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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成文日期:2019年10月10日 |
标 题: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 (2019年二次修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文旅办发〔2019〕254号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1日 |
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发展全域旅游工作部署,扎实推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培育壮大旅游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要求,结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要求,我厅对《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进行了修订,新增加了创建“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的条件及认定步骤。经深入调查研究,并经厅务会讨论通过,修订完成了《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2019年二次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19年10月10日
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管理办法
(2019年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域旅游的部署安排,为推动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深入推进我区全域旅游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导则〉的通知》(旅发〔2017〕7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17〕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全域旅游示范区是指将一定行政区划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统一规划布局,创新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推进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品质,实施整体营销,具有较强示范作用,发展经验具备复制推广价值,且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区域。
第三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聚焦旅游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矛盾,以旅游发展全域化、旅游供给品质化、旅游治理规范化和旅游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坚持改革创新,强化统筹推进,突出创建特色,充分发挥旅游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独特优势,不断提高旅游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工作,遵循“注重实效、突出示范,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有进有出、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选拔择优认定。
第五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二次修订)》的修订、宣传、贯彻与督查指导工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六条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程序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验收认定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复检-初审-验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1.自愿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申报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所属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申报创建单位的设区市,可直接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创建报告书、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申报表、创建工作汇报、创建工作方案及文化和旅游部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2.确定创建名单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通过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创建名单。
(二)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按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每季度与每年应如实将创建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工作报告与创建工作报表的形式报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辖区内70%的县(市、区)级创建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初审。
(三)自检
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根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复检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复检申请报告、自检报告。
(2)自检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创建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复检
复检主要针对县(市、区)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由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照《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要求,对创建单位开展复检工作,复检分数达标后,由各设区市正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上报申请初审文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申请报告、复检报告。
(2)复检评分表和检查项目的说明材料。
(3)创建单位创建申报书、创建方案、专题汇报文字材料、全域旅游产业运行情况、创建工作视频和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初审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申报单位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后,组织初审组依据《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进行初审。初审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提问交谈等方式考察创建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关要求提交申请验收的材料。
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在满足辖区内70%的县(市、区)创建单位通过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的前提下,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初审申请。设区市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初审工作,只安排会议审查相关申报材料的达标情况。对初审合格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19〕30号)及文化和旅游部其他相关要求提交申请验收的材料。
(六)验收、认定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验收和认定。
第七条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
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按照“申报-创建-自检-初审-验收-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
根据自愿申报的原则,由创建单位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报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查评估。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申报表格、创建工作方案、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含电子版)等。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创建名单。
(二)创建
各创建单位扎实开展创建工作,加强对创建工作的投入、建设。原则上,创建单位的创建时间应不少于一年。
(三)自检
创建单位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二次修订)》开展自检自评工作,自检分数达标后,向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初审申请。申请初审的材料包括:初审申请报告、自检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及创建工作汇报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四)初审
由创建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工作主要内容为:现场检查、资料审核、评分与意见反馈。
对初审评分达标的创建单位,由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评定申请。申请验收评定材料包括:申请验收文件、初审评分表(含达标条件说明)、创建工作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五)验收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验收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考核验收。验收评定工作程序为:听取申报工作情况汇报、实地考察验收单位创建工作情况、形成验收意见。
对验收评定达标的创建单位,由验收评定组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提交书面验收评定意见。
(六)公示、命名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官网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认定程序
各设区市其辖区内70%的县(市、区)通过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与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后,可按程序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申请认定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申报—审核—公示—命名”的程序进行认定,对通过认定的设区市授予“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一)申报
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自治区“创域办”工作领导小组审查评估。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文件、创建工作报告、申报条件的达标说明及佐证材料等,以上材料包括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材料。
(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设区市,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验收组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会议审核、提问交谈等方式,重点审核达标佐证材料和一票否决项,并提出综合评定意见,报自治区创建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公示、命名
对通过审核验收的申报单位,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官网和有关媒体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批准命名;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等情况,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申报与验收原则
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与设区市不参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的申报与验收;同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与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当年度只可申报其中一项验收,不可同时申报验收;不在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名单的县(市、区)根据《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2019年二次修订)》开展自检自评达到创建标准,自愿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验收的,可按照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验收程序申请初审、验收。
第三章 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的规定,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享受相应的政策与待遇。
第十一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加强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创建单位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广西全域旅游产业运行监测平台,对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旅游产业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全域旅游示范区和创建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本地区旅游接待人次、过夜接待人次、旅游收入、投诉处理等数据,以及重大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经营项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国家和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单位、申报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的设区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不予以初审、验收。
(一)连续两年旅游总消费与游客接待量均低于全区平均增长水平的;
(二)辖区内列入自治区重大旅游项目建设目录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计划的;
(三)发生较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不履行职责导致发生社会影响恶劣事故的;
(四)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理考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五)辖区内发生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人文景观和文物古迹等旅游资源,违法建设旅游项目的。
第十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建立“有进有出”的管理机制,统筹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复核工作。对已授予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随机暗访等方式进行,抽查比例不低于总量的50%。在监督检查和复核过程中,对创建工作迟缓与整改不到位的单位,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取消称号处理,并向社会公告。被取消称号的单位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对已授予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的单位,因所辖县(市、区)被取消广西特色旅游名县或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造成其辖区内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和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总数不达70%的,取消已授予的自治区级全域旅游示范市称号。
第十五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于复核不达标或发生重大旅游违法案件、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和严重负面舆论事件的广西全域旅游示范区、示范市单位,视问题的严重程度,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处理。
第十六条 对已授予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称号的单位,复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开展复核评定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工作,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要进行日常检查,并协助配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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