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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文物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则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
2.申请人资格: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主体可以申请文物认定:
(1)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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