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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概述

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

设立旅行社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而获得合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资格的法律行为和商业过程。


二、申请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营业场所证明

4.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有表格模板)

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有表格模板)

6.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有表格模板)

7.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及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表格模板)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以上材料要求详情如下:

材料名称 材料填写样本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类型 材料必要性 是否减免材料 受理标准 详情
1.营业执照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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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章程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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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营业场所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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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复印文本清晰,规范可辨。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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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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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原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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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履历及经理人员、计调人员、导游与旅行社签订的劳动合同 空白附件
样本附件
申请人自备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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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复印件 必要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填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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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1.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

2.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

3.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限制。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条)

4.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三十条)


五、申请流程

申请流程:

1.打开“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点击“旅行社和行业组织入口”;

2.点击“我要申请设立旅行社”进行注册;

3.注册成功后补充完善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

4.确保所有信息填写无误、材料上传完整后,点击“保存提交申请”。提交申请之后可以在平台上查询审核进度。


六、线下办理地点及时间

1.南宁市

办理地点: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D座6楼D601号-D611号社会文卫科窗口

办理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电话:0771-3221250、0771-3221205

2.柳州市

办理地点:柳州市鱼峰区龙湖路13号柳州市民服务中心南楼一楼市场准入服务厅6-8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6:30

电话:0772-2626032、0772-2626073、0772-2755660

3.梧州市

办理地点: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2号梧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法人一窗通办窗口

办理时间:全流程网上办理,7*24小时

领证时间:工作日 9:00-12:00、13:00-16:30

电话:0774-2832058

4.北海市

办理地点:北海市北海大道177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4号综合咨询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9-3211041

5.防城港市

办理地点:防城港市港口区江山大道88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审批科4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0-2881679

6.钦州市

办理地点:广西钦州市金海湾东大街8号钦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34-35号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电话:0777-2558953

7.贵港市

办理地点:贵港市港北区圣湖路1号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2楼35-37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电话:0775-4568621

8.玉林市

办理地点:玉林市秀水北路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A14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

电话:0775-2689577

9.贺州市

办理地点:贺州市八步区太白西路16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 、13:30-16:30

电话:0774-5136718

10.河池市

办理地点: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高家堡西路1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C区无差别受理17号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7:00

电话:0778-2286665

11.来宾市

办理地点:来宾市兴宾区红水河大道331号来宾市政务服务中心1楼来宾市政务服务无差别全科受理专窗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3:3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2-4281456

12.崇左市

办理地点:崇左市城南新区石景林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2楼24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1-7988321

13.自贸区崇左片区

办理地点:凭祥市友谊关大道40号凭祥市政务中心1楼C01号综合服务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1-8536028

14.自治区南宁片区

办理地点: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南宁市民中心B座2楼自贸区南宁片区综合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B213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0771-3221250,0771-4977242

七、业务范围

境内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入境旅游、其他旅游业务。

八、旅行社信息变更怎么办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十、违规处理

1.超范围经营业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旅行社经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业务的,分社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强迫旅游者购物。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

4.未按规定存入、增存质量保证金。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5.虚假宣传。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含有虚假内容或者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6.导游人员无导游证。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委派的领队人员不具备规定的领队条件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7.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8.提供合同约定之外的有偿服务。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9.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0.安排不合理的低价游。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三条,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一、常用查询
十二、常见问题

1.问题: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问题: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旅行社的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下列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二)传真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问题:对设立旅行社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具有什么要求?

解答:根据《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4.问题:满足设立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是多少?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5.问题:旅行社如何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问题:设立旅行社存入的质量保证金具体金额是多少?能否取出?

解答:根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第十七条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