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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文物认定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行政行为。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分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两大类。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
可移动文物:指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此外,可移动文物还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又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1.符合文物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文物是指人类创造的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质遗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古石刻、古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乡土建筑、工业遗产、农业遗产、商业老字号、文化线路、文化景观等特殊类型文物,则按照《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认定。
2.申请人资格:
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主体可以申请文物认定:
(1)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书面要求认定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要求认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申请流程:
1.准备申请材料:
(1)文物的所有权人或持有人: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认定对象的来源说明。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其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
2.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
3.部门受理:
文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4.调研研究与专家评审: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认定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并作出书面决定。
5.作出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调查研究和专家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文物的书面决定。对于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公告之日起生效;可移动文物的认定,自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生效。列入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的文物,自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之日起生效。
6.结果答复:
文物行政部门将认定结果答复申请人,并告知文物所有权人或持有人依法承担文物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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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文物认定违规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行政责任: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造成文物破坏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刑事责任:
1.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如果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如果在文物认定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导致二级以上文物或者五件以上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或者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本体严重损毁或者灭失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条规定的 “后果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根据《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对文物认定和定级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问题1:文物认定申请材料要提交多少份?
答:一式两份。
问题2:携带古董饰品入境问题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文物进出境管理法规,旅客携带文物进出境,应向海关书面申报,办理有关手续。如所带文物为临时进境,还需复带出境,旅客需向海关申明,办理有关手续。
问题3:携运或邮寄文物出境已主动申报,但是无法提供许可证明应该怎么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第六十一条: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经审核允许出境的文物,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发给文物出境许可证,从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口岸出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向海关申报;海关凭文物出境许可证放行。
问题4: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如何确权登记?
答:对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古村落或农村建(构)筑物,应本着管理不改变产权归属原则,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附记栏注记,“该不动产属于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
问题5:企业收藏文物、艺术品,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的规定,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的,作为投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6:为何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建设主体规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
答:《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市级、县级人民政府为建设主体,依托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设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级指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县级指市辖区、县级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开拓保护与发展“双赢”的新路子。将建设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的责任主体确定为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有利于更好发挥地方党委的领导作用,更好调动地方政府的主体作用,将国家文物保护利用示范区建设作为坚定文化自信、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抓手;有利于建立健全本地区相关工作领导机制,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同行动,有力推进示范区创建工作;有利于文物保护利用充分融入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真正实现文物魅力和综合效益相生相长。
问题7:什么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答: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项目应慎重实施。建设工程选址确实不能避让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且无法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情况下,才能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迁移或拆除。
问题8:临时进境的文物为何要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答:临时进境的文物不强制要求办理审核登记手续,但办理了临时进境登记手续的文物,在六个月内申报文物复出境许可,不受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限制。
问题9:中外合作考古项目中获得的文物标本,可以归外方所有吗?
答:不可以。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所获取的文物、自然标本以及考古记录的原始资料,均归中国所有,并确保其安全。合作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项目获得或者自然标本需要送到中国境外进行分析化验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报经国家文物局批准。化验、鉴定完毕后,除测试损耗外,原标本应当全部运回中国境内。
问题10:认定文物发生争议怎么办?
答: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