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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
服务对象:残疾人。
服务内容:在电视台提供有字幕或手语的节目,在公共图书馆提供盲文和有声读物等阅读服务;为基层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适宜的器材器械,完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条件。服务标准:自治区级、市级电视台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为节目加配字幕;各级公共图书馆建立盲人阅览区域,公共图书馆与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公共体育场馆建设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执行。
支出责任:由自治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残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体育局。
21.公共文化服务
(75)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
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公共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少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实行错时开放,错时开放时间不少于总开放时间的三分之一。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76)送戏曲下乡
服务对象:农村居民。
服务内容:为村镇每年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服务标准:按照《关于戏曲进乡村的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80)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为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和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数字出版读物,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按照《广西公共文化领域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桂政办发〔2021〕1 号)执行。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81)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少数民族地区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提供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的、价格适宜的常用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和数字出版产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独具少数民族特色的艺术作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和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牵头负责单位:自治区广电局、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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