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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你局于2024年12月26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评审《永福县窑田岭窑址保护利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方案》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永福县窑田岭窑址保护利用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搭建1、2、3号龙窑及1、2号葫芦窑保护棚;设立考古体验区;整治给排水系统、绿化,铺设内部道路等。
二、对该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充分考虑已发掘的遗址范围,合理设计保护棚体量,同时兼顾利用的需要。
(二)尚未发掘的窑址宜采用绿植和标牌作出标识。
(三)将考古体验区移至遗址南侧。
(四)补充增加卫生间和管理用房设计。
(五)尽可能依托原有树木进一步优化绿化和道路设计。
三、请你局根据上述意见,组织相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施工中请加强工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文物安全、工地安全。
四、根据《广西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你们组织相关单位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竣工等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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