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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属文博单位:
根据《中央宣传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持续开展革命文物名录公布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发〔2022〕13号)要求,我厅组织开展了全区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报送、审核、公示等工作,经征求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党史研究室、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自治区档案局等部门意见,确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详见附件),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09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312件/套(1399件)。其中,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7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23处、一般不可移动文物168处;一级文物3件、二级文物29件、三级文物536件/套,其他文物744件/套。现予以公布。
革命文物名录公布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 年)的重要举措,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属文博单位要切实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和利用工作,深入挖掘革命文物资源和价值,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修复和展示传播,不断深化革命文物利用创新,进一步提升革命文物公共服务水平和社会教育效果,弘扬革命精神、继承革命文化,充分发挥革命文物在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作出积极贡献。
特此通知。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2.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批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2年10月28日
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党委
宣传部、自治区党史研究室、自治区档案局、自治区
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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