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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常见问题

2025-10-10 08:23     来源:广西文化和旅游厅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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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题: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问题: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问题:对设立旅行社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4.问题:满足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5.问题:旅行社如何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问题:设立旅行社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是多少?能否取出?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第十七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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