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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建设文化旅游强区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文化旅游项目储备、申报和管理工作,推进项目管理清单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直接补助的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三条申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全区文化旅游工作总体规划,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和验收
第四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制度,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下达通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逐级汇总上报的方式,由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书和具体绩效目标(附件1、2、3),于每年7月底前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管理系统录入项目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编入当年的部门预算。申报的项目原则上必须具备立项批复和可研批复。
(三)项目审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筛选,对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1.直接补助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①每年6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下达下一年度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
②每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本市的项目及经费申请计划,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原则、范围、方式,编制本市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项目申请书和具体绩效目标,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区直及所属单位申请项目资金,按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送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审核。
③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审核和专家评审。
④每年11月底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商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纳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⑤资金下达。由自治区财政厅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和拨付项目资金至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涉及提前下达事项,应按统一规定提前下达。
⑥资金拨付。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和区直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到项目实施(申报)单位。
2.以奖代补资金申报审批程序。
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奖励评定(创建)工作情况,提出上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和资金额度,列入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自治区财政厅按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条 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项目申请报告。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联合向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各一份。报告须对本地文化和旅游发展概况和支持重点做简要分析;对文化和旅游项目资金申报情况进行汇总;逐个对项目情况(重要性、必要性、项目实施方案、经费测算明细、项目绩效目标)做出说明;逐个对上一年度补助项目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落实情况作出说明。
(二)项目申报材料。
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报表(附件1);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请书(附件2);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
各设区市应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中心工作,选取有利于广西文化和旅游高质量发展的项目上报,各设区市申报材料须由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内容不完整、申报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
第六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包括实地考核验收和书面审查验收两种方式。实地考核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人赴项目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材料、查验实物、现场质询等方式对项目实施验收,经讨论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书面审查验收是指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相关验收材料进行会议评审验收,经讨论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 项目验收程序:
(一)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项目单位需向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准备验收申请相关材料。
(二)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受理;审查未通过的,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存在的问题一次性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善并重新提交材料。
(三)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验收,并监督验收过程。
(四)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八条 验收专家原则上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组由3名或3名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九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管理依法合规情况;
(二)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的依法合规情况;
(三)项目实施材料定期报送及归档整理情况;
(四)项目资金投入到位情况;
(五)技术性能指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标完成情况;
(六)其他必要的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情形。
(一)项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95%(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达95%(含)以上;
2.项目管理依法合规;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依法合规。
(二)项目不满足验收合格条件,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为验收基本合格:
1.完成资金项目合同书、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80%(含)以上,且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超过80%(含);
2.项目管理基本规范;
3.财务管理及专项资金使用基本规范。
(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为验收不合格:
1.违反规定将资金挪作他用的;
2.未经批准对项目内容、目标、技术路线等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
3.项目主要技术或经济指标未达到建设目标的80%,或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到位率低于80%;
4.规定时间内整改仍未达到验收标准的;
5.其他按规定视为验收不合格的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合格通知书。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基本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基本合格通知书。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项目单位书面出具项目验收不合格通知书,并通知项目单位20个工作日内及时整改并重新提交验收申请。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属地负责、联动推进”原则,建立全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管理机制,不断提升项目全周期管理、全过程服务水平。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实施。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负责本地区文化和旅游项目库的建设和所属项目的筛选申报、审核把关、协调调度、推进实施、服务保障、督促考核等相关工作。
各级要围绕推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发展合力。每年策划推出一批跨界融合新业态项目,推动落地一批招商签约项目,推进实施一批在建项目,持续提升项目滚动接续能力。
第十五条 联动协调机制。对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项目法人或责任单位可按照管理权限,提请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帮助协调,或逐级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协调解决。属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年度自治区项目,可提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或通过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其他文化旅游系统项目,涉及自治区级权限的事项,视情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纳入议事内容,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由各级文旅部门适时调整项目范畴、建设周期和项目分类等,及时更新项目库,逐级审核确定。
对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推动不力、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同意,退出年度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对个别条件成熟、符合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重点项目筛选标准的大项目、好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重点项目管理。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七条 加大对文化和旅游项目政策扶持力度。对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级层面相关政策要求的文化旅游重点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等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各地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民间资本规范有序参与文化和旅游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探索建立政银企常态化对接机制,促进文化旅游重点项目投融资对接。重点项目单位优先纳入文化和旅游企业“白名单”,享受相关融资扶持政策。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对接,及时推送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信息,畅通金融支持渠道。
第六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在库项目实行动态跟踪服务,建立项目信息报送机制。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个季度对项目信息进行更新管理上报。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审核项目更新信息,调度市辖区项目,按季度总结上报市项目推进报告。
第二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项目信息,及时准确逐级向上报送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竣工验收等动态信息;指导督促项目业主单位做好项目进度报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各级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行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实现项目信息共享。编制全区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情况分析,定期向各设区市通报。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绩效目标设置。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绩效目标,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具体项目绩效目标,其中用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部分应重点设置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税收贡献、项目税收占产业增加值比重等税收贡献目标。项目实际或预期产生的税收贡献、项目税收占产业增加值比重等税收贡献因素将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绩效目标,并在下达资金时一并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各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认真填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绩效目标设置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绩效跟踪监控。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区直有关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职责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及时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加强监控结果应用,稳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指导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区直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会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开展对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复核,督促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充分应用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财政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制定本部门管理的财政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本部门管理的财政项目资金自评工作,汇总自评结果并形成专项资金自评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加强自评结果审核和应用;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评价工作,加强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积极配合财政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整改意见。
各级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要求认真开展自评工作,按时将自评结果报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对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暂行办法》(桂财办〔2018〕8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情况及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没有特殊原因不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或违反有关规定骗取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资格,享受优惠政策、专项资金的文化和旅游项目,由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项目资格,限期追回所有已享受的政策优惠,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文化和旅游项目推进有力,进展顺利的将给予表彰。对不及时报送信息,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报表
2.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申请书
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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