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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2024年08月06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文旅办发〔2024〕20号 |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21日 |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广西博物馆、广西民族博物馆: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24年第12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4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讲解员职业素养,发挥革命文物和红色旅游的教育功能,讲好红色故事,更好的满足新时代广大游客对红色旅游的需求,促进广西红色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建设行动工作通知》(办资源发〔2019〕144号)、《文化和旅游部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全国妇联 中国关工委关于印发〈用好红色资源 培育时代新人 红色旅游助推铸魂育人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以下简称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是指依据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的五好(政治思想好、知识储备好、讲解服务好、示范带头好、社会影响好)总体要求,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评选出来的红色旅游优秀讲解员(包括革命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展览馆、革命遗(旧)址、故居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旅游景区、红色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的专职讲解员)。
第三条 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申请、评选、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评选和管理遵循自愿申报、逐级评选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组织
第五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红色旅游相关企事业单位按逐级推荐的原则,负责对本辖区或本单位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申报人的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人选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
第六条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区直有关单位负责本辖区或本单位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推荐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统筹组织指导、实施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评选和管理工作,并加强对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培养。
第三章评选标准
第八条 申报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二)知识储备好。积极学习了解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熟悉我国红色旅游相关政策和规定,掌握广西红色旅游、清廉广西以及政治、经济、社会、历史、地理、民俗等方面的知识,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
(三)讲解服务好。身心健康,仪表端正,综合素质高,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讲解服务规范,态度亲和。讲解既能做到忠于革命史实原貌、统一规范,又独具特色、生动翔实。讲解和接待服务工作经验丰富,实绩突出,无因个人原因被投诉记录。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妥善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突发情况。
(四)示范带头好。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争当先进典型。经常承担重要讲解工作,发挥传帮带作用,有效带动讲解团队素质提升。
(五)社会影响好。专职从事红色旅游讲解服务工作3年以上,积极立足本职工作,大力弘扬以伟大建党精神为源头的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传承革命传统精神和时代精神,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群众认可度。
(六)每年讲解场次不少于100场;普通话水平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有重大接待工作经验的可适当放宽条件。特别优秀的可破格入选。
第九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满足第八条的基础上,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申报、评选:
(一)有多次承担重要讲解或接待工作的经验,在讲解工作中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
(二)参加全国性专业比赛(指国务院各部委组织举办的关于红色旅游相关的比赛、评比等),入围并获奖的(以进入决赛为准),或参加自治区级红色旅游相关比赛,获得等级奖的,或参加市级红色旅游相关比赛,获得一等奖的。
(三)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出版与红色旅游相关的文章、书籍的;或申报年度全区文化和旅游等系统研究课题并完成结项的。
第十条 申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选部门应在规定工作年限基础上对其延期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一)在工作中,散布不当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延期两年申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资格。
(二)违背职业道德或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被群众检举或被游客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的,延期2年申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申报资格。
(三)年度评估或考核只达到基本合格的,延期2年申报;年度评估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申报资格。
(四)伪造申报材料或伪造学历、资历的,2年内不准申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严格推荐程序、严肃推荐纪律,坚持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引领带动、群众公认的原则,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确保人选质量。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实施本地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推荐人选基础上,择优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推荐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人选。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讲解员自行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申报书》,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的评选条件开展审核,并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县(市、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向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申报;若出现异议或投诉的情况,所在单位需进行核实和调查,并做出相应决定。区直各有关单位对申报人的评选条件开展审核,在单位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出具审核意见并径直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三)对于拟推荐的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须在官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确保无异议后再汇总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四)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员名单,报批后进行公示。
(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正式对外公布名单。
第五章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每2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讲解员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立培养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费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须用于与讲解员素质提升相关活动的经费开支。不得以现金、卡券等形式向个人发放,不得用于讲解员个人工资和津补贴发放,不得用于购置电脑等固定资产,不得用于购置妆具、衣物等。所在单位不得收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讲解员所在单位应设置讲解员示范岗,并在评优评先和外出学习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设立本级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申报和评选标准,制定激励措施,评选本级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
第十六条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的培养对象由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队伍择优产生。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十七条 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由所在单位进行日常管理。所在单位对讲解员的五好现实表现进行常态化评估、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采集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个人相关信息,建立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名录,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十九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将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纳入培训计划,组织师资力量进行培训或研讨交流。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对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进行一次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正式颁发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培养项目。
(一)入选文化和旅游部全国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培养对象的。
(二)在培养期间离开讲解岗位,经查实认定后,终止培养项目。
(三)出现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或发生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实认定后,取消广西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2022年10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管理办法(暂行)》(桂文旅办发〔2022〕83号)同时废止。
注:以上涉及相关条件的计算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涉及“以上”、“不少于”等均含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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