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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桂文旅发〔2022〕83号)于2022年8月3日印发,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现就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精神,促进全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与自治区教育厅结合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简称《准入指引(试行)》,下同)。
二、制定思路
《准入指引(试行)》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通过加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组织建设,强化管理和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努力构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形式接受美育教育的需要,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三、制定原则
(一)聚焦解决问题。聚焦目前我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突出问题,明确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条件,规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
(二)坚持发展导向。强调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在满足中小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为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创设一个稳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
(三)注重依法依规。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自治区“双减”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法律和政策框架内明确各项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保持政策的统一性和连续性。
四、制定过程
2021年9月10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广西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实施方案》,明确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制定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举办标准,严格审批,规范管理。2021年12月30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起草了《广西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第一轮征求意见;2022年4月12日,按照自治区“双减”办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再次起草《准入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征求意见;2022年6月14日,向自治区“双减”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2022年7月5日,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对《准入指引(试行)》进行反复研究、多轮修改,在充分吸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定,最终形成了《准入指引(试行)(会签稿)》。2022年8月3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教育厅联合印发《准入指引(试行)》。
五、主要内容
《准入指引(试行)》共分八个部分,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机构设置、设施条件、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核登记、资金监管、附则。
(一)明确适用范围。《准入指引(试行)》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经由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类培训机构。
(二)明确机构设置要求。对培训机构的党建引领,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章程等六个方面作出了相关要求。引导培训机构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合法合规设置,着眼解决培训机构“小、弱、散”现象,拥有明确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设施条件要求。从培训场所、场地面积、设备器材、生产安全等四个方面对培训机构的设施条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切实提升培训机构场地基础和安全保障。
(四)明确从业人员要求。从基本条件、人员配备、人员管理等三个方面做出了要求,为培训机构人员从业标准提供依据支撑。
(五)明确培训内容要求。从教学要求、培训材料等两个方面对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强调课程安排和教学内容不能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要求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并选用相匹配的学习材料,加强自编材料的内部审核和所有培训材料的备案管理。
(六)明确审核登记流程。明确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举办者向属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申请,文化和旅游部门发放审核意见书。举办者持审核意见书到民政部门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登记。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审核意见书,并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机构的登记事项如果发生变更,必须重新审核登记。
(七)明确资金监管。对培训机构收费提出要求,明确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并将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培训机构资金纳入规定监管平台统一监管。
(八)明确政策效力。《准入指引(试行)》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立的培训机构,须在2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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