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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2021〕32号)

2021-07-20 09:44     来源:人事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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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自治区各系列(行业)、自治区级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干部处):

现将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文物博物系列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掌握本专业领域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有独到的见解或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科研能力强,业绩突出,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本专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履职成效突出;公开发表、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学术造诣高,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是本专业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申报文物博物系列研究馆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标志性的代表成果,每年高质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并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3项以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至少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或2项市(厅)级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先进的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能独立解决和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5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至少2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主持制定藏品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能力;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至少对某一类藏品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重要作用。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至少对一类以上藏品的研究保护有较深的造诣,主持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30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30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6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国家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3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5件以上的修复,并经鉴定验收合格;在藏品修复技术上有所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并有1项以上获重要突破。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制定大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并指导省级以上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制工作;独立完成5个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5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信息化研发项目2项以上,或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4项以上,对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具有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实质性成果。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2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5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8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3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系列以上或20件以上文创产品的研发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3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3个以上,或国家级科研项目1个以上,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

(三)取得2项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四)研究解决2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的藏品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五)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50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六)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30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5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3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2项,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金奖或一等奖1项。

(七)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工作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排名前二的主要完成人,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八)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完整改进方案3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九)在陈列展览中,运用新的科研成果和重要的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有很大的提高,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十)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重大改进的方案2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的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一)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水平突出,参加讲解专业比赛获全国性奖励1次以上,或自治区级奖励4次以上;或负责重大讲解4次以上。

(十二)从事文创研发的工作人员,文创产品获得3项以上专利,并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品的认可度较高或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代表作条件

(一)取得副高级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业内有较大影响的本学科领域专(译)著1部。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的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学科领域论文5篇,或大型考古发掘报告3篇和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5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3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2篇。

3.在企业或县级以下文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论文3篇。

4.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论文、著作外,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博宣传教育项目方案、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报告等,经同行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提交评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取得副高级职称3年以上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1项,排名在前五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3项或一等奖2项、二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3项。

(四)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

(五)取得大专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企业或县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满足评审条件其他要求的,可破格申报。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了解国内外现代本专业领域相关方法和发展趋势;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取得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本领域专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工作或项目;公开发表、出版体现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具有指导和培养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申报文物博物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三)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4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由各高级评委会相应职改办按照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要求,在年度部署文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在文物博物专业某一领域有突出的代表成果,每年必须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在文物博物馆某一领域有专门研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2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主持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或重点参与完成市厅级1项科研(课题)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省部级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先进的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能独立解决和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主持编制1项以上或主要参与3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文物征集、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具有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在国家一、二级藏品鉴定中起到较重要作用。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较为熟练掌握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参与藏品的防霉、防虫、防腐等藏品保护技术科研项目1项以上;直接管理藏品1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1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3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修复规划和审定修复技术方案;参与完成二级以上重要藏品修复项目2项以上,或独立承担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3件以上的修复,在技术上有所改进创新,解决过多项藏品修复的技术难题,经鉴定验收合格。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和实施大中型考古发掘的绘图摄制方案;独立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重点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3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3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参与制定信息化建设方案;独立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1项以上或参与市(厅)级信息化研发项目1项以上,通过主管部门鉴定或验收等认可,并发布使用。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重要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并经鉴定验收合格;解决过多项考古发掘中出现的重要疑难问题或相关学术问题。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须主持策划完成1个以上有影响力的大型陈列展览,或主持策划完成3个以上具有显著特色的中型陈列展览。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2个以上大型或5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2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3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创研发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系列以上或10件以上文创产品的研发且产生良好效益,并具有相关专利1项以上。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过大型专业技术项目2个以上,或省部级项目1个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科研项目1个以上,并经鉴定验收合格。

(二)取得1项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自然、历史、考古、文物、科学普及、文化传播、藏品研究与保护、文创产品研发、博物馆科学管理与运行等重大研究成果的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三)独立或主持完成本单位科研项目、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参与市(厅)级以上批准立项的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1项,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前二的主要完成人。

(六)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解决1项以上对专业工作的进展起关键性作用藏品的保护、鉴定、保管、修复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等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八)鉴定各类文物或自然类标本2500件以上,能确切地判明其名称、类别、功用、真伪、时代、级别以及评价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在本专业某一领域有权威的研究和鉴定水平。

(九)从事绘图、摄影制作专业工作的人员,须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考古绘图、文物摄影照片、文物拓片150个版面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类照片入选过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30幅以上,作品准确清晰,技术水平较高;或拍摄的民俗(非遗项目)纪录片入选国内外影展或在电视台播放2次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全国性专业比赛奖1项以上,或独立创作的作品获省级专业比赛银奖或二等奖1项以上。

(十)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开发的系统或完成的信息化项目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十一)从事博物馆安防专业技术人员,在博物馆技防工作中,提出对博物馆技防工作的改进方案1项;或者在博物馆技防行业内作出重大贡献,实现技术突破,经同行专家认可。

