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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度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和群众文化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桂文旅职办〔2023〕3号)

2023-09-06 18:33     来源:人事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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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职改办,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区直、中直驻桂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1号,以下简称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2023〕12号,以下简称文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23年度全区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和群众文化行业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评审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除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的人员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区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区代为评审的,由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3、4),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

三、职称申报评审系统

职称申报评审全面实行信息化管理。各单位、职称申报人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报送材料,登录网址:http://my.gxrczc.com,技术支持电话:0771-5505013。具体流程和操作方式可参阅系统内部的“帮助中心”。

四、申报程序及条件

评审条件及相关文件可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http://wlt.gxzf.gov.cn/)和中国广西人才市场职称网(https://www.gxrczc.com)查询。

(一)职称评审相关程序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执行。

(二)申报艺术系列职称,除了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及部分附录内容按照新修订内容(附件1)执行,评审条件其他内容仍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1号)执行。

(三)申报图书资料系列、文物博物系列和群众文化行业职称,评审条件分别按自治区职改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资料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2〕50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021〕32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文化行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桂职办〔2019〕33号)执行。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要求。

申报人应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申报人提交申报材料前须自行对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学术成果等材料进行检查核实,并作出承诺。经查如发现有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和桂人社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二)通过数据共享精简核验申报材料。

申报人按相应系列(行业)部署文件和申报系统设置的要求,在期限内填报材料。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实现数据共享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1. 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核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2023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2022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

2. 申报人身份性质核验。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组建单位核实。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前6个月应无以单位名义缴纳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

3.加强对学术成果(原论文、著作)的审查核验。在申报系统中设置学术风险预警功能,搭建涉嫌非法出版物数据库,与申报人提交的刊物自动对比,标记风险刊物。申报人应根据提示自行核验,各级审核部门应加大对标记风险刊物的审核力度。

4.上传的业绩成果材料、学术成果(原论文、著作)材料等应为取得现职称以来取得,并需按照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合作产生的奖项、论文(著作)等需标注出本人姓名。上传论文等学术成果材料时,除提供所发表论文的封面、目录、全文、版权页外,还需提供论文所发表的刊物在国家新闻出版署的登记情况截图。若论文被中国知网、万方、维普、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及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等收录的,还需提供在其中一个数据库中收录情况的截图。

5.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的代表作材料。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申报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者,符合学术成果(原论文、著作)申报条件的代表作为著作、专(译)著或作品集的,申报人需在申报材料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一式两份纸质材料送(寄)达至我厅职改办,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复印件需在首页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多页材料还需加盖骑缝章。材料一经收取原则上不予退回,若因特殊原因需在评审结束后退回原件的,请在送(寄)时附上相关文字说明(含回寄材料名称、收件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回寄地址等)。申报副高级(含)以上职称者,其论文、著作条件(学术成果条件)的代表作由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统一组织鉴定。

(三)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

1.破格申报或直接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申报或直接申报条件的证明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无需单独进行破格或直接申报审批。  

破格申报的,申报人需提供《破格申报职称审批表》(附件5,经所在单位和主管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审批盖章)和达到破格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直接申报的,申报人需提供公务员登记表(参公人员登记表)等可以证明身份的材料、干部任免文或干部调动通知、企业劳动合同、对应的社保缴费证明等能证明符合直接申报的相关材料(原件扫描件,如提供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标注“与原件一致”、日期并加盖公章)。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的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各级文化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所在职改办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六、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

1.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推荐申报主体责任,加大对申报人员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审查力度,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本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推荐申报人选。对推荐至评委会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比例达到或超过本单位申报总数1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达到或超过20%的,由推荐单位作出说明并报送书面整改方案,评委会组建单位视问题情形和程度予以通报或暂停该推荐单位次年推荐申报权限。

2.规范审核推荐程序。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审议推荐小组一般由单位领导和专业技术人才组成,不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才不得少于2/3。审议推荐小组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具有相应级别以上职称。审议推荐可以邀请外单位专家或委托外单位进行。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等方式进行考评,并在申报系统中填写答辩意见。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

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直接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直接申报的,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七、报送材料及评审时间安排

(一)申报审核、材料呈报阶段。

1.2023年9月6日8:00至2023年10月26日18:00为个人申报、单位和各级职改部门审核推荐和呈报时段。2023年10月26日18:00网络申报系统关闭,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停止接收申报材料。

2.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1月20日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接收、审核材料时间。退回修改补充的材料,须在11月25日18:00前将修改后的材料再次报送至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相应评委会,逾期不予受理。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开评前由会务组通过手机短信方式通知申报人,手机号码以申报人在网络申报系统填写为准。

(二)组织评审阶段。

2023年11月-12月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组织评审、复核、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将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进行公示。

(三)结果确认及批复阶段。

公示结束后,高级职称评审结果按相关文件要求报自治区职改办。根据批复,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取得职称人员名单,并在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网站公开。

(四)职称证书数据归集与核发阶段。

按分级管理原则履行职称电子证书发行责任。电子证书的下载与打印可自行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广西“数字人社”网上服务大厅、“广西人社”APP、“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办理。

八、评审费用

(一)收费标准: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359号),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450元/人;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380元/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230元/人;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150元/人。

(二)收费方式:

1.需要以个人或单位为抬头开具收据的情形。申报材料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审核通过后,请主动与我办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771-5611805;0771-5601051),我办将把付款码给申报人,申报人凭借付款码通过支持非税业务的银行自助机或者手机银行缴纳,缴款成功后将截图发送至我办工作人员,我办将按规定开具收据。申报人请在我厅职称评审会开评前缴费,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

