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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城瑶族自治县水利局:
你局于2025年5月14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恭城瑶族自治县社坪水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2025年6月,我厅委派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对恭城瑶族自治县社坪水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该所编制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社坪水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通过了我厅审查。根据《报告》,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弃碴场征地红线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宋代陶瓷片、明清时期青花瓷片,可能存在古文化遗址或古墓葬。项目上坝公路征地红线西段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砍砸器、方格纹陶片,可能存在石器散布点。建设单位可以在上述区域外完成考古调查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展相关建设。
二、请建设单位进一步优化项目方案设计,避开上述2处文物古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对优化后项目方案涉及新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如无法避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地下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勘探。如发现文物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后实施考古发掘保护,相关工作未完成前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勘探、发掘等文物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三、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建设工程过程中,如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
四、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恭城瑶族自治县社坪水库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建设单位须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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