(十二)在陈列展览中,运用科研成果和藏品资源,或在陈列形式上采用艺术手段,合理利用现代科技传播方法,表现展览的内容及意图,使陈列展览的质量得到提高,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十三)提出并实施对博物馆宣传推广、文化传播和科学普及工作有改进的方案1项,或在拓展博物馆业务上作出贡献,取得效益,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

(十四)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讲解水平高,参加讲解专业比赛获自治区级奖励2次以上;或负责重大讲解1次以上。

(十五)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获得1项以上专利,并投入市场化生产运作,产品的认可度较高或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 论文、著作、代表作条件

(一)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独立或合作(排名前二位)撰写的有一定学术水平的本学科领域专(译)著1部。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或合作(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撰写的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本学科领域论文3篇,或重要考古发掘报告3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和调查报告3篇,或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2篇和高水平的科普文章1篇。

3.在企业或县级以下文博单位,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本学科领域论文2篇。

4.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除论文、著作外,已实施的展览策划方案、文博宣传教育项目方案、文物保护修复方案、文物保护规划、文物设计方案、文物安全设计方案、文物征集鉴定评估报告、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竣工报告、文物保护工程监理报告等,经同行专家鉴定可作为本人学术代表作的,可提交评审。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奖1项,排名前三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

(三)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一等奖2项,或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或二等奖4项。

(四)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一等奖3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五)个人取得1项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的经同行专家鉴定认可的文物博物领域重要研究成果。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严格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具有较为扎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的相关方法和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履行工作职责,取得本专业领域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本专业领域一定的工作或项目;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申报文物博物系列馆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其他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以上毕业,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从事相应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二)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三)未取得职称,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中专学历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四)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按以下学历、资历要求申报:

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有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到基层开展技术服务、人才支持工作的经历。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或本单位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写出学术报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参与完成1项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且对博物馆的科学管理和运行具有较好的推动作用。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参与2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对某一类藏品有较高的鉴定水平,独立鉴定、征集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文物300件以上。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直接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熟练掌握藏品修复技术;独立承担20件一般藏品的修复工作,并经验收合格。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独立完成1个中型和2个小型考古项目的绘图、摄影工作,并被采用;或独立完成1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的拍摄制作,并被展映;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中型陈列展览所需图片的摄影工作。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须能独立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2项以上。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参与2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现场发掘,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的人员,完成2个以上陈列展览的设计、布展和建档工作。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100场次以上,并主持完成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具备依托文化元素开发文化创意产品的能力,主持1个系列或5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骨干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发展的可行性建议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第八条 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初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或无职称申报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或取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独立撰写论文1篇。

(二)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自治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采用的可以替代论文条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破格条件

取得现职称以来,对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但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但未达到资历条件中规定的年限的,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全国性专业比赛个人三等奖以上奖1项。

(二)获省级专业比赛个人二等奖以上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四)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博物系列助理馆员职称评审条件


评定标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社会规范及工作规定,基本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基本具备本专业领域的工作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广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文博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其他符合评审范围要求,申报文物博物系列助理馆员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文物博物馆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馆领域的基础理论研究、政策法规研究、标准规划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

文物保护,包括文物修缮、修复、复制、拓印、监测、鉴定、保管、安全等;

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

文物利用,包括陈列展示、教育传播、文创研发等。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诚实守信,竭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5年内有过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申报过程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两次的,终身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职称者,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

(三)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申报助理馆员职称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26年以前对下一级职称不做本系列要求。如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文件对学历资历条件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第四条 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第五条 继续教育条件

完成本部门、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六条 专业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掌握一定的专业工作技能,每年必须圆满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文物博物馆研究人员

1.从事基础理论、政策法规、标准、应用技术等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完成科研(课题)项目1项以上。

2.从事自然、文化遗产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本单位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学术报告。

3.从事博物馆学和博物馆科学管理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各类博物馆的实际需求,参与1项本单位科研(课题)项目,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二)文物保护人员

1.从事文物科技保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文物科技保护理念和相关技术,作为助手参与2项以上本单位(含作为编制单位)的文物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方案、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数字化文物保护工程方案、文物风险评估报告、文物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文物保护技术性导则等,或主持施工(监理)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并通过审批技术方案的审批部门组织的审定或验收,其中涉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涉及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应包含珍贵文物。

2.从事藏品征集和鉴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与鉴定、征集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的某一类文物5件以上,并熟悉文物藏品的一般保养方法,参与完成50件以上文物藏品的分类、建档和保管工作,做到描述准确、保管妥善、取用方便。

3.从事藏品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运用文物藏品数据库技术,基本掌握防霉、防虫、防腐等文物或标本保管技术;协助管理藏品500件以上,或协助规范编制藏品目录和编目卡片500份以上,建立藏品档案100份以上。

4.从事藏品修复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基本掌握文物修复或复制技术,作为助手参与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5件以上,并经验收合格。

