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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1)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2.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
3.部门受理:
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4.调研研究与专家评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5.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研究和专家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文物的书面决定。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6.结果答复:
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结果答复申请人,并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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