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电话:0771—5529019 办公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金湖南路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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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9668 |
法定 代表人 |
韦江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文物的收藏、展览;文物标本的征集、收藏、保管和研究;开展相关宣传教育、资料(信息)管理、科学研究。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民族大道3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2707025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文物及文物标本征集、收藏 |
依据馆藏需求进行藏品搜集、接收、鉴选、入藏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3.【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4.【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⑥《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⑦《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
无 |
2 |
文物及文物标本保护、修复、检测分析、研究 |
对馆藏文物进行科学管理、日常维护、保护修复、检测分析及学术研究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 |
无 |
3 |
涉案文物鉴定 |
受委托承担全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工作并给出鉴定报告 |
行政辅助 |
机关 |
【规章】《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涉案文物鉴定评估业务的国有文物博物馆机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国家文物局。国家文物局对各省上报的机构进行遴选,指定其中符合要求的为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机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
无 |
4 |
文物展览及宣传教育 |
在本馆或外馆的展厅,展示本馆或外馆的文物,为社会大众提供文化产品,弘扬传统文化。承担与文物、展览相关的博物馆公众服务、社会教育、宣传推广、馆校共建、志愿者管理等工作。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文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一)构建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依托价值突出、内涵丰厚的珍贵文物,推介一批国家文化地标和精神标识,增强中华民族的自豪感和凝聚力。(二)创新文物价值传播推广体系。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实施中华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
|
5 |
文物和科研的交流合作 |
申报各级研究课题,开展考古学、历史学、民族学及博物馆学研究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2.【文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十二)深化“一带一路”文物交流合作。实施“一带一路”文化遗产保护与交流合作专项规划,健全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与申遗跨国合作机制。推进中国援外文物保护工程和联合考古项目,将其纳入国家对外援助体系。开展文物外展精品工程,打造文物外交品牌。依托国家海外文化阵地和海外机构,搭建多层次机制性文物交流合作平台,与国外文物机构共建合作传播基地,增强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深度参与文化遗产国际治理,提升中国话语权,展现负责任大国形象。 |
无 |
6 |
文创产品研发 |
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设计开发、宣传推广、市场营销、课题研究;及文化创意相关培训服务和活动开展。 |
经营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2.【文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十)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二、主要任务。(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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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6项,其中行政辅助1项、公益服务4项、经营服务事项1项。 |
填报人: 许明
联系方式:18777182068
附件21-2
广西民族博物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民族博物馆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753735538A |
法定 代表人 |
梁志敏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对本区域民族文物及东盟10国和世界各国相关民族文化资料信息进行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工作;开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活动和公共服务;指导全区民族生态博物馆的业务建设。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 青环路11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2024322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民族文化遗产收藏工作 |
民族文化遗产调查、征集和收藏。对藏品进行管理和建档,建立和完善藏品体系,形成馆藏特色。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3.【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4.【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5.【规章】《文物复制拓印管理办法》第六条 利用文物原件进行复制、拓印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复制品、拓片数量。文物复制品应有表明复制的标识和数量编号,文物拓片应当标明拓印单位、时间和数量编号。第七条 从事文物复制、拓印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第八条 复制、拓印文物,应当依法履行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文物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
无 |
2 |
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对馆藏藏品进行保护与修复,为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提供支持。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 |
无 |
3 |
民族文化遗产研究工作 |
对物质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传承和弘扬优秀民族文化。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1.【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
无 |
4 |
民族文化遗产展示工作 |
组织、策划和设计陈列展览,组织本馆陈列展览赴区内外、国内外交流,引进区内外、国内外优秀陈列展览,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无 |
5 |
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
对本馆陈列展览进行讲解接待,为观众、游客服务;结合本馆展览及藏品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教育活动,对本馆展览及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
6 |
对外文化交流工作 |
结合实际开展民族文化对外交流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公共文化服务。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2.【规章】因公临时出国手续根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
无 |
7 |
全区民族生态博物馆业务指导工作 |
对全区各民族生态博物馆工作站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研究、规划、指导广西民族生态博物馆事业发展。 |
公益服务 |
社会公众 |
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无 |
8 |
文创产品研发工作 |
