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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

2024-04-26 12:06     来源: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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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依法查办了一批侵犯著作权案件。为增强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震慑侵犯著作权违法行为,对潜在的市场主体进行良性引导和警示,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梳理了五起侵犯著作权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陈某勇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陈某勇购进《2023康复医学与治疗技术》等书籍作为样本,在出租房内进行印刷、排版、装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的五家网店公开销售非法印刷的书籍进行牟利,被查获非法印刷书籍897本、半成品7箱(159册)、工具12台。北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陈某勇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案例二:黄某颖销售破解登录软件案

黄某颖通过“闲鱼”APP购买了南京易考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的“无忧考吧全科目激活包”,试用成功后并进行破解,在没有获得南京易考无忧科技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其设立的淘宝店铺销售该破解登录软件非法牟利。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黄某颖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犯他人作品表演权案

长沙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以父之名》文字作品及《光芒系列》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作品,在桂林市万象城举办舞台剧演出,并向公众售卖演出门票。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黄某海侵犯院线电影著作权案

黄某海于2023年7月24日在影城使用手机对着正在播放《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的影片全程录拍后上传到百度云盘,并将该影片的下载链接上架到其开设的淘宝商铺售卖。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黄某海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海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制售侵权盗版图书案

北海市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爱学习数学5-A能力提高》《爱学习数学6-A能力提高》等书籍自行复印后,销售给参加培训的学员。北海市旅游文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复制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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