剧目创演院团的演出经纪机构,还需提供与剧目创演院团合作开展巡演推介活动的相关合同或协议。
(7)巡演推介活动经费预算(按每个演出地分别测算)。
(二)初审备案。
组织对实施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
(三)项目实施。
1.项目主体组织巡演立项剧目演出活动和推介演出活动。
2.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视工作情况对部分巡演项目实地跟踪实施效果,项目主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四)实施主体申请结项。
巡演推介项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主体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结项申请材料,逾期不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补助。具体材料如下:
1.巡演推介工作总结。
2.巡演推介宣传报道等相关证明材料。
3.巡演推介活动现场照片。
4.巡演推介活动补助经费决算。
(五)第三方机构审核。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接收实施主体结项申请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立项材料和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六)补助拨付。
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根据相关财务规定,办理相关补助拨付手续。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成立工作专班,做好统筹协调及监督工作,确保该项任务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宣传。通过门户网站或主流媒体对政策进行广泛宣传,更好地发挥补助政策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
(三)责任承诺。申报主体要保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承诺所获得补助资金全部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多头申报、套取、骗取补助资金,挪用资金用于理财等套利行为,将依法取消政策支持,追回补助资金,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异议处理。项目实施期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收到举报、投诉或者异议的,由提出方提供相应证明。一经查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取消相应申报主体的补助资格,另行确定补助对象并按程序进行补助。
(五)开具发票。获得补助主体需开具正式等额增值税发票作为拨款凭证。
八、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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