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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与其举办的营业性演出相适应的资金;有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的经历;举办营业性演出前2年内无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录。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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