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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典型案例警示与指导作用,进一步引导旅游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我区部分旅游行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5年3月13日至26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在桂林全面启动2025广西旅游年旅游市场秩序集中整治行动,组织开展旅游市场第一、第二期集中办案活动。3月17日,检查组在某购物店停车场检查,发现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的导游李某某正在带团出游,现场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未能查到导游证相关记录信息。经立案调查,李某某于2025年3月16日至17日,接受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为旅游团提供导游服务,李某某导游证有效期限为2017年9月18日至2020年9月17日。李某某导游证不在有效期限内仍接受委派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6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导游李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对桂林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6000元、直接责任人蒙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导游兜售物品案
2024年11月15日至20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委托的第三方暗访人员参加广西北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接待的“秘境广西六日游”旅游团,在行程中发现导游乔某某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兜售物品。经立案调查,乔某某系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存在违规向旅游者兜售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6月,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导游乔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85元,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
2025年5月2日,凤凰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组织213名游客参加越南谅山一日游活动,游客上午8:00在办证大厅集合面签,直到中午13:00,仍有大量游客证件未办理完毕,无法出境。期间,部分游客认为被骗而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投诉。经立案调查,凤凰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5年5月,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对凤凰国际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分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负责人李某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户外运动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1月1日至2日,南宁市虫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组织33名游客赴崇左参加“夜爬剑龙山”活动。11月16日至17日,该公司又组织51名游客参加“灵川、恭城2日游”。经崇左市和南宁市文旅部门分别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月,崇左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对南宁市虫虫户外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646元,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2月,南宁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南宁市虫虫户外运动有限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未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案
2024年9月,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受南宁某某旅行社委托,执行4名游客“凭祥—越南凉山一日游”活动,并由越南某某旅游公司履行地接接待服务内容,在未与游客协商一致或游客要求下,安排游客进入越南口岸免税购物中心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凭祥市文化旅游和体育广电局对广西寰海国际旅行社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日,罚款15000元,对当事人周某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5年3月17日,北海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收到北海市市域社会治理网格化指挥中心转来工单投诉材料,游客投诉参加北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德天瀑布2天1晚游中存在的问题,且旅行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经调查核实,此次旅游活动是由广西北海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安排,游客要求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因在报名时的费用所含服务项目上双方意见存在分歧,直到行程结束,该社未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该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广西北海凯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导游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案
2024年12月,桂林市新春国际旅行社委派导游凌某为某旅游团导游,凌某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未取得导游证人员蒋某以凌某的名义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并提供导游身份标识给蒋某带团时使用。凌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蒋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5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凌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蒋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旅行社收取购物回扣,要求导游垫付费用,未妥善保存旅游合同案
(跨区域案件)
2025年2月,桂林市耀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耀佳旅行社”)以零团费接待由北海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简称“康辉旅行社”)、广西锦鸿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简称“锦鸿公司”)组织的“畅玩桂林4天”低价旅游团队,委派导游胡某某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要求导游垫付接待费用,安排游客前往某“国家馆”、某鸡血玉石博物馆购物,获取购物回扣,且未妥善保存部分团队文件资料。导游胡某某在行程中向游客兜售桂花糕等物品,游客反映导游态度恶劣、强制购物。
耀佳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游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锦鸿公司、康辉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4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胡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耀佳旅行社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4月,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锦鸿公司、康辉旅行社分别作出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对耀佳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罚款214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法定代表人房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社工作人员阳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组织“不合理低价游”案
2024年7月,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零团费”运营模式,为54人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委派导游苏某某提供导游服务。同年11月,该社又以“负团费”运营模式,为51人旅游团队提供地接服务,委派导游霍某某提供导游服务。两个旅游团队,旅行社及导游均隐瞒了低价获取客源,主要通过组织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向购物场所收取回扣获利,以弥补接待服务费用不足的真实情况,两团队游客去购物场所消费,该社共获得回扣5360元。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存在“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1月,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违法所得5360元;2.责令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停业整顿1个月;3.对桂林行歌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90000元的罚款;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处5000元的罚款;5.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苏某某处2000元的罚款;6.对苏某某暂扣导游证1个月;7.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霍某某处2000元的罚款;8.对霍某某暂扣导游证1个月。
案例十
零团费委托及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2024年10月,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99元/人的团费招徕32名游客参加“北海+德天+古龙+鹅泉+明仕田园4天3晚游”旅游行程,以0元的接待费用将旅游团队交给罗某具体安排。经查,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通过安排游客进鱼油店等6个购物店购物获取回扣,罗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接待旅游团队。
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2月,北海市旅游文体局对罗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2月,河池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对锦泓旅行社(浙江)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工作人员南某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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