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当前位置:首页 > 沉浸式主题服务 > 我要问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主体是否可以含有外资成份?

2022-07-24 08: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第22号令)、《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系列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申请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含有外资成份;允许香港及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或占主导权益的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