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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市场监管的通知 (桂文旅函〔2024〕164号)

2024-04-30 16:08     来源:厅市场管理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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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文旅市场秩序,加强旅行社监管,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切实打造高品质旅游服务,树立广西旅游良好形象,促进全区文化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旅行社市场监管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旅行社市场监管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从业许可管理

(一)健全旅行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大力开拓客源市场,积极引进一批有实力、有品牌、带客源、带航线的旅行商落户广西。对广西旅游市场在其他行业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失信的人员,因投诉被取消旅游营销奖励的企业出资人或主要责任人,当年受到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1次罚款超过10万元的企业出资人或主要负责人等三类人员设立旅行社从严审核。

(二)严格清查行业违法违规人员。严格施行行业禁入制度,全面清查旅行社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管理人员及导游真实身份,实行一社一卡、一人一卡,建档立卡,其它人员禁止进入旅行社行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人员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

(三)严厉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单位、个人。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禁止未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证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服务网点(门市部、营业部)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大综合执法力度

(四)从严整治“不合理低价游”。严厉打击旅行社发布、销售“不合理低价游”产品,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团队。严厉处罚旅游团队出行前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地接社接待和服务成本费用的组团旅行社。严厉打击旅行社因“不合理低价游”导致的丢客甩团等违法行为。

(五)严厉打击收受回扣行为。严厉打击旅行社、导游人员通过诱导旅游者到饭店、景区和购物场所消费获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旅行社、导游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文化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人头费”“停车费”等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大力整治强迫消费行为。及时查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强迫游客购物或变相强迫购物、敲诈勒索、强行推销、养老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游客投诉较多,涉及限制游客自由、强迫或变相强迫消费等行为的旅行社连同旅游购物企业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七)及时查处加点自费行为。及时查处旅行社从业人员或旅行社委派的导游等相关从业人员以欺骗、诱导方式加点自费的行为以及旅行社和导游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增加自费项目的行为。

(八)加强对擅自组织前往违法违规消费场所的治理。大力整治旅行社、导游人员带游客前往虚假宣传、以次充好、掺杂掺假、强买强卖、缺斤少两、“阴阳菜单”的餐厅以及封闭式、包厢式、“洗脑式”的旅游购物店,不明码标价、虚高标价、拒不退货等违法违规消费场所的行为。

(九)坚决打击取缔不合理收费。坚决打击并取缔旅行社向导游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各类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服务费等不合理费用的行为。坚决打击旅行社向游客收取合同规定以外的各种不合理费用。

三、强化行业监管

(十)加强入境旅游团队监管。对入境旅游团队,中方旅行社需对入境游客名单进行备案,必须收集保管游客护照及通行证。严格按合同上旅游线路游览,必须由中方及外方导游共同全程带队游览,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担保脱离团队监管。严禁旅行社以任何形式同意入境游客脱团进行探亲访友或其他行为。旅行社导游确认有游客脱团情况后,须第一时间报警并报告辖区文化旅游部门。

(十一)加强出境旅游团队监管。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团,应当安排领队和导游全程陪同且名单应报所在地文化旅游部门备案,领队和导游都应有导游证、相应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针对境外滞留不归游客,旅行社应及时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文化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十二)加强旅游电子行程单监管。旅行社必须通过电子行程单备案系统登录,及时备案生成电子行程单并加盖公章,接受各地文化旅游部门的实时监控,行程单必须完整记录旅行团旅游者的衣食住行,以及导游的个人信息、导游证编号等信息,禁止旅行社随意变更人员、行程等。

(十三)加强旅行社接待电子合同监管。从严查处旅行社不规范使用电子合同,利用合同格式条款设置陷阱及电子合同欺诈行为,加强统一的电子合同使用监管。严查旅行社在合同中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购物次数,旅行社和导游在签订旅游合同或游览过程中,诱骗或强迫旅游者签订补充协议安排购物和另行付费文化旅游项目的现象。

(十四)加强对不正当方式揽客的监管。对旅行社安排工作人员通过私人帐号揽客收费或者通过软文等其他网络方式收客等不正当方式揽客的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一经查实,退赔责任由该旅行社承担,并责令其自行关闭网络部。

(十五)加强对旅游购物消费的监管。旅行社应合法合规的安排购物消费活动,若旅行社违反了相关规定,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旅行社办理退货。

(十六)加强对拒绝履行或转包合同的监管。严厉打击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拒绝履行合同、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虚假合同、阴阳合同等“合同陷阱”现象的监管。

(十七)规范旅游车辆营运。严禁旅行社使用未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线通信定位系统的车辆接待游客,对从事接待团队游客的旅游车辆,统一安装车载视频监控系统及无线通信定位系统。严厉查处旅行社租赁证照不全的旅游车辆,旅游包车未持有包车客运标志牌经营等违法违规营运问题,同时加强旅游车驾驶员资质、车定期检验保养、乘客安全乘车监督检查。

(十八)加强对导游服务质量的监管。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导游辱骂游客、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参加购物活动、向游客兜售物品、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等现象,要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导游人员永久吊销导游证。督促旅行社优先选派服务质量好,业内认可度高的导游,加强对导游服务质量的评价和改进。

四、加强督促引导和社会监督

(十九)指导督促旅行社守牢安全底线。指导督促旅行社严格落实有关规定,规范旅游包车行为,选择符合资质的供应商、合作商,加强旅游团队全程安全管理,有针对性的增加游客安全提示提醒,多方式、多渠道引导游客错峰出行,关注旅途中的天气和道路交通安全,谨慎参与高风险项目,避免前往没有正式开发开放、缺乏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旅游活动。

(二十)加强旅行社从业培训。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旅行社、导游、旅行社包车从业人员等定期进行从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提升旅行社企业及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服务质量,强化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二十一)加强旅行社信用监管。根据全区旅行社的总量和区划布局,鼓励各地对旅行社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和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旅游从业人员在从事旅游经营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道德,按照规定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二十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对旅行社投诉的处理,充分发挥“一键游广西”、12345政务服务等平台作用,畅通旅游投诉渠道。支持媒体曝光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旅行社典型事件,强化媒体的舆论监督。

五、实行奖优罚劣

(二十三)建立奖优罚劣激励制度。各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外公布旅行社受到有效投诉和行政处罚的信息,受到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旅行社,该旅行社和其相关出资参股人所有出资的其他旅行社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成功创建全国百强旅行社和评为全区年度十佳旅行社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十四)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大对旅行社的行政处罚力度,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对旅行社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不得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代替罚款。对导游、领队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时,不得以罚款代替吊销导游证。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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