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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2026-01-09 17:04     来源:厅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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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等7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动全区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实施工作,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培育新增长点繁荣文化和旅游消费的若干措施》、文化和旅游部等8部委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措施》。

二、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制定意义

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创产品开发,有利于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

四、起草过程

2025年5至6月,赴区内文化文物单位开展专题调研;8月下旬,赴外省文化文物单位开展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9月上旬至10月中旬,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若干措施(送审稿)。10月中下旬,开展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11月上旬,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有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原则推动文创产品开发。坚持文旅深度融合发展,坚持保护为先,坚持正确审美和价值导向。

(二)支持各级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等文化文物单位,依托馆内文化文物资源,开发各类创意衍生商品以及社会教育、公众研学、主题展览等文化增值服务产品。

(三)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确定或备案的试点单位基础上,选取馆藏资源较为丰富、管理制度较为完善、文创开发成效较好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试点。建立试点单位文创开发成效评估机制,并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

(四)将文创产品开发与公益服务分开,原则上以企业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支持试点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方式,投资设立从事文创产品开发的企业,并按要求将企业国有资本纳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鼓励多家试点单位联合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

(五)鼓励试点单位使用本单位馆藏资源,采取内容授权、经营授权等方式开发经营文创产品。对用于投资设立文创产品开发企业、对外授权合作开发文创产品的知识产权,原则上应由第三方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授权费用标准,在文创产品开发合作项目中进行合理协商议价。

(六)按照事业单位相关财务规定,试点单位开发文创产品所取得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在确保向公众提供足量免费公共文化服务的前提下,开发文创产品所取得净收益70%及以上用于藏品征集、精品展览、研学活动等,进一步促进文化文物事业可持续发展。

(七)允许试点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所取得的净收益用于人员奖励,奖励总量最高不超过净收益的30%。建立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动态调整机制,绩效工资总量由基础部分和动态奖励部分组成。对自行开发设计、自主研究、组织开放活动等产出劳动价值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人员核定发放动态奖励。年度评估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等次的试点单位,可分别按人均不超过本单位绩效工资基准线80%、50%和20%的额度核定动态奖励。

(八)支持试点单位合理认定文创产品开发岗位的工作业绩,作为相关人员职称评审推荐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将原创IP开发成果、市场转化效益等纳入本单位人才申报职称的评价体系。将文创产品设计开发人员纳入各类文化文物人才扶持计划支持范围。

(九)充分利用各类行业展会、商品博览会等平台,展示推介广西优质文创产品。支持试点单位通过在电子商务平台开办旗舰店、进行网络直播等形式开展优质文创产品营销,促进文化传承和旅游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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