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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考古调查的批复 (桂文旅许字〔2024〕3号)

2024-02-08 12:30     来源:厅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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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你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关于组织开展贺州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委派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对贺州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涉及文物古迹情况如下:

(一)龙桂村东地块、贺江西岸台地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贺州市铺门古墓群。

(二)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岩口寨、悦塘寨、玉寨新发现东周及宋—清陶瓷(器)残片分布。

(三)贺州市八步区铺门镇龙田寨新发现明代遗址或墓葬群。

原则同意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编制的《贺州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避开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贺州市铺门古墓群和新发现的4处文物点。如无法避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埋藏文物古迹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如发现文物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保护,相关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投资预算。

三、由于贺州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贺州市铺门古墓群——龙桂村古墓群保护范围,该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四、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五、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贺州八步区铺门镇耕地提质改造项目建设用地地表调查,未涉及建设单位项目开展临时征用土地开展挖土基本建设(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如涉及文物古迹,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月18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

抄送: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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