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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八条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6年12月12日修正。)第十条 旅行社申请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 3.《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开办边境旅游业务的必备条件:(一)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二)有国家正式批准对外开放的国家一、二类口岸,口岸联检设施基本齐全;(三)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接待外国旅游者的旅行社;(四)具备就近办理参游人员出入境证件的条件;(五)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六)同对方国家边境地区旅游部门签订了意向性协议。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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