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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公布一批文化市场执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

2022-06-29 18:22     来源: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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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按照文化和旅游部以及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在全区部署开展了文化市场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专项行动,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

此次专项行动以文化市场经营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未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提示、未核实身份信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为重点,对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经营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活动进行严查。

截至6月24日,全区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共计出动执法人员80098人次,检查经营场所28587家次,责令改正69家,当场处罚37家,其中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38件,有效震慑了违法违规经营主体,净化了文化市场环境。

为指导全区各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准确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展执法工作,结合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宣传月活动的安排,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公布全区文化市场执法领域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案例5件。

案例一:融水苗族自治县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2022年1月,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对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接纳11名未成年人进入,情节严重。对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作出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融水苗族自治县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2022年2月,融水苗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一包厢内有多名未成年人。对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县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贺州市蔡某传播含有淫秽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音像制品

2022年3月,贺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校园周边文化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蔡某在某学校门口摆摊售卖歌曲和电影类存储卡,经查发现部分歌曲类的视频内容含有裸露、大尺度、低俗的画面。对蔡某违规传播含有淫秽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音像制品的行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川瑶族自治县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2022年4月,富川瑶族自治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在对某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一包厢内违规接纳2名未成年人进入。对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北流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

2022年1月,北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北流市某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违规接纳1名未成年人进入。对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行为,北流市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对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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