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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领域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2-13 18:33     来源:博物馆与文物安全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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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领域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现就编制缘由、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领域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编制缘由?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文物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提升文物保护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区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文物资源丰富,全区文物保护工作成效显著,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系统工作,需要我们持续不断,以钉钉子精神落实好文物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目前,我区部分地方文物法人违法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打击文物法人违反犯罪行为,强化责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实施办法》。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领域法人违法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改版)

二、国家文物局制定了《国家文物局文物督察约谈办法(试行)》(文物督发〔2018〕28号)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61号)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措施》(厅发〔2019〕100号)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办法》共十七条。

第一条至第三条,《实施办法》编制目的、约访方与被约谈方的明确。

第四条、第五条,约谈情形。

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约谈程序的启动程序、约谈方式、约谈内容等。

第十二条、十三条,约谈实施程序、整改措施落实及督促。

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约谈情况依法公开,约谈办法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以及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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