依托民族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开展文化产品创意和研发工作,丰富公共服务内容,满足社会大众多样化的文化需求。 |
经营服务 |
社会公众 |
1.【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2.【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 大力发展文博创意产业。深入挖掘文物资源的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更加注重实用性,更多体现生活气息,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进一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进一步调动博物馆利用馆藏资源开发创意产品的积极性,扩大引导文化消费,培育新型文化业态。鼓励众创、众筹,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文博单位和文化创意设计企业为主体,开发原创文化产品,打造文化创意品牌,为社会资本广泛参与研发、经营等活动提供指导和便利条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支持和引导企事业单位通过市场方式让文物活起来,丰富人民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少年的精神文化生活。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6号)“二、主要任务。(一)充分调动文化文物单位积极性。具备条件的文化文物单位应结合自身情况,依托馆藏资源、形象品牌、陈列展览、主题活动和人才队伍等要素,积极稳妥推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促进优秀文化资源的传承传播与合理利用。鼓励文化文物单位与社会力量深度合作,建立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合作机制,拓宽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投资、设计制作和营销渠道,加强文化资源开放,促进资源、创意、市场共享”。 4.【文件】《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第三点第(十) 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对符合规定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等。 5.【文件】《国家文物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促进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若干意见》,出台《博物馆商业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开展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和经验推广。研究制定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规范性文件。实施“互联网+中华文明”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各方力量利用文物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推出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项目和优秀企业。到2020年,打造5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品牌,建成10个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研发基地,文化创意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文物单位和企业超过50家,其中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超过20家。扩大文物资源开放,实施全国可移动文物资源共享工程。 |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8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7项、经营服务事项1项。 |
填报人:杨励、周岳琳 联系方式:0771-2024319
附件21-3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博物馆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94XD |
法定 代表人 |
莫运明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自然标本的收藏、展览;负责自然标本征集、鉴定、登编、制作与修复、保管及相关研究、考古发掘等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人民东路1-1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2820904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自然标本采集、征集、发掘、研究和修复保护 |
动物、植物、矿物、古生物等自然标本采集、征集、发掘、研究和修复保护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2.【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3.【规章】《博物馆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博物馆,是指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4.【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
无 |
2 |
自然标本收藏、宣传、展览展示 |
动物、植物、矿物、古生物等自然标本的收藏、宣传、展示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2.【规章】《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三条 博物馆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公开展出和提供使用(对社会主要是提供藏品资料、研究成果)的责任。第七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馆手续,逐件填写入馆凭证或清册,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第二十二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 3.【规章】《博物馆条例》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
无 |
3 |
考古发掘 |
对第四纪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旧石器等进行考古发掘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 |
1.【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
无 |
4 |
文创产品开发 |
馆藏文物(标本)文创产品研发设计与销售 |
经营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 |
1.【法规】《博物馆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2.【文件】《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依托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开发各类文化创意产品,是推动中华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的重要途径。” 3.【文件】《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全国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1799号):“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在国家级、部分省级和副省级博物馆中开展符合发展要求、以满足民众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的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探索,逐步建立起博物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的良性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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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4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3项、经营服务事项1项。 |
填报人: 李楚莹
联系方式:0771-2820904
附件21-4
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061719481P |
法定 代表人 |
林强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从事文物保护与考古的科学研究工作,承担文物调查、文物保护、考古发掘的技术性、事务性等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科园大道68号东盟慧谷2号楼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3319008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文物保护与考古的科学研究工作 |