2.对收据无要求的情形。此情形可通过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网络缴费。提交材料后,请留意系统站内信息,并按信息提示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30日18:00,请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缴费,缴费成功才表示本次材料报送成功,逾期不缴费者视为放弃本次职称申报。需要以个人或单位为抬头开具收据的申报者请勿采用此网络缴费方式。

九、落实有关文件要求

(一)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落实决策咨询类信息激励机制。根据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决策咨询类信息折算论文情况,以自治区党委信息综合值班室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信息处出具的采用告知单为依据,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证明不予认可。已将决策咨询类信息纳入评审条件的相关系列(行业),可按评审条件规定执行。

(三)落实疫情防控新阶段医务人员职称激励政策,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号)有关规定,将医务人员在疫情防控中的现实表现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表现优秀的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工作成果可作为代表作参加职称评审。作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可直接申报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或考试。医务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一年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时学分。

(四)继续实施部分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原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政策。各相关市、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2020〕153号)文件要求,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将此项工作安排纳入今年职称部署文件,在组织实施职称评审时抓好贯彻落实。

(五)加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重要性,加大民营企业申报职称的工作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申报服务。规范畅通民营企业申报人员申报途径,条件成熟的可根据参评情况单独建组评审。

(六)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七)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的,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职称重新确认和职称转评,分别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十、纪律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诚信体系。一是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完善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桂职办〔2022〕66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诚信档案库建设,在职称工作中发现并认定失信行为的,应及时录入全区职称诚信档案库管理系统,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对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内职称业务办理的自动拦截。二是加大学术不端查处惩戒力度。各用人单位加强学术成果的审查力度,及时共享论文的核查方法、途径等,树立风清气正、公平公正的申报氛围。严厉打击论文代写代发、虚假刊发等违纪违规行为,对于抄袭、剽窃、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职称诚信档案库。

(二)严肃职称评审工作纪律。各级评委会、申报人、申报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评委会组建单位、评审专家及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桂人社规〔2021〕11号文件第八章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其他评审相关问题

(一)未设有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和群众文化行业初级评审会的相关区直单位,可委托我厅相关二层单位进行初级职称评审,评审时间安排及是否采用网络评审系统由以下四个单位职改办自行安排,请自行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1.艺术系列: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院职改办,0771-2869896;

2.图书资料系列: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职改办,0771-5869052;

3.文物博物系列: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职改办,0771-2707023;

4.群众文化行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艺术馆职改办,0771-5627408。

(二)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自治区职改管理部门现行有效政策执行。工作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黄老师,0771-5611805;杨老师,0771-5601051。通讯地址:南宁市金湖路24号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209室;邮编:530021。

附件:1.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及附录相关内容修订版

2.职称申报材料清单

3.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属地评审模板

4.中直驻桂或外省单位委托评审模板

5.破格申报职称审批表(2023年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9月5日    


附件1

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及附录相关内容修订版

一、艺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2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2项;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1项。

(四)在满足申报正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4篇;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2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申报一级演出监督、一级舞台技术的,统筹、组织、监督执行过1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或3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

(七)申报一级演员、一级演奏员的,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八)申报一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2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九)申报一级作词、一级作曲、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的,担任1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3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十)申报一级作词、一级作曲、一级编剧、一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主办、承办的国家级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十一)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艺术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以来(申报二级演员、二级演奏员、二级演出监督、二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本专业领域专著或作品集1部。

(二)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以上。

(三)作为主创或独立完成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结项1项。

(四)在满足申报副高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五)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3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申报二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9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七)申报二级作词、二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4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八)申报二级作词、二级作曲、二级编剧、二级导演(编导)的,担任4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九)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艺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学术成果条件(原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三级演员、三级演奏员、三级演出监督、三级舞台技术除外),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创作的1部作品。

(二)在公开出版的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专业领域学术论文1篇。

(三)在满足申报中级职称业绩成果条件的基础上,另符合业绩成果条件之一。

(四)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本专业领域文艺评论文章2篇;其中每篇评论字数不少于3000字。

(五)申报三级指挥的,在专业音乐厅举办1场个人专场演出,演出总时长不低于60分钟,其中申报者个人演出时长不低于总演出时长的75%。

(六)申报三级作词、三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的,担任1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或3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主创人员。

(七)申报三级作词、三级作曲、三级编剧、三级导演(编导)的,担任2次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厅主办、承办的自治区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或6次由市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办、承办的市级(或以上)文艺活动篇章创作人员。

(八)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修订

一、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指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企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评选、展演、展览。不含群众文化类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国际艺术比赛:指文化和旅游部认可的国际艺术比赛。

三、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所评金奖视同于一等奖,银奖视同于二等奖、铜奖视同于三等奖。不设立奖项等次的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获奖作品视同于一等奖。

四、文艺评论文章:指以文艺作品为中心,对文艺现象进行分析、评价等科学研究活动所形成的文章。

除上述4个特定解释外,桂职办〔2021〕31号附录其他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保持不变。

全国性、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目录修订

一、全国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文联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由中共中央宣传部文艺局、文化和旅游部艺术司主办、承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二、省级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一)广西艺术作品展览

(二)广西剧展

(三)广西青年演员比赛(戏曲、舞蹈、器乐、声乐)

(四)广西音乐舞蹈比赛

(五)广西杂技魔术展演

(六)其他由省级党委宣传部、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文联举办的艺术类专业比赛、评选、展演、展览。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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