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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启用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2022-04-26 13:34     来源: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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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新冠防指〔2022〕65号


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启用

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通知


各市、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区直、中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2022年4月18日全国保障物流畅通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切实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3号)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要求,全力保障货运物流特别是医疗与防控物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物资、邮政快递等民生物资和农业、能源、原材料、重点工业品等重要生产物资运输畅通,对进出涉疫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统一实行通行证管理。现将《自治区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申领、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式样

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详见附件)。《通行证》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监制,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具有同等效力并全国通用。

二、《通行证》申办流程

(一)《通行证》申请。

1.需办理《通行证》的收发货单位(以下简称为“申请人”)应根据物资类别,向属地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人需如实提供重点物资运输车辆车牌号、始发地、目的地、申请办证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

(二)《通行证》受理、核发。

推行网上办理、即接即办,线上线下便捷发放,切实提高效率。对于有特别紧急需求的,要立即办理;对纳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的,要优先办理;对于中小微企业,要同等办理。要做到“应申尽申、应发尽发”,确保通行证数量、发放时效满足实际需要。

1.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人受理《通行证》申请,实行“首问负责制”。

2.自治区范围内《通行证》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

3.跨省《通行证》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直接提交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通行证》使用

(一)《通行证》供进出涉疫地区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使用。实行“一车一证一线路”,司乘人员、车辆、运输线路应与《通行证》信息保持一致,对于始发地、目的地固定的可多次往返使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二)持有效《通行证》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司乘人员应遵守属地疫情防控和通行管控要求。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系统的《通行证》管理工作。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共同抓好物资运输通行疫情防控,确保疫情不通过货运物流渠道传播。

(二)各市、县要明确通行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中出现的问题。

(三)各发证单位应收集符合不转码条件的司乘人员信息,推送到本级联防联控组大数据工作专班,由专班负责协调并按规定对从事重点物资运输的司乘人员健康码不赋予红、黄码。

本制度由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0771—2328570,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0771—8095161,自治区公安厅:0771—5706588,自治区交通运输厅:0771—2115189,自治区农业和农村厅0771—5858236:自治区商务厅:0771—2211820,自治区卫生健康委:0771—2809095,自治区应急管理厅0771—3392592、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771—5532556、广西邮政管理局0771—2630812、2628358。


附件: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


2022年4月23日


附件

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

证件编号规则:证件编号共12位数字,由行政区划代码(6位)+行业部门编号(1位)+序列号5)。行业部门编号为:发展改革部门为1,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为2,公安部门为3,交通运输部门为4,农业农村部门为5,商务部门为6,卫生健康部门为7,应急管理部门为8,市场监管部门为9,邮政管理部门为0,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为X。如: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000100001南宁市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100100001南宁市兴宁区发展改革部门证件起始编号为450102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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