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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说明

2024-03-20 14:29     来源:厅办公室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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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按程序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一、申请原则和要求

(一)本机关负责公开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制作、获取、保存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应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应当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证照。

(三)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政府信息尽量描述准确、具体,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名称、发布时间、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等。

(四)本机关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汇总、重新制作等。

(五)举报、投诉、咨询、信访、意见、建议等不属于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本机关不予受理。

二、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南宁市金湖路24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771-5529019;

传真号码:0771-5529013;

邮政编码:530021。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须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在受理机构领取或官网下载,复制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等方式提出书面申请,连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一并传真或邮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携带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复印件交本机关备查)到受理机构,现场填写《申请表》。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补正期限由我厅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答复期限自我单位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我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答复期限的,本机关须征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五、答复形式

申请人当面或信函申请的,本机关按照申请人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通过复函、安排查阅等方式进行答复。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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