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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支持演唱会(音乐节)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服务消费和促进文化旅游业发展的部署要求,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内需、提振消费”的工作安排,促进演唱会(音乐节)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特制定本措施。
二、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6个部分。
1.奖励标准。明确奖励时限、奖励对象、奖励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起,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内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的举办机构,根据单场售票人数、售票收入等,单场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同一申报主体同一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2.优化营业性演出审批流程。提出文旅部门和公安部门的优化审批服务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5个工作日内办结,公安机关将网上申请时限从20日缩短至10日。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优化测算方法,最大程度提高人员核准容量。
3.优化公共服务。鼓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大型营业性演唱会(音乐节)观众提供更为全面、便捷的公共服务。
4.培育“演唱会(音乐节)+”消费新场景。鼓励景区、酒店、民宿、餐饮等市场主体为演唱会(音乐节)门票持有者提供折扣和增值服务。
5.建立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发挥自治区党委文化和旅游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在自治区层面成立演唱会(音乐节)经济服务工作专班,协同解决演唱会(音乐节)举办难点问题。
6. 明确生效时间。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
三、奖励政策的落实
我厅将制定出台《关于支持演唱会(音乐节)经济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申报主体和条件、实施时间和范围、奖励类别和标准、申报流程和材料等进行细化,确保政策可操作。
未尽事宜,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另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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