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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政策解读

2023-01-06 22:24     来源: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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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及相关基准》(桂文规〔201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行政裁量权基准》(桂旅规〔2017〕6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

修订后的《规则》和《基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一)明确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为制定执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责任主体,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裁量基准。一是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区间范围,分别按照0~30%、30%~70%、70%~100%三个档次重新划定;二是设定具备多种情节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

(三)强调意识形态工作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责任。把“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通过虚假宣传、诱骗、强迫等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等情形纳入从重处罚范围。

(四)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用意。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而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进行了初步设定。

(五)根据基层文旅游部门和执法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对违法所得的界定、没收和退赔进行了设定。

(六)加强裁量监督。《规则》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人员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政责任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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