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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集中整治典型案例

2024-09-26 17:02     来源: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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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聚焦文化和旅游领域突出问题,强力推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等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集中整治,有力维护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1至9月底,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共立案旅游市场类案件86起,查处49起,没收违法所得14.24万元,罚款96.36万元,其中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件29起,“不合理低价游”案件4起,查处涉及“黑导”、导游诱导、强迫消费类案件11起。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和网络舆情反映,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旅游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以负团费形式,通过向组团社支付人头费“买团”的模式,大量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在地接旅游行程中,通过安排旅游团队进购物店消费获取利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595元、罚款32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罚款18000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罚款12000元。

案例二: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根据南丹县移送案件线索,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桂林市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委托授权社会人员在河池市南丹县以每人99元低价招徕51名“桂林—阳朔3天2晚游”团队游客,利用信息不对称欺骗游客,并通过安排游客进购物店消费获取返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2元、罚款24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业整顿2个月,对直接责任人冯某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桂林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桂林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因部分旅游者购物消费未达标不安排入住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40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万某处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案

案情:根据上级交办,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进行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以团款320元/人的费用接待某某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柳州分社交来赴越4天3晚旅游团,但该团队的实际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是670元/人,该公司要求导游王某接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当事人作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案

案情:2023年10月,柳州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某某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柳州分社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组团的“全景越南纯玩4日游”31名游客以团款320元/人的费用交由广西某某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地接操作出游,但该团队的实际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是670元/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作出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2023年4月17日,柳州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柳州市城中区人民广场西通道开展旅游团队现场检查时,发现某某文旅产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未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华艺盛典”艺术大汇演舞蹈活动名义招徕组织519名游客赴“珠海澳门4天3晚”游。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柳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9611元、罚款人民币27922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根据上级督办,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2023年2月3日游客通过抖音视频反映“去桂林购物团购消费不达标不给房卡”的舆情涉事旅游团队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洪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该团队提供北海段旅游地接服务,安排导游、住宿、用餐和联系行程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64元、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2023年7月18日,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查实广西某某户外运动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网络、微信等平台发布“圣堂山徒步活动”等旅游宣传广告,招徕组织游客开展“圣堂山徒步旅游活动”,为游客提供交通、购买景区门票、游览、领队等服务内容。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金秀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25元、罚款69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有关责任人练某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根据群众举报,贺州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贺州市某老年人体育协会进行核查,发现该老年人体育协会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三八”节文艺汇演的方式收取每人99元的旅游团费,组织大约400名游客赴“珠海、中山3天2晚游”。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132元、罚款30300元的行政处罚,对法定代表人林某和直接负责人廖某分别作出罚款65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案情:根据崇左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移交线索,南宁市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某某阵地旅游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为哈尔滨某某幼儿园提供回程机票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哈尔滨某某幼儿园研学团设计和编制《东北“小冻梨”探秘广西七日六晚行程安排》的研学旅游行程,并招徕、组织及接待哈尔滨某某幼儿园一行25人的研学团,为该研学团提供包价旅游服务。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施某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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