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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有关要求,规范行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深化文化和旅游市场包容审慎监管,激发文化和旅游市场活力,不断优化更具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厅依据2021年1月22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全面总结执法实践,参考外省(直辖市)“免罚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二、编制目的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清单》是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切实举措;是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负担,激励市场主体及时自我纠错,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让市场主体感受到执法的温度。
(二)不断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细化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将不予处罚的事项具体化和标准化,用清晰列明的免罚事项给执法人员以明确指引,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把握执法尺度,通过有效监管帮助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提升监管执法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编制原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免罚清单的免处罚事项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本次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前2年内没有实施此项违法行为的记录、危害后果轻微、立即自行改正或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三个构成要件作为免处罚条件,未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也未创设新的免处罚情形。
(二)严格界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轻微的认定条件。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的规定以及我区实际,免罚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相关规定,按照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原则梳理。
(三)严格督促整改、落实免处罚后监管措施。市场经营者发生免罚清单规定的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符合条件后虽可不予处罚,但并非放松监管要求,市场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整改义务,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到位方可免罚。同时,通过批评教育、警示告诫、行政约谈、行政检查等措施强化后续监管。
(四)不排除其他不予处罚的情形。除免罚清单所列情形外,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四、编制内容
《清单》涉及5个文化和旅游行政处罚门类,共10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在其营业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4项: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带工作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变更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的行政处罚。
艺术品经营1项: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旅行社2项: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处罚。
导游1项: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开启导游执业相关软件的行政处罚。
以上10项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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