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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政策解读

2022-02-17 17:51     来源:厅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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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于2022年2月9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指导目录》的背景和意义

2018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安排部署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以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推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2021年6月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1〕62号),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要求省(自治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落实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等改革要求,根据地方立法和工作实际等情况,与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沟通协商,在国家指导目录基础上,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2021年底前形成本地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确定执法事项,落实执法责任,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的要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广电局,结合自治区立法情况,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在国家指导目录的基础上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编制过程中征求了自治区党委编办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经自治区司法厅审核,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2022年1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落实好《指导目录》提出具体要求。《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印发,进一步明确了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范围,明晰了职责边界,对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全面履行文化和旅游部门执法职责,维护各类文化市场秩序、维护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目录》的主要内容

《指导目录》在国家指导目录执法事项156项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对文化、文物、出版、版权、电影、广播电视、旅游市场领域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执法事项增加57项(其中文物增加13项、新闻出版增加6项、广播电视增加37项、旅游增加1项),共213项(注: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和法律法规变化动态调整)。

一是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和实施依据。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及说明》为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执法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实施依据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了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

二是明确法定实施主体。以《指导目录》确定的实施主体为立足点,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局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运行机制的通知》,结合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对列入《指导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进一步明确,按事项明确责任部门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三是明确了第一责任层级。以《指导目录》有关第一责任层级的确定规则为遵循,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

三、下一步贯彻落实《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具体举措

《通知》和《指导目录》是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全区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在综合执法改革、执法办案、队伍建设等方面持续发力。

(一)《指导目录》是各级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执法职责的基本要求。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在《指导目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确保目录符合现行执法依据,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严格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要求,对《指导目录》所涉行政处罚事项,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统一裁量尺度。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可根据调整后的和本地实际梳理完善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动态调整本地区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对自治区部门权责清单及市、县、乡三级权责清单规范化通用目录进行调整并送有关单位备案。

(三)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按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人员履职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对列入《指导目录》的行政执法事项,明确责任主体、问责依据、追责及免责情形,切实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四)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契机,以《通知》和《指导目录》的宣传解读为重点,加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伍形象建设,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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