出版考古发掘报告、研究报告;为保护遗址及建设大遗址公园、文物展示提供科学发掘资料;研究及复原古代广西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面貌;为机关相关决策提供考古学依据。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
无 |
2 |
文物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
按照机关要求进行全区性的考古调查工作;根据科研、保护工作需要,主动进行重点遗址的调查、勘探、发掘;配合基本建设项目,对工程建设范围进行调查、勘探、发掘。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应当在考古发掘完成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结项报告,并于提交结项报告之日起3年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考古发掘报告。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中、小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4.【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2007年1月颁布)一、开展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应严格履行以下工作程序: 5.【规程】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广西区域考古工作站工作规程(试行)》本规程适用于广西区内文物考古、博物馆等科研机构联合组织实施的以下文物考古项目: 第三条(一)配合基本建设进行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不 含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二)工业园区、功能区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三)为实施不可移动保护工程需要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 探项目;(四)为科学研究需要而实施的区域性或全区专题性文物考古调查、勘探项目;(五)区域文物考古专业人才培训与培养项目;(六)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文物考古规定的区域联合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科学研究项目。 6.【资质证书】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编号:KG2001)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广西财政厅关于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涉及非税收入相关事项的函》(桂财库函[2018]28号) |
3 |
文物保护工作 |
按照机关要求进行全区性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根据科研、保护工作需要,主动进行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考古保护工作;根据社会需求,对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进行保护。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3.【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七)建立健全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机制。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 4.【资质证书】国家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资质证书》(编号:KG2001)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业务范围: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自治区文化厅《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证书》(证书编号:450032013);自治区文化厅《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桂文物设02SJ001);自治区文化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桂文物设02SG001)等。 |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广西财政厅关于广西文物保护与考古研究所涉及非税收入相关事项的函》(桂财库函[2018]28号)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3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3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赖兰芳
联系方式:15977488166
附件21-5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059513863H |
法定 代表人 |
许晓明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承担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建政路2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02602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政策研究与咨询 |
开展非遗保护相关政策研究,为制定非遗保护各项法律法规、政策或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等提供学术咨询。 |
行政辅助 |
机关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四十三条:“建立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一)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实施;(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3.【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
无 |
2 |
数据库建设 |
组织全区范围非遗项目及代表性传承人调查、建档工作;开展非遗项目数字化和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建设全区数据库。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条:“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情况,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认定、记录并建立档案”。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认定、记录、建档,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并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和项目保护单位等相关部门应采取文字、图片、录音、录像等方式,全面记录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技艺和知识等,建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及时更新其传承传播活动等有关信息,适时予以宣传。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群体档案”。 4.【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
无 |
3 |
非遗资源体系建设 |
配合组织开展全区非遗保护单位履职及保护平台建设、检查工作;配合开展自治区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平台评审工作;指导全区非遗保护平台及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指导各地市保护单位开展非遗数据库建设及其他保护计划的实施等。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其职责是:(六)组织评审、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保护责任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七)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八)定期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传承和传播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建设传承基地、扶持基地运营等方式,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传承性保护”。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名单进行审议,提出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第十六条:“自治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应于每年3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职责的情况报送自治区级行政管理部门”。第十八条:“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负责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第二十条:“评估工作由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制定评估标准,成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将评估结果上报自治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
