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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认定违规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
1.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如果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如果在文物认定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或者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后果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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