5.从事绘图、摄影制作和自然、文化遗产数字采集记录的专业技术人员,完成考古绘图5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摄影照片30个版面以上,或文物拓片15个版面以上,或陈列展览所需摄影图片30个版面以上,或参与拍摄制作1部自然或文化遗产纪录片,作品准确、清晰。

6.从事博物馆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和信息系统开发、维护、管理、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或应用系统的研究开发工作1项以上,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

(三)文物考古人员

从事考古专业技术的人员,作为助手参与1个以上考古发掘项目(含发掘资料的整理,编写发掘报告、简报或专著)。

(四)文物利用人员

1.从事陈列展览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助手参加陈列展览设计1个以上,在高、中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制定一般性的陈列展览设计方案,并按要求完成布展和建档工作。

2.从事社会教育、公共考古、科学普及和文化传播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1个以上大型或2个以上中型宣传教育项目;专职从事讲解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独立讲解50场次以上,并参与完成1个以上中型陈列展览的讲解词编写工作。

3.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员,参与1个系列或3件以上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并在高、中级研究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报告;编写文创产品简介或其他有关文创宣传资料。

第七条 业绩成果条件

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市(厅)级科研成果优秀奖1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二)获县(处)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或优秀奖2项,排名第一的主要完成人。

(三)作为助手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工作项目1项,并经验收合格。

(四)提出业务建设可行性建议或工作计划1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五)充分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专业水平及工作成绩较突出,得到同行的好评或观众的肯定及单位的认可。

(六)论文入选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

第八条 附则

(一)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与本条件相关的词(语)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凡注有“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大专以上”含大专,“5年以上”含5年,“县级以下”含县级。

二、学历:是指国家承认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研究项目(课题):指县以上党委、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研究项目(课题),应提供立项批文(合同)、结项书(证明),未结项的不予认可。

四、市级:指设区市。

五、藏品:博物馆收藏的具有一定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和艺术价值,并反映自然界发展变化的规律和人类科学文化进程的历史见证物。

六、博物馆科学管理:为博物馆正常运营和对外开放提供保障的党建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后勤与安全保障管理等方面的管理科学研究工作。

七、主持:指考古发掘项目的领队和专业技术负责人,科研项目的课题组长,陈列展览的总体设计、内容设计或形式设计的专业技术负责人,审定陈列展览讲解词与推广计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项目设计或制定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专业技术负责人(以该项目的正式证书、文件为准)。

八、大型专业技术项目:指大型考古发掘、大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大型考古发掘——指重要大墓或31座以上墓葬的重要墓群或301平方米以上重要古遗址的发掘。

大型陈列展览——指201件以上展品或201米以上展线的陈列展览。

大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301平方米以上,或群体建筑面积1001平方米以上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大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101人以上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重大讲解——指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及重要国际组织负责人进行的专门讲解。

九、中型专业技术项目:指中型考古发掘、中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省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等。

中型考古发掘——指11~30座墓葬的古墓群或151平方米~30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中型陈列展览——指101~200件展品或101米~200米展线的陈列展览。

中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201平方米~3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501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中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51~100人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十、小型专业技术项目:指小型考古发掘、小型陈列展览设计与布展、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等。

小型考古发掘——指10座以下墓葬的古墓群或50平方米~150平方米古遗址的发掘。

小型陈列展览——指100件以下展品及100米以内展线的陈列展览。

小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维修工程——指单体建筑面积100平方米~200平方米,或群体建筑面积300平方米~500平方米的文物保护单位重点修缮或局部复原工程。

小型宣教科普活动——指参与人数20~50人的宣传教育、科学普及、文化传播活动。

文物博物系列其他专业人员可参照上述三类条件指标执行。

十一、文物鉴定的确认:

一级文物鉴定——指经国家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二、三级文物鉴定——指经省级文物管理部门或其鉴定机构组织专家确认。

十二、文物鉴定员资格: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前,文物出入境责任鉴定员资格暂不作为必要条件。

十三、著作:指具有专门、系统学术内容的著作(含专著、论文、古籍注解、学术性著作编译、通用教材等),工具书须视学术含量,由有关专家审定。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普通工具书、普通教材、作品集都不能视为著作。

十四、同行专家鉴定:是指本行业两名以上研究馆员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

十五、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它必须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含评介、综述),不能视为论文。

十六、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指有CN、ISSN、ISBN书刊号的出版物,用稿通知或清样不予认可。

十七、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如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著作奖等。

十八、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及设区市政府名义颁发的科研成果奖。

十九、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为准。

二十、获省(部)级以上荣誉或专家称号:指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名义授予的荣誉、称号。

二十一、全国性专业比赛: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或全国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关于文物博物系列的专业比赛、评比等。

二十二、省级专业比赛: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委、厅(局)名义或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协会(学会)组织举办的关于文物博物系列的专业比赛、评比等。

二十三、破格申报:每次申请破格只能破一项:破学历,或破资历,不能同时破学历、资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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