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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2022-01-01 14:06     来源:公共服务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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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


一、服务项目与内容

项目

内容

标     准

基本

服务

项目

读书

看报

1.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自治区图书馆藏书量不断增加,各市、县(市、区)公共图书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确定人均藏书量。

2.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党报、“三农”、科普、文化生活、健康文摘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公共场所阅报栏免费为群众提供阅读服务,至少提供五类报纸(党报类、“三农”类、科普类、文化生活类、健康文摘类等)。

收听

广播

3.为全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建立自治区、市、县(市、区)、行政村(社区)四级应急广播平台,实现与国家应急广播平台衔接。

4.通过直播卫星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通过无线拟提供不少于6套广播节目,通过数字音频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

观看

电视

5.通过直播卫星提供25套电视节目,通过地面数字电视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

基本

服务

项目

观赏

电影

6.为农村群众提供数字放映服务,其中每年国产新片(院线上映不超过2年)比例不少于1/3。

7.为中小学生每学期提供2部爱国主义教育影片。

送地

方戏

8.根据群众实际需求,采取政府采购等方式,为农村乡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每个乡镇每年免费送地方戏曲、歌舞等文艺演出不少于4场。

设施

开放

9.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开放时间、开放项目、免费服务内容向公众公示。

10.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开放免费提供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11.有条件的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科技馆等免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12.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和低收入人群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实行门票减免,文化遗产日免费参观。

文体

活动

13.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体活动。

14.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包括公益培训、讲座、展览、辅导等),培养群众健康向上的文艺爱好。县级以上文化馆每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不少于60次,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每年开展公共文化服务活动不少于20次,行政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

硬件

建设

文化

设施

15.县级以上在辖区内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街道)设置综合文化站。

(1)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建设达到文化部要求的三级以上标准。

(2)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达到国家制定的《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和《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的要求。

(3)行政村(社区)结合基层公共服务综合设施建设,整合闲置中小学校等资源,在行政村(社区)统筹建设公共文化服务中心,因地制宜配置文体器材。

16.公共美术馆、博物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17.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建有面向群众的网站,公共文化设施内免费提供无线Wifi服务。

各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建有公共电子阅览室,并免费提供上网服务。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设立盲人阅览室,开展盲人阅读服务。

广电

设施

18.县级以上设立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按照广播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建设。完善乡镇农村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实施村村通宽带工程。为农村边远山区特困户赠送卫星直播接收设备。

体育

设施

19.县级以上设立公共体育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纳入综合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并配置群众体育活动器材设备。新建商品房小区或其他居民小区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套体育设施。

人员

配备

流动

设施

20.根据基层实际,每个县(市、区)配备用于图书借阅、电影放映群众文化辅导等公共服务的流动文化车,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辅助

设施

21.各级公共文化设施为残疾人配备无障碍设施,有条件的配备安全检查设备。

人员

编制

22. 县级以上根据辖区人口、馆舍面积、服务范围、工作职能等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文化机构人员编制数,并配齐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23.乡镇综合文化站配备不少于2名编制,并明确为专门负责文化工作的人员,规模较大的乡镇应适当增加。设立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岗位,配置不少于1名由政府财政补贴的公共文化专管员。

业务

培训

24.县级以上公共文化机构从业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乡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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