无 |
4 |
科学研究 |
开展非遗保护理论研究;举办学术活动;组织实施研究成果的发表。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研究,鼓励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整理、出版等活动”。 2.【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 3.【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
无 |
5 |
非遗项目及传承人展示和宣传教育 |
举办非遗展览;开展非遗保护法律法规宣传;组织各类非遗展示展演活动;举办讲座,宣传推介保护工作成果、经验等;建立非遗多媒体宣传平台。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3.【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4.【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达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5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5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石兢
联系方式:1817624055
附件21-6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研究中心) |
主管 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958D |
法定 代表人 |
曹庆华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民族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考察等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思贤路38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20143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考察 |
开展民族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学术研究、考察。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2.【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任务:负责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考察等工作。 |
无 |
2 |
民族艺术研究、考察 |
开展民族艺术领域的学术研究、考察,编辑出版学术期刊《民族艺术》、《歌海》。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2.【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任务:负责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考察等工作。 |
无 |
3 |
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研究 |
开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学术研究、考察。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2.【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任务:负责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考察等工作。 |
无 |
4 |
公共文化服务研究、考察 |
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学术研究、考察。 |
公益服务 |
社会组织、个人、其他组织等单位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2.【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民族文化艺术研究院的主要职责任务:负责民族文化艺术、产业发展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学术研究、考察等工作。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4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4项、经营服务 事项0项。 |
填报人:孟姬婷
联系方式:0771-5627555、13737100087
附件21-7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9315406W |
法定 代表人 |
才 巍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研究,负责文化旅游信息化建设,承办全区文化旅游品牌策划和宣传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38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47916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研究 |
开展广西文化和旅游发展创新研究。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五十四条:国家支持公共文化服务理论研究,加强多层次专业人才教育和培训。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游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旅游经营者名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信息库,及时更新信息,向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
无 |
2 |
文化和旅游信息化建设 |
负责广西文化和旅游系统信息化建设。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
无 |
3 |
文化和旅游品牌策划和宣传 |
承办重大文化旅游活动品牌策划、信息收集、宣传工作。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并实施旅游形象推广战略。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国家旅游形象的境外推广工作,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和网络,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 2.【法规】《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第二条:“宣传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是坚持党的政治路线,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加强党的思想政治领导,巩固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基础的重要方式,是为实现党的主张和奋斗目标的动员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所进行的理论武装,舆论引导、思想教育、文化建设、文明培育等工作和活动。”第二十九条第五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宣传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从事宣传工作的人员”。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地方形象宣传总体计划,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机制,提升当地旅游形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宣传推广体系,全面拓展旅游市场。”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3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3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杨忠钰 联系方式:0771-5647916
附件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创作中心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艺术创作中心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990Q |
法定 代表人 |
包晓泉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 一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艺术创作工作,联系区直文艺剧团和全区文化行政部门艺术创作单位和专业团体。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思贤路38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5623647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舞台艺术创作 |
