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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自2022年12月30日印发全区施行以来,对进一步规范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合法、合理、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文旅发〔2022〕134号)进行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
二、修订依据
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3〕54号);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
3.文化和旅游市场领域中的24部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修订内容
(一)《裁量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裁量规则》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组成要素分为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
3.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六个裁量阶次。对依法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4.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处罚的,制定并明确了实施处罚的规则。
(二)《裁量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裁量标准》的名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对《裁量标准》章节中主要版块结构内容进行了调整。一是将文化市场领域划分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管理”、“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艺术品、艺术考级”、“旅游市场”、“文物”五个版块;二是内容结构表述方式由原来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细分类别+适用情形+违法情节+裁量标准”调整为“违法行为+定性依据+处罚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具体标准”,更加便于执法人员查找、引用。
3.在《裁量标准》的“裁量阶次”中增加“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两个裁量阶次。
4.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原《基准(2022年版)》的处罚事项予以增减,同时对违法事项名称、定性依据、违法情节、裁量阶次、具体标准予以修改。修订后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分5个版块,共144项。
四、生效时间
本《裁量规则》和《裁量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桂文旅发〔202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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