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办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联系电话:0771—5529019 办公区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南湖街道金湖南路24号
- 网站标识码:4500000073 ICP备案:桂ICP备19003777号 桂公网安备:45010302001829号 网站维护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创新发展中心
问题1:文物认定申请材料要提交多少份?
答:一式两份。
问题2:携带古董饰品入境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法规,旅客携带文物进出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带文物为临时进境,还需复带出境,旅客需向海关申明,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3:携运或邮寄文物出境已主动申报,但是无法提供许可证明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问题4: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问题5: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6:为何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建设主体规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答:《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级指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指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拓保护与发展“双赢”的新路子。将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作用,更好调动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建立健全本地区相关工作领导机制,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同行动,有力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利于文物保护利用充分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真正实现文物魅力和综合效益相生相长。
问题7:什么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项目应慎重实施。建设工程选址确实不能避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且无法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问题8:临时进境的文物为何要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答:临时进境的文物不强制要求办理审核登记手续,但办理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的文物,在六个月内申报文物复出境许可,不受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限制。
问题9:中外合作考古项目中获得的文物标本,可以归外方所有吗?
答:不可以。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问题10:认定文物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