组织本单位创作人员开展音乐、舞蹈、戏曲等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个人 |
【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艺术创作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区艺术创作工作,联系区直文艺剧团和全区文化行政部门艺术创作单位和专业团体。 |
无 |
2 |
舞台艺术创作指导 |
指导、辅导全区艺术表演团体艺术创作人员开展业务工作,提升舞台艺术作品质量。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 |
无 |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2项,其中公益服务2项。 |
填报人:廖小珊 联系方式:13878855562
附件2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艺术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群众艺术馆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24615 |
法定 代表人 |
覃广周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负责组织、开展、承办各类社会文艺活动。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辅导、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体;负责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开发等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民主路11-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27059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组织、开展、承办各类社会文艺活动 |
组织举办全区性基层群众文艺展演,“壮族三月三”等节日性群众文化活动,“魅力北部湾”、全区少年儿童艺术比赛等品牌群众文化活动。 |
公益服务 |
群众、个人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发展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文学艺术事业、新闻广播电视事业、出版发行事业、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和其他文化事业,开展群众性的文化活动”。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服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务效能”。 3.【文件】《文化部关于进一步活跃基层群众文化生活的通知》(文社图发〔2002〕13号 )“ 五、切实开展好阵地文化活动。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等基层文化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充实设备和器材,坚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并不断提高文化活动质量。” |
无 |
2 |
组织群众文艺作品创作 |
组织培育、创作群众性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舞台艺术和群众文艺理论作品。培育群众文艺创作领军人物。 |
公益服务 |
群众、个人 |
【文件】《“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二、重点任务(一)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2.激发群众文艺原创活力。“……省级文化馆确定年度选题和重点创作任务,每年推出一定数量、代表当地群众文艺创作水平的原创作品。”。3.加强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承创新。“……鼓励各地文化馆(站)移植改编优秀文艺作品,开展惠民演出。” |
无 |
3 |
辅导、培训文艺骨干和社会文艺团体 |
对全区各艺术门类师资、骨干、社会文艺团体进行辅导培训。组织开展常态化公益性群众文艺培训,举办全区性各艺术门类艺术骨干培训班等。 |
公益服务 |
群众、个人 |
【文件】《“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二、重点任务(三)完善群众文艺机制,8.发挥群众文艺机构引领作用。各级文化馆(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将繁荣群众文艺作为基本职能和重要任务,加强与基层文联、作协的沟通合作,统筹组织本地区群众文艺工作,发挥引领作用。建立群众文艺创作基地,加强群众文艺创作辅导”。 |
无 |
4 |
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的搜集、整理、研究 |
收集整理、传承与保护我区民族民间优秀文化,对我区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资源进行影像、文字、图片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并开展相关研究。 |
公益服务 |
群众、个人 |
【文件】《“十三五”时期繁荣群众文艺发展规划》“二、重点任务(一)推出优秀群众文艺作品。……3.加强对优秀文艺作品的传承创新。“……鼓励各地文化馆(站)移植改编优秀文艺作品,开展惠民演出。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4项,其中公益服务4项。 |
填报人:覃湘湘
联系方式:1867711356
附件2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院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戏剧院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054377532H |
法定 代表人 |
龙 倩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 二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承担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职责,开展公益性展演,同时从事戏剧的艺术创作、艺术研究、艺术教育等。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2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2869896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戏剧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
组织开展壮剧、桂剧、彩调剧、京剧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剧种保护、挖掘、传承与发展。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
无 |
2 |
公益性 展演 |
组织开展地方戏曲表演及综合性舞台艺术演出。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
无 |
3 |
戏剧艺术创作 |
组织开展戏曲及综合性舞台艺术作品创作。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
无 |
4 |
戏剧艺术研究 |
组织开展广西地方戏曲艺术研究。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 |
【文件】《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曲艺传承发展计划》的通知》(文旅非遗发〔2019〕92号)第二大点(九)支持学术研究,加强专业指导。鼓励相关院校、研究机构、非遗保护机构等积极开展曲艺项目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曲艺项目的传承发展规律,重点挖掘整理曲艺所蕴含的当代价值、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为曲艺项目的传承发展实践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持。 |
无 |
5 |
戏剧艺术教育 |
组织开展戏剧艺术专业培训、短期业务培训以及戏剧知识普及和人才培养工作。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 |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5项,其中公益服务5项。 |
填报人:何卉鹃
联系方式:0771-2869896
附件21-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少儿图书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古籍保护中心)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0853J |
法定 代表人 |
秦小燕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承担图书资料的收集保存和借阅、科学文化知识传播、文献信息开发利用和参考咨询工作,组织实施图书馆学研究、共享工程、信息化建设、古籍普查修复和规划保护等,为公众提供科学文化知识服务。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61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869052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信息资源 保障体系建设 |
