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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5-03-13 11:04     来源:厅宣传推广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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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及管理工作,提升广西文化旅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我厅拟定《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

为更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通过我厅门户网站(http://wlt.gxzf.gov.cn/)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5年3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邮寄信函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宣传推广处,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24号,邮编:530021;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xtc5529197@163.com,邮件主题注明“《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管理办法(试 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本次征求意见采用实名制,邮件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反馈意见请说明理由。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涂胜,0771-5530513。

附件:《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管理办法(试 行)》  (征求意见稿)


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管理办法

(试 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聘任及管理工作,提升广西文化旅游品牌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由广西文化和旅游厅聘任,聘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到期可续聘。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广西、热心公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被聘任为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

(一)知名人士: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愿意为广西文化旅游代言的文化名人、演艺明星、体育明星、社会贤达等;

(二)专业人才:形象气质符合广西文旅宣传定位,积极策划、推广广西文旅资源,或在文旅产业投资、品牌营销、文化传播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者;

(三)特殊贡献者:在广西文化遗产保护、文艺精品创作、文旅产业发展、旅游服务质量提升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其他人士。

第四条 聘任流程:

(一)推荐(自荐):由区直文化和旅游系统各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或文化和旅游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等推荐或个人自荐,填写《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推荐(自荐)表》并提交事迹材料;

(二)审核: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对推荐或自荐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任建议名单;

(三)审定与聘任: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党组会议审议拟聘任建议名单,通过后颁发聘书并公告。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违法违纪: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存在严重违反内部纪律的行为;

(二)违背公序良俗: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或发表损害广西文旅形象言论的,造成重大负面舆情的;

(三)失职行为:未履行宣传推广义务,或因个人原因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其他情形:提供虚假材料、主动放弃聘任资格,或广西文化和旅游厅认为不宜继续担任的。

第六条 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享有广西文化和旅游厅举办的文旅活动优先参与权、宣传资源支持等,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必要时以协议方式约定。

第七条 广西文化旅游推广大使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与广西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公益性文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

(二)允许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在公益性活动中使用、发布个人图文、视频等资料。

(三)充分利用自身影响和个人社交媒体平台等,积极为广西文化和旅游做正面宣传。

(四)配合广西文化和旅游厅开展聘期内推广工作效果评估。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西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聘任的广西文化旅游形象大使、推广大使,聘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是否续聘,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若不再续聘,不得使用广西文化旅游形象大使、推广大使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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