通过购买、征集、自建等方式,建设纸质文献与数字资源并重、地方文献和东盟文献为特色的馆藏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四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还应当系统收集地方文献信息,保存和传承地方文化”。第二十五条:“公共图书馆可以通过采购、接受交存或者捐赠等合法方式收集文献信息”;第二十六条:“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向国家图书馆和所在地省级公共图书馆交存正式出版物”;第二十七条:“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国家公布的标准、规范对馆藏文献信息进行整理,建立馆藏文献信息目录”;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
无 |
2 |
信息资源 借阅服务 |
充分利用馆藏资源,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阅读设备借阅以及数字资源访问、检索、下载服务。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信息查询、借阅服务”;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第四十四条:“读者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的相关规定,借阅文献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归还”。 |
收费项目:办证押金、逾期费。 收费依据:1.《关于正式下达广西区图书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362号);2.《广西图书馆违规处理办法》。 说明:办证不收取工本费,办证押金在读者退证时可全额退回。 |
3 |
阅读推广服务 |
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方式,面向读者推荐优秀书刊,举办读书会、讲座、培训、展览、赛事等活动。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三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服务”;第三十六条:“公共图书馆应当通过开展阅读指导、读书交流、演讲诵读、图书互换共享等活动,推广全民阅读”。 |
无 |
4 |
信息服务 |
为人大等立法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提供各类信息与知识服务,编制专题信息产品。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条:“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开展联合采购、联合编目、联合服务,实现文献信息的共建共享,促进文献信息的有效利用”;第三十三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文献信息和相关咨询服务”。 第四十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文献信息共享平台,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
无 |
5 |
古籍保护与利用 |
对馆藏古籍、珍贵文献进行抢救性修复,同时采用数字化、影印、缩微等技术加大古籍的整理、保存、研究力度。加强古籍宣传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协调、指导全区古籍保护单位开展工作。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一条:“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馆内古籍的保护,根据自身条件采用数字化、影印或者缩微技术等推进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并通过巡回展览、公益性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宣传,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
无 |
6 |
学术研究与交流合作 |
加强图书馆学研究,编辑出版专业图书和学术期刊;对市县公共图书馆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开展联合服务。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八条:“国家支持公共图书馆加强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的交流与合作,开展联合服务”。 2.【法规】《文化部关于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第二条:“省(自治区)图书馆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对市(地)、县(区)图书馆进行业务辅导”。 |
无 |
7 |
公共数字文化建设与服务 |
统筹协调全区各地公共图书馆开展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包括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建设、公共数字化文化服务网络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推广等,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惠民数字文化服务。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及其他组织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条:“支持数字阅读产品开发和数字资源保存技术研究,推动公共图书馆利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向社会公众提供便捷服务”。 2.【文件】《文化部“十三五”时期公共数字文化建设规划》:“以重点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为抓手,以资源建设和服务推广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丰富服务资源,提升服务效能,全面提高公共文化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快速增长的数字文化需求”。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7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7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 肖潇
联系方式:0771-5869052
附件21-12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医务所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医务所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5524 |
法定 代表人 |
黄冠政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二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为区直文化和旅游系统职工及家属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思贤路38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28107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一般医疗业务工作 |
服务人群的职业病、常见病、多发病的医疗、卫生、保健及康复工作。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 |
1.【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文化厅剧团医务所主要职责是为区直文化系统职工及家属提供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2.【文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19〕71号),同意将自治区文化厅剧团医务所更名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医务所。 |
自治区物价局卫计委 人社厅 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17〕35号)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1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1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莫黎明
联系方式:0771-2871272
附件21-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幼儿园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幼儿园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560Y |
法定 代表人 |
兰志娟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二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开展学龄前儿童保育及教育服务工作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建政南路61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623348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学龄前儿童保育及教育服务 |
负责文化旅游系统学龄前儿童保育及教育服务工作,兼顾周边部分学龄前儿童的保育及教育服务工作。 |
公益服务 |
机关、事业单位、社区、个人等 |
1.【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第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2.【规章】《幼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
桂价费【2018】91号 2018年秋季学期起保教费(600元/人.月) 2021年秋季学期起保教费(750元/人.月) |
2 |
科学早期教育理念宣传、指导 |
开展丰富多样的早期教育活动,向幼儿家长、社区宣传科学的教育理念,指导家长科学育儿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社区、个人等 |
1.【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面向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应当主动与幼儿家庭沟通合作,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灵活多样的公益性早期教育服务,争取社区对幼儿园的多方面支持”。 2.【规章】《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儿园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与小学相互衔接,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家庭是幼儿园重要的合作伙伴。应本着尊重、平等、合作的原则,争取家长的理解、支持和主动参与,并积极支持、帮助家长提高教育能力”;“充分利用自然环境和社区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的空间。幼儿园同时应为社区的早期教育提供服务”。 |
无 |
合计 |
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2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黄素雯
联系方式:0771-5623348
附件21-14
广西艺术学校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艺术学校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450000498503931M |
法定 代表人 |
罗征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二类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开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活动。 |
单位地址 |
南宁市园湖南路2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 2501518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中等职业 学历教育 |
面向全区培养音乐、舞蹈、戏曲、杂技、美术等中专层次艺术人才。 |
公益服务 |
事业单位、 企业、个人 |
1.【文件】《教育部印发关于<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的通知》(教职成[2010]6号),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学校在对学生进行高中层次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训练,培养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管理、服务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
根据《关于全面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桂财教〔2014〕93号)文件规定: 1、节目主持、声乐、器乐、杂技与魔术收费标准5800元/生·学年;舞蹈、戏曲、美术5500元/生·学年,以上两项一、二、三年级中职在读学生按政策免收学费,四至六年级中职在读学生按此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件号〔2000〕123号。 2、非公寓学生宿舍550元/生·学年;公寓学生宿舍950元/生·学年;长堽校区公寓学生宿舍950元/生·学年,中职在读学生按此标准收费,批准机关及文件号:桂价费函〔2016〕306号,水定额5吨/人·月,电定额度5度/人·月 |
2 |
艺术职业培训 |
面向社会举办音乐、舞蹈、戏曲、美术等短期艺术培训。 |
经营服务 |
事业单位、 企业、个人 |
1.【文件】自治区编委《关于印发<广西艺术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桂编〔2011〕162号),广西艺术学校设置管理机构6个,即:办公室、教务科、招生就业与学生工作科、社会艺术培训科、财务科、后勤服务科。 2.【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广西艺术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培养各类职业艺术人才,繁荣民族文化艺术教育事业、开设全日制普通中等文化艺术类职业学历教育、短期培训等。 |
无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2项,其中行政辅助0项、公益服务1项、经营服务事项1项。 |
填报人:陈媚
联系方式:0771-5870673
附件21-15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服务中心业务清单(试行)
单位 名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服务中心 |
主管部门 |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因机构改革重组,暂未办理 |
法定 代表人 |
李金平 |
事业单位 分类情况 |
公益一类 | |
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 |
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
单位地址 |
广西南宁市金湖路24号 |
事业单位 联系电话 |
0771-5529103 |
序号 |
业务事项名称 |
业务事项内容 |
业务事项类别 |
服务 对象 |
实施依据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1 |
安全保障 |
负责厅机关办公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消费安全工作。 |
行政辅助 |
机关 |
1.【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2.【文件】《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3〕30号),自治区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3.【文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19〕71号),同意将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整合,组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服务中心。 |
无收费 |
2 |
设施保障 |
负责厅办公楼机械设备、水电供应和水电基础设施维护。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3 |
节能工作 |
负责全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4 |
公务用车保障 |
负责公务用车日常维护、保养、调度与租赁。 |
行政辅助 |
机关 |
1.【文件】《关于自治区文化厅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2〕235号),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2.【文件】《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的通知》(桂编〔2013〕30号),自治区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任务:为机关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3.【文件】《自治区党委编办关于调整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桂编办复〔2019〕71号),同意将自治区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机关服务中心整合,组建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机关服务中心。 |
|
5 |
后勤保障 |
负责厅办公室文电文印、会务、机要交换、厅固定资产管理、厅机关及机关大院其他后勤服务事项。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
6 |
后勤保障 |
协助厅离退休处后勤保障服务。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
7 |
后勤保障 |
协助厅办公室对机关食堂的管理。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
8 |
后勤保障 |
负责厅机关办公用房、政策性住房及院区管理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
9 |
其他工作 |
配合厅机关做好来信来访、应急维稳等工作。 |
行政辅助 |
机关 |
|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9项,其中行政辅助9项、公益服务0项、经营服务事项0项。 |
填报人:鲁强 联系方式:0771-552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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